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设计易违反的强制性条文 - 图文(3)

2020-02-21 01:38

二、地基基础

1、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根据试桩检测结果和设计经验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变形验算,也就不提供沉降计算结果。

《地基规范》第3.0.2条第2、3款对建筑物地基变形验算范围有明确规定,设计应严格遵守。经验不能代替法规,应按规定进行沉降计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2条。 2、对基坑开挖未提出安全要求。

应按9.1.9条规定在结构总说明或基坑开挖图中写出具体要求。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9.1.9。 3、不验算桩身砼强度是否满足试桩要求。 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5.10。

4、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未设置沉降观测点,未提出变形观测要求(8、9层建筑物此类问题较多)。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必须按要求对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10.3.8。 5、未说明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以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

基槽(坑)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基槽检验可用触探或其他方法,当发现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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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10.2.1。

6、对地质条件的考虑“重单体,轻环境”,对于山区建、构筑物可能遭受滑坡、崩塌、泥石流、强降雨等不利影响考虑不足。

选址定位合理避让,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适当加强。在受山洪影响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排洪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整治,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6.1.1条,6.1.4条。 7、忽略梁板式筏基底板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验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4.11条。 8、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

因变形缝处是防水的薄弱环节,特别是采用中埋式止水带时,止水带将此处的混凝土分为两部分,会对变形缝处的混凝土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变形缝处混凝土局部加厚的规定。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2008第5.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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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地基处理后忽略必要的变形验算;或以地质勘察报告中的沉降估算代替地基变形验算。

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的范围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3.0.2强条要求。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第3.0.5条。 10、换填垫层施工质量检验要求不详。

应在图中注明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第4.4.2条。

11、CFG桩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验要求不准,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检测要求按修正后的承载力特征值fa 提出。

应按深度、宽度修正前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spk提出检验要求。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第9.4.2条。

12、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结构总说明中未提出使用、维护和检修要求。

应在设计中注明: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侵水失陷。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第9.1.1条。 13、桩基计算书不全面。如桩基水平承载力计算;锚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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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桩基规范》第3.1.3条要求的计算项目提供计算书,以便审查桩基设计是否安全、合理。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3.1.3条。

14、当基础(含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未验算基础局部受压承载力。

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一般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附录D.5素混凝土局部受压计算。当不满足要求时,可以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或采用设间接钢筋(钢筋网片或螺旋式配筋)按《混凝土规范》6.6节计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2.7条、第8.4.18条、第8.5.22条。

15、在进行地基承载力计算时,未采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在进行基础承载力设计时没有采用荷载效应基本组合。

验算地基承载力和基础承载力时,应分别采用不同的荷载效应组合。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5条。

16、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未验算其稳定性。

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仅验算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而忽视了地基和土坡稳定的验算,且应按《地基规范》5.4规定进行稳定性计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2条。

17、当同一结构单元处荷载差异很大或置于不均匀土层上、在基础上及附近有地面堆载,地基基础设计仅满足承载力要求,未进行地基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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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计算。

应按《地基规范》第5.3节规定分别进行地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和局部倾斜的验算满足规范地基变形计算规定和要求,且基础和上部结构上应考虑沉降差的影响。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2条、第5.3.4条。 18、设计多塔楼和裙房下大底盘整体基础,仅单独计算塔楼下的地基沉降。

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应按照上部结构、地基与基础共同作用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符合《地基规范》第5.3.10条规定并满足《地基规范》第5.3.4条要求。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3.4条。 19、基础持力层设在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上;

建造在液化土层上的建筑物,地震时发生地基失稳,建筑物倒塌或破坏的例子不少。液化的等级不同,震害的程度也不同。抗液化措施见《抗震规范》第4.3.6~4.3.9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4.3.2条。 20、桩箍筋加密范围不符合规范要求。

桩箍筋的设置应符合《抗震规范》第4.4.5条及《桩基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款要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4.4.5条。

21、当地下水位较高(地下水埋藏较浅)时,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未进行抗浮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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