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网调度规程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一节 调度管理的任务
第8条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按最大范围优化配臵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2.按照电网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4.根据本电网的实际情况,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使全电网在供电成本最低或者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
5.按电力市场调度规则,组织电力市场运营。 第9条 电网调度机构的主要工作: 1.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 2.对所辖电网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3.负责本网电力市场即期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的考核结算; 4.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年、月、日运行方式。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跨区电网联络线运行方式和检修方式;
5.参与编制电网的年度、分月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编制全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下达执行;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并负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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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调整、检查、考核;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跨区联络线送、受电计划;
6.负责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所辖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参与事故分析,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7.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电网“黑启动”方案;
8.负责电网经济调度管理及管辖范围内的网损管理,编制经济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
9.负责所辖电网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
10.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指挥电网的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指挥电网事故的处理;
11.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进度表,批准其按计划进行检修; 12.参与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参与电网工程设计审查工作; 13.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14.协调有关所辖电网运行的其它关系;
15.审核申请并网发电厂并网的技术要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16.行使上级电网管理部门及上级调度机构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节 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
第10条 省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
山东电网内,除上一级调度机构管辖外的以下设备为省调管辖设备: 1.主要发电厂的主要设备;
2.500kV变电站的主要设备、重要220kV变电站的220kV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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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kV线路、220kV主要联络线; 4.500kV、220kV主变中性点接地装臵;
5.管辖设备配臵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对发电机及升压变只管失磁保护、高频率保护、低频率保护及失步保护);
6.管辖发电机组的励磁系统及其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调速系统、自动发电控制装臵(AGC)、自动电压控制装臵(AVC);
7.管辖发电厂、变电站的远动装臵和远动专用变送器、电量采集装臵、电力数据网设备,以及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网控电气自动化、机组AGC及DCS接口设备。
省调管辖设备明细表见附录一。省调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随时修正。 第11条 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划分原则
省调管辖设备中,状态变化对系统运行方式影响不大,但对地区电网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发、输电设备,可委托地调代管。如:部分发电厂设备、部分地区间输电联络线路。
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明细表见附录二。省调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随时修正。
第12条 地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
地区电网内非省调管辖的主要发、输、变电设备。 第13条 省调许可设备划分原则
地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其操作对省调管辖范围内的发、输、变电设备或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为省调许可设备。
省调许可设备明细表见附录三。省调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随时修正。 第14条 县调管辖设备原则在地区电网调度规程中明确。
第15条 发电厂厂用电设备及热电厂的供热设备,由各厂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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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调度管理制度
第16条 凡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不论其投资主体或产权归属,均应遵照《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并网前向电网经营企业提出并网申请,根据调度管辖范围依法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17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在调度关系上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并负责正确执行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省调值班调度员为山东电网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山东省调所属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监控中心(变电站)值班员,在调度关系上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省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对调度范围内的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1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电网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第19条 各级领导人发布的命令如涉及到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值班调度员许可方能执行(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有规定者除外)。各级领导人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命令,一般应通过调度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直接接受和执行命令时,应同时迅速报告调度负责人。
第20条 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厂站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21条 对于代管设备、许可设备,下级调度机构在操作前应当向省调申请,在省调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省调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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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电网紧急需要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越级发布调度指令,受令单位应当执行,并迅速通知地调值班调度员。
第23条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
调度术语示例见附录四。
第24条 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报告,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原则上必须执行,但是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者电网安全时,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25条 各地调调度员和发电厂值长,接班后一小时内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负荷情况、检修情况、电压水平、设备运行异状、预定工作及天气情况等,同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将运行方式变化及电网重大异常运行情况告知有关单位。
第26条 省调每年应备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事故拉路序位”;各地调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向省调上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限电拉路序位”和“事故拉路序位”。
第27条 省调管辖设备发生异常或事故时,地调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监控中心(变电站)值班员,要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28条 地调、发电厂管辖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如设备损坏、误操作、人身伤亡、对重要用户停电等),也应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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