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及最终结算均与乙无关,甲企业对本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企业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甲企业自一般纳税人采购钢材时,取得专用发票,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款项已支付,发票已认证并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340万元
钢材移送给乙企业且用于工程建设时: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 2000万元 贷:原材料 2000万元
例2 「总额模式」下甲方的会计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2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包含工程所需钢材价款2000万元,此部分钢材由甲方负责采购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价款将在甲方
支付乙方工程款时扣回,甲企业对本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企业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甲企业自一般纳税人采购钢材时,取得专用发票,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款项已支付,发票已认证并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340万元
钢材平价移交给乙企业且用于工程建设时,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货物销售增值税发票,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乙方也应向甲方开具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金额2271.85万元(2340÷1.03),税额68.15万元: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 2271.8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15万元
贷:应付账款 2340万元
借:应付账款 234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万元
同时,确认材料销售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2000万元 贷:原材料 2000万元 三)乙方的税会处理
乙方作为建筑服务销售方,其税会处理的问题在于甲供部分是否计入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第215页的表述,「差额模式」下,甲供材与建筑业企业无关,不属于建筑业企业的税基;「总额模式」下,甲供材属于建筑业企业的税基,选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筑业企业可凭甲方开具的扣税凭证
抵扣进项税额,选用简易计税方法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例3 「差额模式」下乙方的税会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0000万元(不含税,下同),价款中不包括工程所需2000万元钢材,所需钢材由甲采购后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对应的工程款计量、支付及最终结算均与乙无关,甲企业对本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企业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由于「差额模式」下甲供材与乙方无关,因此,甲方供应钢材给乙企业使用,乙企业不需要进行税会处理,在乙企业没有分包的情况下,该公司该项目总的增值税销售额为:10000万元÷1.03=9708.74万元,应纳税额为:291.26万元。 发生纳税义务时:
借:银行存款等 10000万元 贷:工程结算 9708.7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291.26万元
例4 「总额模式」下乙方的会计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2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包含工程所需钢材价款2000万元,此部分钢材由甲方负责采购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价款将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时扣回,甲企业对本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企业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收到甲方移交的钢材,取得甲方开具的发票,且向甲方开具发票时: 借:原材料 2340万元 贷:应收账款 2340万元 借:应收账款 2340万元 贷:工程结算 2271.8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68.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