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网调度规程
任何时间电钟与标准钟误差不得超过±30秒。
第135条 为监视电网频率,各级调度机构调度室、发电厂控制室应装有数字式频率表、标准钟和电钟。其它发电厂和110kV及以上变电站应装有数字式频率表和电钟。
电网频率表、电钟以省调(或上级调度机构)表计为准,各地调和有关厂、站应经常与省调核对,以保证其准确。
第136条 电网频率调整由省调(或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负责。发电厂值长、地调值班调度员对确保电网频率正常,与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负有同等责任。
第137条 山东电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 第138条 电网正常运行时规定:
山东电网的发电机组按照频率责任范围分为:主调频机组,辅助调频机组和负荷监视机组。
主调频机组一般指具备并投入AGC功能运行的发电机组,负责保持电网频率50赫兹运行。
辅助调频机组由省调指定,负责保持电网频率50±0.1赫兹运行。
负荷监视机组负责保持电网频率50±0.2赫兹运行。主调频机组、辅助调频机组之外的运行机组均为负荷监视机组。
主调频机组的AGC功能退出后,作为辅助调频机组运行。 遇有特殊情况,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临时改变。
第139条 省调确定投入运行的AGC机组应保持电网频率50赫兹,并符合CPS1、CPS2(或A1、A2)标准;
在系统运行正常时,除投入运行的AGC机组外各发电厂应依照调度计划曲线接带负荷,不得随意增减出力。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调度计划出力曲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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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预先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当电网频率变动超过50±0.1赫兹时,辅助调频机组应主动参加调整; 当电网频率变动超过50±0.2赫兹时,负荷监视机组应主动参加调整,使频率恢复正常,并将调整结果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140条 运行的125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原则上应具备AGC功能,2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必须具备AGC功能;新投产1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必须具备AGC功能。
第141条 具备AGC功能的机组必须满足《山东电网自动发电控制技术要求》的规定;机组的AGC功能正常投停方式必须按省调的通知执行,值班调度员有权根据电网需要临时调整。
第142条 正常投入AGC功能的机组,当调度计划出力高于(低于)其AGC 出力调整范围下限时,发电厂值长应自行投入(退出)AGC功能,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当AGC功能退出后,机组按调度计划出力曲线接带负荷。
发电厂因设备消缺、运行方式改变不能按规定投入AGC功能时,由发电厂值长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退出。机组AGC功能因故紧急退出后,发电厂值长应及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143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系统情况或上一级调度指令,有权修改各发电厂调度计划曲线。
第144条 地区电网解列时,各孤立小电网的频率调整由所在地区的地调值班调度员和主力发电厂值长负责。几个地区和几个发电厂解列为同一电网时应按省调指定地调值班调度员和主力电厂值长担任。
第二节 异常频率的处理
第145条 电网频率超出50±0.2赫兹为异常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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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频率超过50±0.2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二十分钟;频率超过50±0.5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十分钟。任何情况下,频率超过50±0.2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频率超过50±0.5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第146条 当频率低于49.8赫兹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调出全部负荷备用容量,必要时按比例下令地区限电、拉闸,或省调直接拉闸。
当频率低于49.8赫兹时,各发电厂值班员无须等待调度指令,立即自行增加出力,直到频率恢复至49.9赫兹或发电机带满出力、联络线满载为止。
第147条 当频率低于49.1赫兹时,各发电厂、变电监控中心(变电站)值班人员应主动迅速地将装有自动低频减负荷装臵应动而未动的线路拉闸;
当频率低于49.0赫兹时,各地调值班调度员应主动按“事故拉路序位”拉闸,使频率恢复到49.0赫兹以上;
当频率低于48.8赫兹时,发电厂按本厂“事故拉路序位”立即拉闸,使频率恢复到48.8赫兹以上,然后汇报省、地调值班调度员。
第148条 当频率低于46.0赫兹时,按所管辖调度机构批准的“保厂用电方案”,发电厂可自行解列一台或数台发电机带本厂厂用电和地区部分负荷单独运行,同时将其它机组自行从电网解列(如现场规程有明确规定,按现场规程执行)。
第149条 当电网频率恢复至49.0赫兹,电压恢复至额定电压的90%以上时, 解列运行的发电厂应主动联系值班调度员将解列的发电机并入电网。
第150条 低频率运行时,对拉闸和自动低频减负荷装臵动作跳闸的线路,需在频率恢复到49.8赫兹以上,并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方可送电(需送保安电源者除外)。省调下令拉闸的线路由省调下令恢复送电。
第151条 频率高于50.2赫兹,虽经调整仍未恢复正常,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令各厂采取措施降低出力或让部分机组滑减出力直至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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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条 在正常和事故情况下,下级调度机构未按上级调度机构指令或有关规定及时限电或拉闸,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负责。
第153条 电网解列时,装机容量小于3000MW的电网正常频率为50±0.5赫兹。一般情况下,频率超过50±0.5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二十分钟;超过50±1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十分钟。任何情况下,频率超过50±0.5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超过50±1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第五章 电网电压的调整及异常处理
第一节 电网电压的调整
第154条 为保证电网电压质量,附录六所列发电厂、500kV变电站的500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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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220kV母线定为省调电压监视控制点。
第155条 发电厂电压监视控制点值班人员应保持500kV、220kV母线电压在500 kV至550 kV、220 kV至242 kV之间运行,超出且无法调整时,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500 kV变电站电压监视控制点值班人员发现500kV、220kV母线电压低于500 kV或高于550 kV(潍坊站低于485kV或高于525kV)、低于220 kV或高于242 kV时,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156条 220kV变电站中的省调管辖、省调委托地调代管、省调许可的220kV母线定为省调电压监视点。
上述各站值班人员发现220kV母线电压低于213.4 kV或高于235.4 kV时,应立即报告所属调度值班调度员。
第157条 未列入省调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监视点的发电厂、220kV变电站各级母线为所属地调的电压监视点。
第158条 省、地调按调度管辖分工,根据电网负荷变化和调压需要对发电厂电压监视控制点和电压监视点编制和下达电压曲线(或无功负荷曲线),发电厂和具有无功调整能力的变电站应严格按照调度下达的电压曲线自行调整无功出力。
1.无功高峰负荷期间,发电机无功要增到监视控制点电压达到目标电压值或按发电机P-Q曲线带满无功负荷为止;
2.无功低谷负荷期间,发电机无功要减到监视控制点电压降至目标电压值或功率因数提到0.98(迟相)以上(或其它参数到极限);
3.已执行上款规定但监视控制点电压仍高达目标电压值的102%及以上时,100MW以下容量发电机组功率因数要求达到1(自动励磁调节装臵投运),1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功率因数要求达到省调规定的进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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