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浮稳定性验算按《地基基础规范》第5.4.3条采用阿基米德原理计算。整体满足抗浮稳定性要求而局部不满足时也可采用增加结构刚度的措施。
图纸文件还应注明施工期间的停止降水时间。 还应注意:抗浮设计水位与抗水设计水位不同。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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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砌体结构
1、砌体结构的层数或高度超过规范限制。
震害调查表明:砌体房屋层数越多及高度越高,震害越严重。 新抗震规范增加了7度(0.15g)和8度(0.3g)的层数和高度限制。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不允许用于乙类建筑和8度(0.3g)的丙类建筑。
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按抗震规范第7.3.14条采取加强措施后,层数和高度仍按抗震规范表7.1.2规定采用。
横墙较少的砌体房屋总高度按规范表7.1.2规定降低3m,层数减少一层;横墙很少还应在减少一层。新抗规规定了“横墙较少”和“横墙很少”的含义。
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a)图中阁楼不作为一层,高度计入坡屋面高度1/2;(b)图中阁楼作为一层,高度计入坡屋面高度1/2;(c)图中斜屋面下出屋面“小建筑”(实际有效使用面积或重力荷载代表值小于顶层30%)可不计入层数和高度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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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无论是全地下室还是半地下室,抗震强度验算均应作为一层并满足墙体承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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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7.1.2条;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中10.1.2条。
2、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底部抗震墙布置和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是一种不利的建筑结构体系,上下层由不同材料组成,上下层刚度差异较大。从经济上考虑采用此结构,但必须采取措施以保证抗震安全。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下部的抗震墙的最大间距超过规范要求。
底部抗震墙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并均匀对称布置。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5,8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应小于1.0。底层框架--抗震墙砖砌体房屋的层侧向刚度比值不满足规范要求;宜调整抗震墙的长度或在抗震墙上开洞调整墙体的侧向刚度使其满足要求。
规范规定底部抗震墙承担全部的地震力,同时作为安全储备还要求框架也应按承担20%的地震力设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1.5条、7.1.8条、第7.2.4条。
3、底框抗震墙砌体房屋托墙梁抗震构造不满足要求。
底框抗震墙砌体房屋托墙梁是该结构中极其重要的构件,必须保证托墙梁的强度和刚度,规范规定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1/10,这是为了保证托墙梁的整体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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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要。
此外,考虑到地震作用的反复性,还要求受力筋及腰筋应按受拉钢筋的要求锚固在柱内,且上部纵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关要求;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Ф14,间距不应大于200mm;加密区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直径不小于8mm,箍筋除在梁端1.5梁高且不小于1/5梁静跨范围加密外,还应在上部墙体的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500mm切不小于梁高的范围内加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7.5.8。
4、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框架结构上部砌体抗震墙与底部框架梁或抗震墙对齐或基本对齐难以满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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