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小整理

2020-02-21 00:13

第十二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名词解释】斡旋 报复 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调查与和解 斡旋与调停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之司法解决*:争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由其根据国际法对争端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简答&论述】

一、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1)诉讼当事方:仅限于国家 ①联合国会员国;

②非UN会员但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③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承诺认真执行法院判决并承担义务的国家。 2)受理案件范围:

①自愿管辖: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双方同意,提交特别协定 ②协定管辖:《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 ③任意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 当事国可随时做出声明,对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

分析*:a.强制性:国际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具有强制性; b.任意性:国家自由决定并声明是否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国家可随时撤回同意接受强制管辖的声明; 国家可随时通知书记处选择一定范围内接受; 国家可随时通知国际法院今后一段时间不接受管辖

2.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权利。

1)申请主体: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的申请;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对工作范围内法律问题

2)法律意义:国家没有咨询请求权;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对争议解决和重要问题具有参考价值;对某些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规定和实务在组织内部具有法律效力。 3.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 ①国际条约;②国际习惯;③一般法律原则;④司法判例及各国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 ⑤经当事国同意,法院可适用“公允及善良”原则 4、诉讼程序:起诉;书面和口述程序;附带程序。

二、附带程序 ①临时保全措施:一方当事国为防止他方当事国采取单方面行动使法院判决效力失去意义,请求法院以命令指示采取临时保全措施 ②初步反对主张:在以请求书起诉的情况下,被告一方可以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和该请求书的接收提出的书面反对意见 ③反诉:如果与原告国的诉讼标的直接相关,并且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被告国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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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 ④第三国参加:如果某一国家认为某一案件的判决将影响该国具有法律性质的利益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参加该案的诉讼程序 ⑤中止:在法院最后判决前,如果各当事国联合或单独以书面形式通知法院已经达成协议不再继续诉讼,则法院应颁布命令,记录诉讼的终止并指示将该案件从案件表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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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条约法

【名词解释】条约的保留 条约 条约的解释 情势变迁 【论述&简答】 一、条约的保留

1.概念: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所做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名称如何,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2.保留的限制:

①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

②条约规定仅许保留特定条款的; ③保留不得有违条约的宗旨和目的。 3.条约的接受与反对 ①凡为条约明示准许之保留,无需经其他缔约国事后接受; ②缔约国数目较少时,通常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③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除另有规定外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 ④不属于以上情况的特别规则:

a.条约的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在条约对各该国均已生效的前提下,保留国即成为当事国,保留成立;

b.保留经另一国反对,则条约在该两国间并不丧失效力,双方不适用被保留的条款; c.上述情况下,当反对国确切表示相反意思(如因此保留不承认条约同保留国之间生效)时,则条约不视为对该双方国家间相互适用; d.无任何缔约国表示接受,保留不发生效力;

e.若提出保留后12个月或至其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止,若无任何当事国反对,视为默示接受。

4、保留的法律效果:一种同意两种反对,见上。

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1.概念:指缔约方对于符合国际法而有效缔结的条约,应当善意地履行由此而产生的义务。 2.重要意义:①构成国际法的渊源;②国际秩序建立在条约之上;

3.违法的法律后果: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甚至是国家罪行,需承担国家责任; 4.例外:情势变迁

5.前提:条约是经合法程序缔结的(见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三、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1.理论上:并不约束第三方

2.实际上:主观上会约束第三方;客观上会影响第三国 3.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①第三方:条约当事方以外的国际法主体。 ②效力:相对效力原则,不约束第三国原则。 ③内容:为第三方创设权利:无需明示同意。未经第三方同意不得取消或更改。

为第三方创设义务:缔约方有明确意图;第三方书面明示接受(国际习惯除外);未经第三国和缔约国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取消或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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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约的无效(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①仅限于缔约代表对其国内法明显的违反并且涉及根本上重要的国内法规定时,除此之外不能援引为理由否认对条约的同意; ②在提前已通知其他缔约方的情况下,以该代表未遵守对条约表示同意的权限为由否认条约的效力。

2、违反自由同意:①错误;②诈欺;③贿赂;④强迫。 3、与一般国际强行法规则相抵触,条约自始无效。(签订条约时不违反国际强行法,但签订后违反了新的国际强行法,则该条约终止)

五、情势变迁原则 1.概念:在条约缔结后确实出现了未预料到的意外情况,继续履行会给缔约国造成巨大伤害,则当事一方有权以此为理由主张终止条约或暂停条约的实施。 2.法理(情势不变原则):当事方缔结条约时是以假定缔约时的情势为继续存在的依据的 3.滥用;

4.《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态度:承认情势变迁,但对其进行必要限制 ①所变迁的情况是当初当事国同意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 ②改变的事项将根本改变依条约所需履行的义务范围;

③确定边界的条约不得援引。

④若情况的更改是由援引该规则的缔约国违反国际义务造成的,则不得援引

六、条约的解释

1.概念:对于条约的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依照一定的规则所进行的说明。可以区分为官方解释和学理解释,有权解释和非有权解释等。

2.解释的机关:当事方的解释;国际组织的解释;国际仲裁或司法机关的解释等。 3.解释的规则:

1)通则:①依用语善意解释 ②全面解释

2)补充资料:准备资料,缔约情况等 3)其他规则:“遇有异议,从轻解释”;“对提出建议一方不利”;“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与其使其无效,毋宁使其有效” 4)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的条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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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名词解释】外交团 特别使团 【论述&简答】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包括使馆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和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概述:

1、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根据国际法享有的接受国给予的各项优惠权利和免受该国法律管辖的权利。

2、理论依据:治外法权说、代表性说、职务需要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采后两种。

(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馆舍:供使馆使用和使馆馆长寓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及其所属土地

①不作为义务:接受国官吏、骏景、司法及税务人员非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②作为义务:特殊责任。接受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馆舍免受侵入与损害; ③使馆馆舍及设备、财产和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强制执行。 2.档案、文件不受侵犯:不论是否交战。 3.通信自由

4.(所有使馆人员)行动及旅行自由:除禁区外,接受国应当确保所有使馆人员的该项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对于使馆所有或租赁的馆舍、办理公务的收费免纳捐税(但接受国为使馆提供特定服务不免除),公务用品入境免除一切关税; 6.使用国旗和国徽:使馆建筑、馆长寓所

(三)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外交代表:指的是使馆馆长及外交职员。 2.人身不受侵犯: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①接受国的作为义务: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步骤”防止对其人身、自由和尊严的侵犯。 1973《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②对象:在国外的外交代表: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特别使团、国际组织的公务人员及国家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以及主体的家属。

③行为:故意对人身、馆舍、交通工具攻击、侵害以及其未遂犯、从犯或威胁进行这类攻击。P278

④管辖权:发生地国、犯罪人国籍国、受害者国籍国,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3.寓所、信件和财产:包括私人寓所。 4.管辖豁免:

①刑事管辖豁免:绝对豁免。除非派遣国同意,外交代表不受逮捕、起诉、执行刑罚的处理,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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