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为“国际性航道海峡”?指两段连接的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构成国际性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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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境通行制
1.适用范围: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为国际海峡(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峡)
2.概念: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1分)中,为了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1分),所有的船舶(1分)和飞机(1分)都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1分)。 3.法律制度
①【不影响原则】
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
a.不影响构成这种海峡的水域原来作为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法律地位 b.也不影响海峡沿岸国在公约规定的限制下对此海峡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主权或管辖权。
②船舶和飞机的过境通行义务 (1)【毫不】毫不迟疑地通过或飞跃;
(2)【武力】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3)【不能停】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而有必要外,不从事其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
(4)【船舶】过境通行的船舶应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海上安全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未经海峡沿岸国事前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5)【飞机】飞机应遵守国际《航空规则》并适当顾及航行安全,随时监听国际空中交通管制主管机构的无线频率或有关的国际呼救无线电频率。
③沿岸国权利
可就下列事项制定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 (1)航行安全与交通管理; (2)海洋环保; (3)防止渔船捕鱼;
(4)防止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 必要时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行制 4.过境通行权与无害通过权的区别
前者适用于所有的船舶和飞机,后者只适用于船舶;
潜水艇在行使前者时可以潜入水中航行,后者在水面上航行; 后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停止,前者则不可。
前者是在国际航行的海峡中适用,后者是在领海适用。
七、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1.概念: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底土,也即大陆架以外的整个海底区域,上覆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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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地位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1.“区域”及其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全人类,任何国家都无一切目的的主权
2.对“区域”内的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3.“区域”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进行,对所有国家开放(平行开发制),专为和平目的利用。
其法律地位不影响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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