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网调度规程
了及时处理事故,值长可先向省调值班调度员作简要汇报,事后再做详细汇报。不需紧急停机、炉的事故,值长要详细汇报有关情况。
第205条 汽轮发电机三相不平衡电流无制造厂规定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的10%,同时任一相的电流不得大于额定值。超过额定时,按现场规程规定处理,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206条 在中性点不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系统中运行的发电机,当发现电网中有一相接地时,应立即查明接地点,如接地点在发电机内部应立即减出力停机。如接地点在发电机外部,亦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将其消除。发电机带接地故障运行,不得超过二小时。现场规程有规定者,按现场规程执行。
第207条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励磁回路发生一点接地时,应查明故障性质与地点,并加以消除。如系转子线圈稳定性接地,应争取尽快停机处理。在查找故障过程中,应投入励磁回路两点接地保护。
第208条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失去励磁,按现场规程规定处理。当因机组无励磁运行使发电机母线电压降至额定电压的80%或装有失磁保护的发电机失磁而保护拒动不能立即恢复励磁时,应立即将机组解列。
第209条 事故情况下,发电机、调相机允许的短时过负荷按现场规程规定处理。如无规定时,对表面冷却式发电机允许过负荷的时间和参数参照下表。
过负荷电流/额定电流 1.10 1.12 1.15 1.25 1.50 过负荷持续时间(分) 60 30 15 5 2 双水内冷发电机事故过负荷不得超过15%,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第七节 线路过负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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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条 线路过负荷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受端电网发电厂增加有功、无功出力,送端发电厂适当降低出力; 2.提高送、受端运行电压;
3.改变电网结线方式,使潮流强迫分配; 4.将受电地区负荷调出; 5.在受电地区限电或拉闸。
第211条 在正常或事故情况下,发电厂与电网单回联络线过负荷时,发电厂可不必等待调度指令,视具体情况增、减有功、无功出力,消除过负荷。 第212条 线路过负荷采取一般措施无效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线路电流互感器过负荷超过10%或线路过负荷不超过15%时,省调下令地调在受电地区限电或拉闸。若十分钟内仍未消除过负荷,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受电地区按事故拉闸顺序直接拉闸,使过负荷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
2.线路过负荷超过15%时,省调值班调度员立即在受电地区按事故拉闸顺序直接拉闸,拉至过负荷不超过15%,再按上款的规定处理。
3.继电保护和稳定极限按给定的数值掌握,不允许超过。 输电线路持续允许电流、负荷见附录七。
第八节 电网解、并列的事故处理
第213条 电源联络线开关跳闸时,如开关两侧均有电压,现场值班人员不必等待调度指令,立即找同期并列,然后再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214条 为加快电网事故处理,允许自同期并列的发电机、调相机尽可能采取自同期并列。采取准同期并列时,允许电压差20%。
第215条 为了加快两个电网的并列,按下列方法调整电网间频率,使其稳定在49.8-50.2赫兹之间任一值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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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把一电网频率降低或另一电网的频率升高; 2.从高频率电网解列一台或数台发电机并于低频率电网; 3.将低频率电网的部分负荷切除,并立即转接到高频率电网; 4.在低频率电网限电或拉闸。
第216条 事故情况下,电网解列成几部分,为便于工作,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有关地调、发电厂负责该孤立电网的调频、调压和事故处理。
电网解列后各孤立电网调频、调压、事故处理分工见附录八。
第九节 电网振荡事故的处理
第217条 电网发生振荡的一般现象:
1.发电机、变压器及联络线的电流、电压、功率表周期性的剧烈摆动,振荡中心电压波动最大,周期性的降低或接近于零;
2.失去同步的发电厂间联络线输送功率往复摆动。虽有电气联系,但送端频率升高,受端频率降低,并有摆动;
3.发电机有异音。电灯忽明忽暗。可能甩掉部分负荷。 第218条 电网发生振荡的主要原因是:
1.电网发生严重事故,特别是邻近长距离联络线发生短路故障; 2.长距离线路送电到受端电网,输送功率超过其稳定极限;
3.环状网络(或并列双回线)突然开环,使两部分电网联络阻抗增大; 4.送、受端之间的大型联络变压器突然断开或电网大型机组突然切除,使联络阻抗增大;
5.大型发电机(特别是送端发电厂)进相运行或失去励磁,大型调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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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励磁运行;
6.事故时开关或继电保护拒动或误动,无自动调节装臵或虽有而失灵; 7.电源间非同期合闸未能拖入同步。
第219条 电网稳定破坏发生振荡时,各厂不必等待调度指令作如下处理,然后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1.频率较事故前降低的发电厂应立即增加有功、无功出力,迅速恢复频率。若频率仍低于事故前1赫兹以上,且伴有振荡时,应立即按事故拉闸顺序拉闸至振荡消失或频率恢复到49.1赫兹以上;
2.频率较事故前升高的发电厂,应立即减少有功出力,降低频率(不能低于49.1赫兹)至振荡消失;
3.电网振荡时,各发电厂应按发电机、调相机事故过负荷规定,把电压提至最大允许值。若强励动作,在其现场规程规定允许动作时间内不得停用。 第220条 电网发生振荡,采取措施后三分钟振荡仍未消失,值班调度员根据情况,选择适当解列点将失去同步的部分解列运行。
第十节 通信中断时有关规定及事故处理
第221条 当地调、发电厂、变电监控中心(变电站)与省调通信中断时,有关单位应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迅速恢复与省调的通信联系。
允许发电厂值长按调度曲线自行调整出力,但应注意频率、电压变化、联络线潮流及稳定极限。
第222条 值班调度员发布调度指令时,通信突然中断,未完成重复指令手续,受令者不得执行该指令。现场值班人员操作完毕汇报时,通信突然中断,未完成重复汇报手续,调度员不得进行其它有关操作。
第223条 事故情况下,地调、发电厂、变电监控中心(变电站)与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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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中断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按规定可不必等待调度指令的事项,现场可自行迅速处理; 2.线路故障跳闸后,投入无压重合闸的开关未重合,当判明线路上确实无电压时,可立即强送一次;
3.主变开关、母联开关、线路开关跳闸后,只要开关两侧有电压,可自行恢复同期并列;
4.通信恢复后,有关厂站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向所属值班调度员汇报通信中断期间的处理情况。
第224条 事故情况下,发电厂、变电监控中心(变电站)与省调通信中断时,现场应主动与所属地调联系,可由地调代行省调职权,指挥处理。
第七章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
第225条 省调是山东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管理的职能机构,实施全网继电保护的专业管理。
第226条 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和运行操作按调度管辖范围进行。继电保护及自动装臵(以下简称保护装臵)的投、停按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执行,其他人员(包括保护人员)不得操作运行中的保护装臵。
省调管辖的一次设备(如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等)的保护装臵,其定值不是省调下达的均由现场管理,这些装臵的投停由现场规程规定,但必须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
第227条 省调管辖的保护装臵的定值按省调下达的定值通知单执行。定值整定试验完毕,现场值班人员与省调值班调度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228条 保护装臵出现异常并威胁设备或人身安全时,现场值班人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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