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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禁令汇编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推进教育领域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安全稳定、教育改革发展“一岗三责”,根据省教育厅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禁令汇编》,结合十堰实际,十堰市教育局对省教育厅发布的汇编进行了完善。这些禁止性要求,是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制定的,对解决当前基础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升教育服务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警示规范作用。
现将《中小学幼儿园禁令汇编》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学习,对标整改,切实规范办学(园)行为,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山清水秀的教育生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十堰市教育局
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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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学前教育禁令 (一)规范办学行为 (二)严格财务管理 (三)营造安全环境 二、义务教育禁令 (一)保障学生平等权益 (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四)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五)营造和谐安全环境 (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三、普通高中教育禁令 (一)规范办学行为 (二)严格财务管理 (三)严肃招生考试 (四)营造安全环境 (五)强化师德师风 四、中职教育相关禁令 (一)中职招生 (二)学籍管理 (三)实习管理 (四)专业设置 (五)校企合作 (六)职教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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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禁令
一、规范办学行为
1、禁止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2、禁止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在筹设期内招生。 3、禁止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超额编班。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向幼儿园推销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
5、禁止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
6、禁止将幼儿入园与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7、禁止幼儿园举办与幼儿取得入园资格相挂钩的任何形式的“占坑班。
8、禁止组织幼儿参加与保育教育无关的各类商业性活动和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比赛、演出和训练等。
9、禁止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向幼儿布置书写类家庭作业。
10、禁止以任何方式让在园幼儿使用教材。
11、禁止对幼儿进行高强度的机械记忆等教育训练。 12、禁止面向在园幼儿开展任何形式的测验与考试。 二、严格财务管理
1、禁止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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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2、禁止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3、禁止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在保教费外另行收取费用。
4、禁止跨学期预收保教费。
5、禁止与保教费一并收取伙食费和代收费。 6、禁止使用小学教材并收取费用。 7、禁止收取书本费。
8、禁止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等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三、营造安全环境
1、禁止将幼儿园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 2、禁止使用危房。
3、禁止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给幼儿用药。 4、禁止在幼儿园内吸烟、饮酒。
5、禁止将幼儿活动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禁止批准设置安防条件达不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新建、新申办幼儿园。
7、禁止体罚或变相损害幼儿的身体健康。
8、禁止限制或禁锢幼儿的身体发育,禁止擅自喂食药物或不健康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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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禁令
一、保障学生平等权益
1、禁止各类学校不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提前招生、提前录取;
2、禁止民办学校不按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招生方案招生;
3、禁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4、禁止以高额物质奖励、升学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5、禁止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和升学考试;
6、禁止将竞赛、挂牌、命名、表彰活动的获奖结果和考级、奖励证书作为学生入学或升学的依据或参考;
7、禁止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
8、禁止任何学校通过统一笔试或者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选拔生源;
9、禁止任何学校通过自办培训班或与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合作选拔和特殊培养学生;
10、禁止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11、禁止以任何形式分快慢班、重点班、实验班、特色班; 12、禁止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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