房地产开发公司规章制度大全(6)

2020-02-20 15:09

旷工处理,并扣除当月奖励薪资的30%

第六条 八小时以外,如因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同意并安排加班者,职工本人应无条件服从;若无特殊理由而拒绝加班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扣当月奖励薪资100%。

第七条 凡属工作变动,公物及资料应随工作变动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公物或资料在移交时发现丢失损坏,按其责任和损失大小扣除赔偿损失费,并扣除当月奖励薪资的40%,严重者处理待岗或下岗。

第八条 收费员不得对收费票据有任何涂改现象,白条收费或私自收取水、电费、少收或不收业主物业费,如有违者处5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待岗或辞退。

第九条 凡本公司职工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良好秩序,自觉遵守社会治安争当文明市民。

第八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在公司业务和日常工作中,凡涉及到重大问题,分别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条 凡属公司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工作调查或解决处理的问题,若重要的应向总经理提交书面报告,一般性问题作口头汇报,汇报时,应提出本人的处理意见和政策依据。

第三条 公司职工要善于发现新问题,善于处理问题,在实际工作中, 对工作的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共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发挥公司全体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

第四条 各部、室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依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办事,力争做到正确处理,凡报告(表)经理(主任)和经办要签字,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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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按时上报,半年、全年性的报告(表),总结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再上报。

第五条 上报的请示、报告(表)应交办公室初审,总经理批准后交由部、室或具体人员承办。

第六条 上报的请示、报告(表)处理完毕后,交办公室归档备案,若因不负责造成丢失,应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七条 经管人事档案、文件、资料的人员不得任意泄露公司内部商业机密和个人秘密,因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后果,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轻者给予教育、罚款处理,重者给予待岗、下岗处理。

第八条 公司各部、室人员不得越权处理事务和问题,在对外洽谈业务中,不得随意表态和做出决定,在未受法人委托处理问题时,一律在职权范围内动作各项事务工作。

第九章 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凡公司职工,均可享受法定假日待遇,具体休假时间由各部、室负责人在不影响公司工作的前提下进行调剂安排,在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除法定假日外,一律实行请假审批制度,半天由分管领导批准,半天以上由各部、室负责人审查,公司总经理审批,准假后方能休假,事后并填写请假条,未办手续者视为旷工处理。考勤按公司及所在地区统一上班作息时间执行。

一、事假:由各部、室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方可休事假。 二、无事不假者:按旷工处理。 三、迟到:半小时内为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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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旷工:按本人一天薪资额扣除,取消当月奖励薪资,旷工一月不超过一次,连续半年时间不超过两次,若有违者,自动下岗。

五、早退:限半小时内,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 凡职工参加电大、函大、学习、考试占用的时间,经公司总经理同意,方可准假。

第三条 凡职工的父母、配偶在异地一年内可休30天的探亲假。 第四条 婚假:职工本人结婚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可休3天婚假,未到晚婚年龄的不享受婚假待遇。

第五条 产假:产前假十五天,产假九十天,难产假一百二十天(凭医院证明)。

第六条 丧假:公司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可休五天丧假。

第十章 会议学习制度

第一条 坚持由集体组织学习的制度,会上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学习本公司规章制度讨论研究公司工作,交换工作意见有关事宜,会议要有准备,讲实效。

第二条 各参会人员必须按要求准时到会,认真作好笔记,领会会议精神,结合自身实际贯彻执行,会议期间不得擅自离会场。

第三条 各类会议实行开会前和散会前两次点名制度,凡应到会而在两次点名时缺席一次的人员一律视为缺会,按旷工处理。会议期间故意扰乱会场秩序者视其影响大小,责任轻重,分别给予批准教育和待岗、下岗处理。

第十一章 奖惩制度

第一条 凡公司员工在岗期间有违反公司规章按公司奖惩制度进行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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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第二条 凡公司员工在服务期限内有突出表现和贡献者按公司奖励制度进行奖励。

第三条 从业人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奖金及晋级五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一、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二、有利于本公司信誉或公司利益行为,且有事证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功或记大功: 一、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二、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发生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一、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二、对公司设备维护得宜或临时工作提前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三、对业务维修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而成效显著者。

四、对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动用等方案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五、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第七条 嘉奖奖金为50元/次,记功和记大功奖金为200元以上,视实际 贡献之价值可作增加,其它单项奖金根据事实而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调薪或晋级: 一、一年内记功二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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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的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秀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三、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公司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第九条 晋级可视实际情况晋升级别或调整薪金。

第十条 从业人员之惩戒: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免职五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一、未经许可擅自串岗者。 二、拒绝考勤人员检查纪律者。

三、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二、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公司发生损失者。

三、对上级主管之正当安排有不同意见,未予宛转说明或虽经陈述,未被采纳而擅自违抗指挥者。

四、行为不俭,有损公司声誉者。

五、指挥不当或监督下岗,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公司发生损失者。 六、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七、故意涂改、丢失合同、资料者。 八、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九、在工作时间瞌睡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级或降薪: 一、在公司内酗酒、闹事,妨害秩序者。 二、在外泄露公司业务机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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