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2020-02-21 12:5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一、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

二、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三、规划内容

1、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重点;

3、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和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者视廊的保护等。

4、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

5、对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 6、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 7、规划实施的管理措施。 四、规划图纸

1、现状图;2、规划总图;3、重点保护区域保护界线图;4、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图。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1、层次:全国、省域、市域、县域。 2、期限:一般为20年。 3、编制组织

全国: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域:省级人民政府

市域: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署、州盟政府 县域:县级政府

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4、审批

全国:国务院

省域: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市、县域:纳入城市和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规,分级审批。 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5、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

1、期限:15至20年 2、主要任务:

1

1)确定城乡居民点有序发展的格局,选定中心镇,防止一哄而起,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

2、布臵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城镇协调发展;

3)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1、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2、乡(镇)域、镇区和村庄现状分析 3、村镇总体规划:10至20年。 4、村镇建设规划:10年至20年 镇区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5、镇区近期建设规划:一般3年到5年 达到直接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

2、规划设计条件内容:

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臵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附图内容:

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臵,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3、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不得擅自变更。

4、取得出让合同后依法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办理土地权属证明。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1、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征求 2、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附具 3、分级管理 县 市 省

2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小型和限额以下的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

1、规划编制:由建制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建制镇设在城市规划区的,其规划应服从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

2、审批:

总规经镇人大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审批。

3、两证一书:镇审县批。 4、临建:镇批。 5、设计和施工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1、开发区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二证一书,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条件附图)。

3、开发区总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批,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村庄、集镇总规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大通过由政府报县政府批;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通过由乡级政府报县政府批准。

2、规划实施:一书一证 《城建监察规定》 1、职能:

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监察。 2、人员条件

国家正式职工;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1、指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 人均公共绿面积:2010年:6,7,8 城市绿化覆盖率:2010年:35%

城市绿地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2010年不少于30%。

3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1、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新建、改扩建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建或者增建停车场,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

3、需要利用街道、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1、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2、资质分甲、乙、丙 甲: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乙: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详细规划的编制;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丙:本省范围内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编制;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3、高等院 校、科研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60%。 4、审批:

甲级:省审部批

乙级、丙级:市县初审省批部备案。 新成立单位:暂定资质,有效期2年

取得资质至少满3年后才能申报高一级资质。

资质有效期6年,分正本和副本,期满前3个月申请换证。 5、监督管理

跨省承接总规,到省备案;取得其他规划任务,向市县备案。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以自已名义承接业务。 不得无资质和越资质承接业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成果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6、三种资质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注册有效期三年 2、撤销注册条件

4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刑事处罚的;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连续2年以上的;工作失误,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3、签名盖章权

4、不得同进受聘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执行城市规划业务。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热行业务。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城市用地分类

1)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居住用地R(1类低层,2类多中高,3类与工业有交叉,4类简陋住宅为主):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

公共设施用地C: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文物古迹、其他公共设施

工业用地M:一类(无污染)、二类(有污染)、三类(严重污染和干扰)

仓储用地W:普通仓库、危险品仓库、堆场

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港口、机场

道路广场用地S:道路用地、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供应设施(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卫设施、殡葬设施、其它。

绿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

特殊用地D:军事用地、外事用地、保安用地 水域和其他用地E: 2、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按平面投影;单位为万平方米(公顷) 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60-75;75-90;90-105;105-120 2)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居住:18-28 道路广场:7-15

绿地:≥9,其中公共绿地7 工业用地:10-25

3)规划建设用地结构:60-75% 居住:20-3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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