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此笔业务对乙方而言,也可分拆为两笔,一笔是自甲方采购材料,取得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另一笔是自甲方收取工程款,然后以工程款抵顶货款,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材料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340万元 贷:原材料 2340万元
假定,乙方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上述分录应为:
借:原材料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
贷:应收账款 2340万元
借:应收账款 2340万元 贷:工程结算 2108.1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1.89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0万元 贷:原材料 2000万元
四、房开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
主要发生在纳税人自建不动产情形,如工业企业自建仓库厂房、金融企业自建办公楼、商业企业自建商业设施、生活服务企业自建宾馆用房等。房开企业自建自用的以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采取甲供方式的,也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
与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不同,此类甲方自建的不动产不属于企业的存货,而是属于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即《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从适用会计科目上看,其他企业自建不动产,不是通过「开发成本」,而是通过「在
建工程」科目核算。
至于作为乙方的施工企业,其税会处理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建筑服务无异。 因此,本文在前文的基础上,只针对甲方的特殊业务做些探讨,乙方及其他共性业务的具体处理可在文末点击「阅读原文」参照前文。
一)甲方的税务处理
「差额模式」下,甲方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价值与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共同构成不动产的建造成本。
「总额模式」下,甲方以工程总承包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工作交由乙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经营额包括材料设备价值,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额模式」还是「总额模式」,乙方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合规扣税凭证,均可以在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的60%,第13个月抵扣剩余的40%。
对于作为甲供对象的材料设备动力等: 「差额模式」下,甲方采购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在当期申报抵扣60%,其余40%在取得扣税凭证后的第13个月申报抵扣。 「总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在当期全额申报抵扣,移交给乙方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属于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
额,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甲方的会计处理
例1 「差额模式」下甲方的会计处理:某投资公司为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自建一栋办公楼,其与施工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0000万元(不含税,下同),价款中不包括工程所需2000万元钢材,所需钢材由甲采购后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对应的工程款计量、支付及最终结算均与乙无关。
甲企业自一般纳税人采购钢材时,取得专用发票,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款项已支付,发票已认证并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36万元 贷:银行存款 2340万元
钢材移送给乙企业用于工程建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