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设计易违反的强制性条文 - 图文(7)

2020-02-21 01:38

11、三、四级框架柱的柱根处, 加密区箍筋间距取150小于100和8d(d为纵向受力钢筋直径)的较小值。

三、四级框架柱柱根(底层柱下端)处箍筋加密区间距应取100和d(d为纵向受力钢筋直径)的较小值。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6.3.7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6.4.3条。 12、抗震设计时,未对主体结构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替代原则作出规定。

如果不规定主体结构纵向受力钢筋的替代原则,常会使替代后的纵向受力钢筋总承载力大于原设计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总承载力设计值,从而造成抗震薄弱部位的转移,也可能造成构件在受其影响的部位发生混凝土脆性破坏(混凝土压碎、构件剪切破坏)。纵向受力钢筋替代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相等的原则换算,并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裂缝、挠度)和抗震构造措施(最大及最小配筋率、保护层厚、钢筋间距等)要求,特别是以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纵向受力钢筋时,还应注意上述替代引起的钢筋延性(强曲比、塑性设计条件等)变化的影响。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9.4条。

13、框架结构设计时,不应采用框架和部分砌体墙混合承重的形式。

不仅框架结构房屋不得采用部分砌体承重,框架结构中楼电梯间、局部突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也不得采用砌体墙承重,而应采用框架承重,而设非承重填充墙。框架结构和砌体结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构体系,震害表明:如果在同一建筑中混合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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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震时抗侧刚度远大于框架的砌体墙会首先破坏,导致框架内力急剧增加,然后导致框架破坏甚至倒塌。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6.1.6条。 14、转换梁腰筋不足2Ф16@200;转换梁支座负筋按一般框架梁配置,梁面拉通筋不足面筋总面积的50%。

转换梁是偏心受拉构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当配筋计算是由跨中正弯矩和拉力组合控制时,支座上部纵向受力钢筋至少50%沿梁全长贯通;当配筋计算由支座负弯矩和拉力综合控制时,支座上部纵筋应全部(100%)沿全长贯通;下部纵筋应全部直通柱内。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0.2.7条。 15、在高层建筑中有错层结构时,错层处框架柱截面高度不应小于6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30,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箍筋在全柱段加密配置。

错层结构属竖向不规则结构,错层附近的竖向抗侧力构件受力复杂,框架结构错层往往形成许多短柱与长柱混合的不规则结构。因此错层结构在错层处的构件要采取加强措施。如果错层处混凝土构件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则需采取有效措施,如框架柱采用型钢混凝土柱或钢管混凝土柱;剪力墙内设型钢,可改善构件的抗震性能措施。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0.4.4条。 16、设计文件未注明结构的用途。

改变结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超载使用、结构开洞、改变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恶化)的情况均会影响结构的安全及使用年限。任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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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的改变(无论是在建或既有结构)均须经设计许可或技术鉴定,以保证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既有建筑结构抗震加固前应进行抗震鉴定。

当既有建筑直接增层时,应先对既有建筑结构进行鉴定。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3.1.7。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第3.0.1条。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第8.1.1条。

五、钢结构

1、在钢结构设计中,设计总说明未注明钢材牌号、连接材料型号(或钢号)及钢材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等。此外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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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缝质量等级及对施工的要求。

这些事项都是与保证工程质量密切相关,钢材的牌号应与钢材的现行国家标准或其他技术标准相符;对钢材的性能要求,凡我国钢材标准中各牌号能保证的项目可不再列出,只提附加保证和协议要求的的项目,而当采用其他未形成技术标准的钢材或国外钢材时,必须列出有关钢材性能的各项要求,以便按此检验。焊缝的质量等级应根据构件重要性和受力情况按《钢结构规范》7.1.1条规定选用。对结构的防护和隔热措施等其他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以说明。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中1.0.5条。

2、抗震设计承重钢结构,未对钢材材质提出材料性能补充要求,仅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采用Q235钢或Q345钢;焊接承重结构错用Q235-A级钢。

《抗震规范》对抗震钢结构钢材提出特别最低要求,即实测强曲比、伸长率、冲击韧性、屈服台阶及可焊性,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A级钢不保证冲击韧性且Q235钢含碳量不作为交货条件,故不能用于抗震设防钢结构和焊接承重结构。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3.9.1条、第3.9.2条。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3.3.3条。

3、钢结构设计中,未注明柱脚在地面以下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砼包裹。

调查发现:凡埋入土中的钢柱,其埋入部分混凝土保护层未伸出地面者或柱脚地面与地面标高相同时,皆因柱身(或柱脚)与地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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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接触部分的四周易积聚水分和尘土等杂物,致使该部分锈蚀严重。有的化工厂埋入土中的钢柱,虽有包裹混凝土,但因电离子极化作用,锈蚀很严重,故在土壤中有侵蚀介质作用条件下,柱脚不宜埋入地下。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中8.9.3条。 4、未注明钢结构的抗震等级。

2001版《抗震规范》没有规定钢结构的抗震等级,2010版《抗震规范》将2001抗震规范对不同烈度、不同层数、不同抗震设防分类所规定的“作用效应调整”和“抗震构造措施”调整、归纳、整理为四个不同的要求,称之为抗震等级。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8.1.3条。 5、未注明钢结构的耐火等级和耐火极限。

钢结构对温度比较敏感,没有采取任何保护的钢结构耐火极限仅为0.25h。《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8.9.4条规定:钢结构的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要求,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层应根据建筑的防火等级对各不同的构件所要求的耐火极限进行设计。防火涂料的性能、涂层厚度及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和《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24的规定。 当防锈底漆与防火涂料同时使用时,应注意两者必须匹配。 需作防火涂层的钢材表面,可除锈后只作底漆涂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1.1条、第5.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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