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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4、禁止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
5、禁止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6、禁止强制学生购买校服,并代收校服费。 7、禁止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 8、禁止强制向家长收取校服质量检验费用。
9、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出国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 10、禁止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11、禁止擅自增加和改变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12、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禁止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13、禁止将食堂的结余款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14、禁止因免学杂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立收费项目。
15、禁止合作办学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16、禁止已过期、停办或未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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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办学资质的公办普通高中,继续按中外合作办学标准收费。
17、禁止合作办学学校不按合作协议要求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借合作办学名义收费。
18、禁止公办普通高中未经批准单方面以课程改革实验班等名义举办“国际班”、“国际部”额外向学生收费等违规行为。
19、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确定,禁止以营利为目的。
20、禁止跨学期预收学费、住宿费。
21、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22、禁止动用财政性经费举办校庆等礼仪庆典活动。 23、禁止用公用经费发放人员工资、津补贴、职工福利,以及购置礼品偿还债务、基本建设和大规模校舍维修。
三、严肃招生考试
1、禁止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招生。
2、禁止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超计划招生、跨区域招生、提前招生、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3、禁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4、禁止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5、禁止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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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禁止对学生进行高考成绩排名宣传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9、禁止公办普通高中超计划、违反规定跨区域、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
10、禁止单独组织考试确定分配生资格,禁止面向已具有分配生资格的学生再次组织选拔性考试。
11、禁止未经批准跨市州招生。 12、禁止委托社会中介和个人招生。 13、禁止各类有偿招生。
14、禁止录取不具备录取资格的考生。
15、禁止中职学校或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中未包含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普通高中学生。
16、禁止初中学校或教师干预、替代学生填报志愿。 17、禁止为没有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办理学籍。 18、禁止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换。
19、禁止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
四、营造安全环境 1、禁止使用D级危房。
2、禁止使用维修加固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校舍。 3、禁止在建筑阴影区和自然地质灾害易发地带修建学校。 4、禁止在学校周边建设有污染、危险等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企业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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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禁止在学校外墙或场地外缘200米内设置娱乐、上网服务、彩票点、油气站等场所。
6、禁止在学校外墙或场地外缘50米内设置集贸市场、垃圾站和地上公共停车场等场所。
7、禁止通信、电气油等公共管道铺设穿越学校。 8、禁止在配备的设施设备中使用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材料。
9、禁止使用非食用物资加工制作食品。
10、禁止采购和使用无食品标签、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及超过保质期的米、面、油等食品原料和食品。
11、禁止购买无检疫证明的鲜、活、冻禽及其产品,禁止自行宰杀加工未经检疫的家禽、家畜。
12、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13、禁止提供腐败变质、高风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14、禁止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 15、禁止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
16、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水电、消防管路和阀门,禁止校内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灶具。
17、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18、禁止学生宿舍使用明火、煤炉、大功率取暖器取暖。 19、禁止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试,禁止给学生贴上“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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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标签,禁止使用任何可能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仪器设备。
20、禁止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 21、禁止占用疏散通道。
22、禁止将安全出口和教室、实验室、宿舍等安全门上锁或堵塞。
23、禁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 24、禁止学生私自离校。
25、禁止未经学校同意的无关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26、禁止未经宿管人员许可,包括老师和家长在内的男性进入女生宿舍。
27、禁止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8、禁止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有精神病史人员担任教职员工。
29、禁止宣传暴力文化的出版物影视节目、网络游戏进入校园。
30、禁止在校园吸烟。
31、禁止校内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加工制作食品。
32、禁止校园超市经营“三无产品”、“五毛食品”或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学生用品。
五、强化师德师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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