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应严格对代理机构或个人代理人的手续费支付管理。对未收到保费的业务,严禁向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支付手续费。保费收入与手续费支出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采用“坐扣”方式向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支付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的资信等级的评定办法,由销售管理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应收保费的管理与催收
第一节 权限管理与审批
第三十条 建立应收保费权限管理审批体系
各级产品线管理部门是应收保费审批权限的归口管理部门。
各级机构在履行业务审批或核保程序时,应将分期付费计划或协议一并附上,在核保同时进行应收保费审批。
第三十一条 自动授权类应收保费的权限管理 各省级分公司产品线管理部门对省级分公司权限内业务的应收保费有审批权限。
第三十二条 特别授权类应收保费的权限管理 超省公司权限业务的应收保费应在该业务上报总公司同时,设定保费缴纳方案,由总公司产品线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如遇业务本身虽属分公司经营权限,但采用分期付费方
式不符合公司信用管理规定要求的,分公司应逐笔报总公司产品线管理部门审批(《应收保费审批表》样式见附件4)。产品线管理部门应同时会签销售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技术支持
信息技术部门应在业务系统中增加付费信息模块,保证付费信息或协议可以及时录入或上传。
录入付费信息的,系统应能根据缴费日期和期数自动套算每期付费金额,并可随时导出制作对账单。上传付费协议的,应保留系统手工录入付费信息的功能。
第二节 账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逾期应收保费的账龄管理制度 应收保费管理应重点关注逾期应收保费,同时监控未逾期应收保费的总量及风险变化情况。
第三十五条 逾期应收保费ABCDE分类
应收保费按逾期账龄(含上限、不含下限)长短可分为A、B、C、D、E五类。
应收保费分类 逾期账龄 A类 B类 C类 D类 E类 3个月以内 3-6个月 6-12个月 12-24个月 24个月以上 逾期应收保费分类情况是销售管理部门和各产品线管理部门实行逾期应收保费账龄管理的主要依据。
各级销售管理部门和产品线管理部门应针对不同类别的逾期应收保费采取差异化的管理、监控与催收方案。
第三十六条 分类统计主体与测算频率
逾期应收保费分类情况应由总、省级分公司信息技术部门按月进行统计测算。
每月5日前,省级分公司信息技术部门应提取完毕截至上月末为止历史上已产生的所有逾期但未经核销的应收保费数据,按逾期账龄长短形成逾期应收保费分类明细,并报送同级销售管理部和产品线部门。
总公司信息技术部应按月向总公司销售管理部和各产品线部门报送分公司分产品线逾期应收保费分类明细。
第三节 应收保费催收
第三十七条 建立自上而下、统一协调的应收保费催收责任制
根据“谁签单、谁负责”原则,销售人员或团队应实时跟进自身销售业务的保费收回情况,保证应收保费按时、及时回收。
各级销售管理部门作为销售队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制定销售人员与团队销售业绩与应收保费相挂钩的考核机制,并严格执行落地。
各级产品线管理部门作为应收保费的日常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同级销售管理部门反馈该产品线应收保费的管理情况,以便销售管理部门适时调整营销策略与客户信用管理政策,加强应收保费的跟踪与催收力度。
各级财会部门作为组织协调部门,应定期召集本级销售管理部门、各产品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应收保费及其管控措施和效果进行评估,对可能存在的坏账风险适时提出预警,尤其是要对各省级分公司和产品线应收保费的月均余额进行评估与监控。
各级分支机构主要责任人(“一把手”)作为本机构应收保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机构应收保费管理工作,并对上级公司负责。责任人应指定专人进行应收保费统计监控工作,对存在应收保费的业务定期统计汇总。对于产生逾期应收保费的客户,应要求签单业务人员及其上级销售管理部门说明具体原因,限期制定并落实催收方案,及时回收应收保费。
第三十八条 建立逾期应收保费的分类催收与对应奖惩机制
各销售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不同逾期应收保费类型制定不同的催收机制,在销售政策中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 逾期应收保费催收环节的协调与配合 各级产品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本级销售管理部门做好逾期应收保费的催收工作。在必要情况下,可通过信用审批与承保审批政策的收紧在源头上控制应收保费增量。
各级财会部门应及时向本级销售管理部和产品线管理部门提供准确的应收保费账龄数据和相应的减值准备计提
情况,为催收环节的经济奖罚措施提供公平、合理、准确的考核依据。
第四十条 各级公司的法律部门应当对业务的催收工作提供及时的法律支持和援助,协助产品线部门通过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诉讼、追偿等方式加强应收保费管理,推动应收保费的催收。
第四节 数据的查询、监控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技术部门对建立、维护并更新应收保费动态监控与查询信息系统的责任
(一)信息技术部门应建立起应收保费逐单明细信息(包括账龄)的监控与查询信息系统,为财会部门和产品线部门提供管理所需信息。
(二)应收保费监控与查询信息系统应能满足各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需求,各级财会部门、产品线部门和销售管理部门能通过登陆该平台快捷方便地查询各项应收保费信息,减少手工劳动和重复劳动。
(三)应收保费监控与查询信息系统应能及时得到维护和更新。
(四)对于系统内锁定的应收保费历史数据进行严格监控,原则上禁止通过后台手动对已锁定的应收保费数据进行改动或删除。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技术部门对建立、维护并更新保费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