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提纲(5)

2020-02-21 16:51

?二、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P335

?三、提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债务规则

?第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案例分析:消费者提前还贷是否违约?

?三 合同履行的担保 ?(一)、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抵押 ?1 概念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三)、质押 ?1 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转移占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为质物,提供质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质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定金

1概念: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保障合同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2.定金与违约金

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违约金于违约后交付。 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违约金主要起制裁作用。

3.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4.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多为列举性规定,历年考题一般为客观题,所占分数比较少,学习时主要记忆有关管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可能结合《公司法》或《证券法》出现在综合题中。

?本章法律法规的核心目的: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保障国有企业员工在企业改制时的利益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1.对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对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建议任免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

?(二)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规定

?1.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解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在上述第1项所列事项中,除第2项所列事项以外的事项,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企业改制

?1.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1)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审计、资产评估结果。 ?(2)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使用。 ?

?(4)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2.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四)与关联方的交易

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2.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

?4.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5.在涉及关联方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应当评估国有资产

?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4)非上市公司国有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产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的;(11)资产涉讼;(10)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

?可以不评估:

? (1)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和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 提示:故意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a5倍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1.确定受让方

?(1)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2)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不得将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委托其他方面进行;

?(3)产权交易机构要与转让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

?(4)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2.确定转让价格

? 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竞价形成。

?(1)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90%?±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2)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而采取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按本次挂牌价格确定。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

?(4)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3.转让成交

?(1)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2)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4.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

?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重点)

?1.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其中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3)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

?(4)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5)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案例:健力宝的风风雨雨

2.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1)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重大事项的; (5)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八)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采用事后报备和事先报批两种情况处理。

?1.事后报备程序转让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

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 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提示: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2.事先报批

? 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九)协议转让 ?1.书面报告

? 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实施

? 2.出具意见

? 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

?3.公告

? (1)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 ?(2)在6种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也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 ?

?4.选取受让方

?受让方应当为法人,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3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3)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5.聘请财务顾问 ? 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6.转让价格的确定

?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 存在2种特殊情形的,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按相关原则分别确定:(1)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2)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7.签订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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