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4)

2020-02-21 00:59

票动态监控与查询信息系统的责任

(一)信息技术部门应建立保费发票的监控与查询信息系统,可以对每笔保费发票的使用状态、对应保单信息、已经收取保费金额进行动态监控与查询。

(二)保费发票监控与查询新系统应能满足各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需求,各级财会部门能通过登陆该平台快捷方便地查询保费发票的使用状态、对应保单信息、已经收取保费金额,减少手工劳动和重复劳动。

(三)保费发票监控与查询新系统应能及时得到维护和更新。

第四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门对应收保费管理审计监督的责任

监察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支机构应收保费管理的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监察审计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审计人员因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要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应收保费入账依据必须充分

(一)应收保费的产生、收回、核销在账务处理时均需对应到每笔保单(货运险预约业务可以视业务情形逐笔对应到每笔保单、清单或发货登记)。

(二)代理业务保费入账时,财会部门必须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收款明细清单作为实收保费和应收保费的入账凭证。

第四十五条 保险费发票的管理

保险费发票应按照公司《单证管理办法》、《单证管理实务》及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应收保费对应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缴纳 对已缴纳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应收未收保费,在规定的核算期内未收回的应当从应纳税营业额中扣减。对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扣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应并入当期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四十七条 应收保费的备查登记管理

(一)各级分支机构(主要是地市级分公司和县级支公司)财会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强化应收保费的备查登记管理。

(二)财会部门必须通过收付费系统逐笔登记应收保费的产生、收回、冲减、核销等信息,账务系统应收保费的增减数据必须与收付费系统保持一致。

(三)收付费系统的录入信息必须详细、完整、及时,至少应包括险别、保单号、应收保费金额、业务类型、还款记录、账龄、业务人员姓名。

第四十八条 应收保费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各分公司应以逐笔保单应收保费余额(剔除负数

余额后)为基础,采取单笔分析法与逾期账龄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评估和计量应收保费减值准备。

(二)应收保费减值准备的提取标准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财务计量政策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

(三)应收保费减值准备应按月提取。

(四)财务部门应按月向销售管理部和产品线部门提供应收保费减值明细,以便相关部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第四十九条 应收保费的核销

应收保费的核销,按照国家财税政策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 应收保费数据信息的提供

财会部应会同各产品线部门及信息技术部确定账龄计算规则,确定减值准备提取标准,并对应收保费的数据进行监控,保证及时准确提供应收保费相关数据。

第五十一条 应收保费的分析点评

总公司和各级分公司财会部门应在各种经营形势分析会上对应收保费率增长变动异常的下级机构进行分析和点评。

第六章 问 责

第五十二条 建立应收保费管理的问责制度

总公司对应收保费实行动态管理,在适当时候对应收保费出现异常的省级分公司和产品线负责人采取质询、书面报告或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督促。

(一)季度末逾期应收保费率超过控制目标1个百分点时,总公司对相关省级分公司和产品线负责人发出质询函。

(二)季度末逾期应收保费率超过控制目标2个百分点时,总公司要求相关省级分公司和产品线负责人进行书面报告,解释原因并提供具体整改措施。

(三)季度末逾期应收保费率超过控制目标3个百分点时,总公司向全系统对相关省级分公司和产品线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要求解释原因并提供具体整改措施。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应收保费考核制度

财会部门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收保费考核制度并负责落地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严格对分公司应收保费的考核

每年在对省级分公司进行考核时,严格按照考核办法执行对应收保费及其坏账准备的调整:

(一)严格按照实收保费兑现财务资源;

(二)严格按照最终审计确定的应收保费坏账准备金额提取应收保费坏账准备,分公司账面没有提足则进行考核调整予以提足,并按照提足坏账准备后的考核利润兑现财务资源;

(三)对提取的坏账准备超过税法限定比率的部分,将

按照25%的比例调减分公司考核口径利润。

第五十五条 严格对分公司、总公司产品线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逾期应收保费考核

总公司将逾期应收保费控制目标纳入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总公司产品线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年度KPI(关键业绩指标),严格考核。

第五十六条 财会部门对应收保费及坏账准备真实性的监督检查

总公司和各级分公司每年在兑现业绩奖金前,财会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下级机构应收保费及其坏账准备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应收保费或坏账准备存在虚假调整等违规行为,应在查清问题后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人保财险发?2008?175号)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人保财险发?2006?5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总公司各产品线部门应当根据本产品线业务特点,结合本办法制定本产品线应收保费管理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应收保费管理领导小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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