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消费者保护法题库(考试必过)(8)

2020-02-21 11:23

第十二章

一、单项选择

1、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 C )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 C )要求赔偿。

A、企业主管部门 B、清算组 C、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 D、企业的设立人

二、多项选择

1、根据争议涉及的消费者利益不同,可将消费者争议分为( BC )

A.侵权争议 B.消费者财产利益争议 C.消费者人身权益争议 D.消费者合同争议 2、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争议主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BD ) A.消费者协会调解 B.行政申诉C.赔偿损失D.诉讼

43、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 ABC )

A.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B.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可以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在诉讼程序中,消费者可以利用的诉讼程序主要有( ABCD ) A.一审普通程序 B.简易程序 C.督促程序 D.第二审程序 5、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 ABCD )解决。 A、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B、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C、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断 1、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对符合民诉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提起诉讼。

( √ ) 2、任何民事纠纷的解决都应遵循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

四、填空

1、消费者争议具有 民事纠纷 的性质。

2、行政申诉指 公民 或 法人 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损而向 行政机关 提出的要求 行政机关予以保护 的请求。

3、消费者可依法向 经营者的上级主管部门 或 有关国家监督管理 部门提起申诉。 4、受罚经营者不服,可依法 申请复议 或 向法院起诉 。

五、名词解释

1. 消费者争议: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消费者权益而发生的争议。

2. 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

平、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诚意,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

3. 行政申诉: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有关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情况,请求解决消费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处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4. 消费者协会调解:在消费者协会的主持下,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勾通调和,

以促成争议双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六、简答

简述消费者争议的分类。

答题要点:消费者争议按不同标准可进行不同分类:

按争议涉及的消费者利益不同,可分为:涉及财产利益的争议、涉及人身权益的争议和同时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争议。

按争议性质可分为:合同争议和侵权争议。

按争议当事人一方人数的多少可分为:单一性争议和共同性争议,后者根据人数的多寡又可分为一般共同性争议和集团性争议。

七、论述

仲裁是解决消费者争议的主要途径之一,在仲裁程序中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答题要点:①协议是否开庭审理,②协议是否公开审理,③要求延期开庭,④要求鉴定,⑤申请证据保全,⑥辨论,⑦阅读笔录并要求补正,⑧自行和解,⑨接受或拒绝调解,⑩要求获得裁决书或调解书,⑾请求补正裁决书。

八、案例分析

消费者李某从某商场买回一台电冰箱,使用三天后,压缩机突然不制冷,遂到商场要求更换,商场售货员声称,只能维修不能退换。但修理三次后,电冰箱仍不能正常使用,为此,李某花费了很多精力。双方发生争执。

问:该商场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李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题要点:

(1)商场的行为不合法。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应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据此,该商场对电冰箱只维修不退换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有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因此,在商场修理三次,电冰箱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消费者李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其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责任界限和性质是如何?

答:消费者受到第三人侵害时,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承担责任,其责任界限在于经营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该性质属于一种合同上的附属义务。原因在于:

1.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为:第一,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第二,危险控制理论;第三,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更加具有经济性;第四,从社会学角度看,根据现代公司法社会责任理论,经营者是强势群体,应尽到安全保障这一社会义务;

2.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

3.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是判断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尺,即经营者需要履行那些义务,才能视为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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