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 一、二级汽车站要逐步配备营运客车安全专用检测线; 5.1.3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货运车辆的单位要设置检验室,配备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5.2 人员条件
5.2.1 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从事15年以上汽车修理或10年以上客运车辆驾驶经历;
5.2.2 检验人员应参加行管部门的专业培训,经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2.3 每50辆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不少于一名车辆检验人员;每100辆货运车辆应配备不少于一名车辆检验人员。
6 工作标准
6.1 营运客车、旅游客车、营运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 及“营运车辆安全设施检验项目”的要求进行检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增加皮垫、接地线、压力表、安全阀、危险标志、罐体渗漏及其附件的检视等项目的检查。
6.2 车辆例检员应按要求进行记录,对合格的车辆应按要求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对不合格的车辆应出具“出站维修或(待复检)通知单”;对复检合格的车辆应在检验记录栏内加盖“复检合格”及检验员印章并签注复检时间。
6.3 营运客车执行短途一日一检,长途一令一检,“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有效;营运货车实行定期检验;危险货物运输车
辆、旅游客车实行一令一检;出租车、教练车、公务用车及辅助用车以日常检查为主。
6.4 车辆检验工作实行“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考核和倒查制度。
7 检验工作流程
7.1 车辆例检员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逐项对车辆进行检验→检验完毕的车辆应填写车辆例行检查表、逐项签注“合格”与“不合格”、加盖检验人员名章并经驾驶员签字确认→对检验合格的车辆应出具“安全检验合格通知单”签注检验时间并加盖客运汽车站及检验人员印章。
7.2 对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出具加注时间的“出站维修(或待复检)通知单”→对复检合格的车辆在“车辆例行检查表”的原不合格项内加盖“复检合格”和检验人员印章→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签注时间并加盖客运汽车站及检验人员印章。
7.3 对当班不合格的车辆及需要说明的问题要进行交接纪录,交接检验员要进行交接签字。
8 监督检查
技术管理部门应对车辆安全检验制度、基础设施、人员条件、检验工作流程等进行监督考核。
9 附则
检验、检查记录保存期为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