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振实,梁柱间节点钢筋密集处,选用直径Φ35小棒振捣。 C、混凝土养护:
砼的养护采用覆盖浇水养护,对于不便覆盖的竖向结构,应派专人值班用压力水喷洒养护。在砼浇筑完毕12h以后加以浇水,养护时间不小于7天,每天洒水4次,以保证砼表面湿润为宜。
4、砌体工程
(1)砌体工程应紧随钢筋砼结构施工进度。
(2)砌体的表面平整度、垂直度、灰缝厚度等应及时检查校正。铺底砖要先沿着放好的墨线控制好竖缝一个一个顶子砖搁摆,并对门洞之间墙进行均匀摆放,等待合理且缝子均匀后,方可开始砌砖。首先两大角盘好角后,拉好线,采用一刀灰、一块砖、一挤揉的“三一砌砖法”。 (3)砌筑大角时,要立皮数杆,根据皮数杆上标志的每批砖的厚度进行砌角,且大角,要三批砖一吊线,五批砖用靠尺,杆靠平,砌至1m高后要核好垂直和平整度,垂直偏差控制在1mm以内。
(4)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实心砌体采用一顺一丁砌筑形式。灰缝要掌握在10mm为宜,且不小于8mm和大于12mm。根据窗下墙和窗间墙高度和砖的厚度平衡后进行认真核算,窗下墙灰缝要一致,窗间墙的灰缝不一定与窗下墙一般宽,但要控制窗间墙的水平缝和顶头缝要求均匀一致,且不要忽大忽少。
(5)砖砌体接槎时,必须将接槎处的表面清理干净,除去砂浆残灰后,浇水湿润,并塞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6)质量要求。砖砌体上下错缝。砖体轴线位置偏移,允许偏差为10mm;墙体垂直度每层允许偏差为5mm;表面平整度清水墙允许偏差为5mm;水平缝平直度,清水墙允许偏差为7mm;水平缝厚度(十皮砖累计数)允许偏差为±8mm。
(7)砌体用的砖和砌块,要有出厂合格证,并取样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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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面铺装工程
本工程地面铺装主要有花岗岩面层及水泥砖。 (1)选料
预选饰面花岗岩成品材料尤为重要,优良工程必须选用优良材料。其颜色务必一致,应方正、洁净、大小规格一致。
(2)饰面工程的主要工序如下:补平基体(层)孔洞,且铲去凸处,补平凹处→抹基层底子灰→搓平→抹第二遍底子灰→搓平(饰面板基层要粗糙)弹好横、竖控制线和拉钢丝控制垂直度(水平度)→镶贴饰面→补缝或嵌缝→表面擦净、成品保护。 (3)糙坯抹灰
a.抹灰前将基层表面的灰尘、污垢和油渍等清除干净,并洒水湿润。 b.在墙角处挂垂直线,并做上下塌饼和横向水平线。
c.严格要求墙面平整度、垂直度,确保墙面无脱层、裂纹爆灰、露底、空鼓等。 (4)面板镶贴
a.施工前应按照设计图案要求及图纸尺寸,核实实际尺寸,根据排砖模数和分格要求,绘制施工大样图,并加工好分格条。
b.底层抹灰绝对平整,阴阳角要垂直方正,抹完后刮毛并浇水养护。 c.抹底子灰后,在底子灰上弹出水平线,在阴阳角、穿口处弹出垂直线,以作为粘贴面砖时控制的标准线。
d.镶贴时应从下往上贴,缝子对齐,分格缝应横平、竖直。
e.花岗岩等面层材料铺设时,应轻轻放平,宜用橡锤敲打、稳定,不得损伤砖的边角。镶贴完后,要用拍板靠放已贴好的面砖上,用小捶敲击拍板,满敲一遍,使其粘结牢固。 (5)园路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定桩放线应依据设计的路面中线,宜每隔20m设置一中心桩,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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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线应在曲线的起点、曲线中点、曲线的终点各设一中心桩,并写明标号后中心桩为准,按路面宽度定下边桩,最后放出路面平面线。各中心桩应标注道路标高。
b.开挖路槽应按设计路面宽度,每侧加放20cm开槽,槽底应夯实或碾压,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c.铺筑基层,应按设计要求备好铺装材料,虚铺厚度宜为实铺厚度的140%~160%,碾压夯实后,表面应坚实平整。铺筑基层的厚度、平整度、中线高程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6)质量要求
花岗岩材料品种、规格、颜色和图案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无歪斜、缺棱掉角和裂缝等缺陷;饰面表面平整、洁净、色译协调,无变色、泛碱、污痕和显著的光译受损处;施工接缝顺直,嵌填缝密实、平直、宽窄均匀,颜色一致。阴阳角处的板搭接方向正确,非整砖使用部位适宜,突出物周转的砖进行套割吻合,边棱整齐。
(7)成品保护。工程完成后,要防止物体碰撞和烈日曝洒及大雨浸袭。角棱防止碰撞和乱敲击,如事后打洞时,要轻打轻击以防振动造成四周空鼓。
(四)木结构施工措施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说明:1.0.1 编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和包括本规范在内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的宗旨,就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其具体措施就是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与《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的木结构部分统一于本规范之中,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于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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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0.2 本规范适用于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及其防腐、防虫和防火措施的施工质量验收。
1.0.3 木结构施工中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1.0.3 本规范的规定是施工质量验收最低和最基本的要求。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说明:1.0.4 本规范是遵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对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验收的方法、验收的程序和组织的原则性规定而编制的,因此在执行时必须与其配套使用。
1.0.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1.0.5中 为了保证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尚应符合下列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木结构设计规范》GB
2、《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1927~1943—1991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5—87
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术 语
2.0.1 方木和原木结构
方木(含板材)或原木组成的结构。 2.0.2 齿连接
方木和原木桁架木压杆抵承在弦杆齿槽上传力的节点连接。 2.0.3 胶合木结构
层板胶合木组成的结构 2.0.4 层板胶合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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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木纹平行于长度方向且厚度不大于45mm的木板层叠胶合的木制品。
2.0.5 指形接头
将两块木板端头用铣刀削成能相互啮合的指形序列,涂胶加压接长成为层板
2.0.6 规格材
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加工的木材。
2.0.7 轻型木结构板材与间距不大于600mm侧立的规格材用钉连接成墙体、楼盖和屋盖,并组成框架式结构,用于1~3层房屋。
2.0.8 墙骨
轻型木结构墙体框架的主要受压构件,采用宽度为40mm,高度为90~140mm的规格材。
2.0.9 轻型木结构楼盖或屋盖的侧立受弯构件,采用高度等于或大于115mm的规格材。
2.0.10 木基结构板材
用于承重结构的木基复合板材(wood-based panel),包括结构胶合板和定向木片板,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墙面板、楼面板和屋面板。
2.0.11 结构胶合板
采用耐水胶粘结专用于受力构件的胶合板。 2.0.12 定向木片板
将长度不小于30mm的薄木片的定向与板材的长度方向一致。 2.0.13 结构复合木材
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楼盖主梁、屋脊梁,包括旋切胶合木和旋切片胶合木。
2.0.14旋切板胶合木
将旋切的厚单板(厚度2.5~6.4mm)顺木纹层叠胶合热压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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