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 三、职责
1、人力资源部是社会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员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项目的管理以及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办法的制定;负责确定各类保险个人及单位的缴纳办法;负责员工各类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2、财务部负责各类社会保险的个人代扣、保险金的上缴及人员变动保险金的支付;负责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企业员工、离退休员工伤亡丧葬、抚恤费的发放;负责各类社会保险相关的会计报表编制和上报。
四、管理程序
1、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暂未参保)。
2、社会保险由单位和员工共同缴费,其中员工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3、社会保险按月缴费,缴费额为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为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4、缴费基数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年度内不做调整(当年7月至次年6月)。 5、本公司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如下表:
保险项目 养老 医疗 失业 工伤 生育 单位 20% 6.5% 2% 2% 0.8% 员工 8% 2% 1% 6、从市统筹范围内调入单位的员工,原单位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当年不变,由统筹外调入的员工及应届毕业生,从发放工资的当月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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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月工资。
7、员工离开公司,单位应在员工离开后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帐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8、员工缴费期满15年以上,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退休后即可享受退休金。 9、员工住院可享受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按《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10、员工因病情确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经市二级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11、员工失业,按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 12、员工发生因工负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13、员工按《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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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异地员工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外派异地员工的管理,充分调动外派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其外派期间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薪酬、福利、考核及相关事宜,制定本办法。
二、外派员工范围界定
1、外派员工指由公司推荐任职或因工作需要派往本部以外所设立的项目部、全资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其它单位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管技人员、生产骨干以及其它员工。
2、外派高管和中层人员由公司推荐,派驻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任免;其它管技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选派。
三、外派员工管理
1、外派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阶段性人才需求计划,短缺人员需求数量应提前30天以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为方便管理,外派员工的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3、外派员工外派期间的职级由公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一管理。外派员工被公司召回或控股、参股子公司、项目部撤销,外派员工岗位由公司另行安排。
4、外派专职人员外派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居二线的,由公司召回并按规定统一办理退休手续。
5、外派企业应协助公司做好外派员工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其中包括考核与奖惩记录、职务任免文件等。
四、薪酬和津贴
1、外派企业参照当地行业工资水平,结合企业内部经营状况制定本企业薪酬分配方法,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2、外派人员薪酬实行“两地同支”的办法。
(1)外派企业根据本单位分配政策支付正常薪酬,公司对外派员工实行异地艰苦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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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贴标准:每人每天80元。由公司依据外派人数每半年据实拨付给所属公司,由各公司考核兑现。其它各类津贴由外派企业自行发放。
(3)外派员工除享受上述补贴外,同时享受公司发放的“两节”过节费等各种福利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
(4)外派员工不在派驻地参加各种保险、住房公积金,其各项社保关系由公司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向有关机构缴纳。
(5)“四险一金”个人支付部分,由公司本部按派出前一个月工资表的缴纳基数执行,单位部分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每年核定一次。
3、住宿由外派单位自行安排,公司本部不付担费用。 五、考核
1、外派员工每半年向公司进行一次述职。
2、公司每年度对外派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为: (1)外派员工年度履职情况。
(2)外派员工遵守执行公司党、政纪律和管理条例的情况。 (3)派驻单位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3、对外派员工的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获得“优秀”评价的外派员工,可以进行适当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评价的外派员工,撤销委派。
4、公司其它劳动管理相关规定、办法同样适用于所有外派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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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和富余人员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进一步推进公司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用工、竞争上岗和岗位退出机制,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
人力资源部人才交流中心是下岗和富余人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下岗和富余人员技能培训,帮助提高竞争上岗的能力;负责为下岗和富余人员提供岗位缺员信息,为缺员单位推荐合适人员,并办理上岗手续。
三、接纳范围
1、接纳因违反公司规定受到处理的人员; 2、接纳超编的富余人员。 四、管理考核 1、培训
(1)公司生产所需基本技能培训; (2)根据岗位需要有针对性的培训; (3)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培训。
2、根据公司需要,组织完成临时性、突击性的劳动。
3、人才交流中心对各类人员出勤情况、培训情况、临时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4、严格执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对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不接受培训、无故旷工人员,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按公司管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薪酬待遇
1、下岗和富余人员工资按淮南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在人才交流中心期间不参加公司调资升级,不享受绩效工资。 六、安置
1、符合条件的下岗和富余人员,可申请办理内部退养和特殊工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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