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习题整理(3)

2020-02-21 11:18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3)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 (4)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 (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15.怎样确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黄丽芬) 答: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管辖时,应遵循以下的原则: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的均衡负担;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合同案件的管辖一般包括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

在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时,有效的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判断协议管辖是否有效时,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协议管辖无效:1、口头协议无效;2、选择的管辖法院不明确的协议无效;3、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的协议无效;4、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管辖协议无效。

协议管辖无效或者没有协议管辖的情况下,应按照下列方法确定法定管辖的法院:

1、地域管辖:(1)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2)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没有约定履行地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约定履行地的,如果约定履行地在其中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则不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该履行地均有管辖权。如果约定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以外第三个地点,则当合同实际履行时,该履行地有管辖权,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则该地没有管辖权。 2、级别管辖:(1)一般情况下第一审合同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满足一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合同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涉外当事人人数众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6.移送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有何区别?(黄晓民) 答: 区别 前提不同 移送管辖 无需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管辖权转移 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 11

对象不同 法院不同 移送的是案件 从无管辖权的法院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同级法院之间,但不排除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 纠正错误 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 转移的是管辖权 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 上下级法院之间 对级别管辖进行补充和变通 不便于本院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 级别不同 作用不同 发生原因不同

17.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哪些条件?(黄晓晖)

答:1、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

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2、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未进入实体审理

18.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因兴建办公楼和宿舍,与所在市的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

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决算意见不一致发生纠纷。于是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建设单位,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向本地区某基层人民法院,即该办公楼及宿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建筑公司退回余款。

问:该基层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能否行使管辖权?如果结论是肯定的,请说明理由;如果结论是否定的,请提出处理的意见。(黄羽婷) 答:该基层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首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所以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此类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地区某基层人民法院,即该办公楼及宿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该基层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其次,我国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是指个人回避,并没有规定审判机关整体回避,《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的情况除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法院回避只在刑事案件中涉及,所以本案中该基层法院无需回避,可以行使管辖权。

19.试论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敕敏)

答: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一是在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差异关系,一是在某些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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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行为上意思表示是否一致的关系。共同诉讼人对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或义务虽然是共同的,但共同诉讼人之间在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上并非都是相等的,当存在差异时,他们之间权利或者义务的关系,可以由法院判决确定,也可以由共同诉讼人协商解决。在某些诉讼行为上,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不一致的经过协商后,一致的才能成为共同的意思表示。

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外部关系,一是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一是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前者,如一人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经全体共同诉讼人承认的有效,其他诉讼行为,只要对全体共同人有利的,也应视为有效。如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提起上诉,基于权利或义务的共同性,以及与对方争议的不可分性,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为上诉人。后者,如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成立和解协议,需要全体共同诉讼人意思表示一致。法院生效判决中如果分别确定了共同诉讼人各自的权利或义务,在执行程序中可分别执行的,各权利人可各自作出意思表示,既可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也可以与义务人达成和解。

20.2003年初,李某为生产经营需要购买卡车,但手头款数不够,于是,2月份时,经介绍认识了某公司经理王某。李某提出向王某借款4万元,并由张某做担保人。第二天,王某将4万元人民币交给李某,并立下字据:“李某为购买卡车需要借王某人民币4万元,2003年底还清。逾期不付的,张某负责。”2004年初,由于李某经营不利,欠王某的钱一直未还。王某多次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借款。法院受理后,即通知张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李敏)

答: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李某和张某存在一般保证关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解释表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诉讼上只能有两种选择:一是将债务人与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同起诉;二是单独起诉债务人,但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另外,只有主合同审判终结,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债权人只起诉了债务人李某,那么李某即为被告。在对李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人的定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由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不得将下列人员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 (2)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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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被告法律关系之外的下列人员:其一是证据已证明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其二是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其提出异议的人;其三是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向其提供产品的质量的;

(4)已经履行其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21.A市居民郭东民翻建自家房屋,施工中挖掘出20枚“中华民国开国纪念”金币。因施工队工头王成山一再索要,郭送王5枚金币。李有明(原租户)得知后向郭索要未成,便向法院起诉,声称20枚金币是其父(已故)所埋藏,要求物归原主。一个月后,人民银行A市分行向法院起诉,声称出土金银归国家所有,应由银行代表国家管理。此后,市文物管理所也向法院起诉,声称纪念金币属于文物,出土文物属国家所有,应由文物管理部门收藏。请分析本案的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李雪芹)

答:由题可知,该民事诉讼为确认之诉。具体而言,确认金币的所有权人为本案的原告。

1、市文物管理所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为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是适格的当事人,并且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但因为本案的埋藏物金币不属于文物,市文物管理所对金币无管理和处分权,文物管理所不能成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2、李有明(原租户)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依照《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民法通则意见》第93条的规定,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允可,应当予以保护。由案件可知,李有明对案中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解决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当事人适格。

3、人民银行A市分行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由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文物价值的,必须交由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由本案可知,该人民银行A市分行具备当事人资格。

另有答案(王鹏):李有明(原租户)做为原告,郭东民则为被告,人民银行A市分行与市文物管理所做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做为普通共同诉讼人,法院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合并审理。施工队工头王成山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

22.试述诉讼费用的分担原则。(廖艺伟) 答:1.课件答案:

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1)败诉人负担。 (2)按比例负担。 (3)协商负担。(调解) (4)原告负担。(撤诉)

(5)自行负担。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6)申请人负担。 2.扩展答案: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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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尽相同,根据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变的,除了应当明确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无论上诉人是一审中的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其他诉讼费用,一般由要求进行该项诉讼行为的人负担。例如,鉴定费以及鉴定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要求进行鉴定的当事人负担。

23.甲因借款纠纷起诉乙,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向甲送达判决书时,因甲不在家,法院便将判决书交由其表弟丙签收(其住处距甲家1公里左右)转交。后丙未及时将判决书转交给甲,导致甲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这起案件主要涉及违法送达及其效力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书必须直接送交诉讼当事人,如本人不在也只能交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而本案中,甲的表弟丙并未与其同住,两家相距一公里,所以法院并未按照法定方式送达。 送达是民事诉讼程序不可或缺的环节,判决书等诉讼文书依法送达之后,其法律效力才开始发生。送达应以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的送达,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而未生效的判决书显然是不能当作执行依据的。 人民法院的违法送达行为,造成了以下诸多严重后果:

1、违法送达行为导致诉讼当事人的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4、这种明显的违法送达行为不仅侵害了本案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更加伤害了司法公正,最终侵害的是国家司法权威。

纠正本案违法送达行为的正确做法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的送达方式和程序将判决书送交甲,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纠正执行中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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