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工程(4)

2020-02-21 17:48

借:在建工程 2000万元 贷:原材料 2000万元 取得扣税凭证第13个月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36万元 注:甲方取得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专票(价税合计10000万元),也应按照取得当期抵扣60%,第13个月抵扣40%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例2 「总额模式」下甲方的会计处理:某投资公司甲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自建一栋办公楼,其与施工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2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包含工程所需钢材价款2000万元,此部分钢材由甲方负责采购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价款将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时扣回,乙方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甲企业自一般纳税人采购钢材时,取得专用发票,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款项已支付,发票已认证并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340万元

钢材平价移交给乙企业且用于工程建设时,乙向甲方开具专用发票,金额2271.85万元(2340÷1.03),税额68.15万元,其中当期可抵扣60%,即40.89万元,13个月后可抵扣40%,即27.26万元: 借:在建工程 2271.8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89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7.26万元 贷:应付账款 2340万元 借:应付账款 234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万元

结转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2000万元 贷:原材料 2000万元 五、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甲供

根据建筑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可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劳务作业部分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

在以上两种情形中,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均为「发包方」,在其自行采购工程所需全部或部分材料、设备、动力时,符合税法关于「甲供工程」的定义。

在劳务分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既可以将其看成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也可以视为总包企业以「差额模式」向分包

方甲供全部材料的极端情形。

由此可见,「清包工」和「甲供工程」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现形式,税法将其归为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同一类项目,既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又充满了辩证法的思想。

与前两类企业向建筑业企业甲供不同,建筑业企业向建筑业企业甲供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到计税方法的选择。

从适用会计科目来看,甲方对甲供材的处理,通过「工程施工」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乙方的税会处理,与前两种甲供方式无异,读者朋友可参照前文。 一)甲方的税务处理

「差额模式」下,甲方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价值与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共同构成建设工程的建造成本。如下图所示: 「总额模式」下,甲方将某专业工程交由乙

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经营额包括材料设备价值,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如下图所示:

「差额模式」下,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甲供,甲供材构成施工企业存货的价值,甲方采购材料取得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当期全额抵扣,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时,不需要计提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也不需要转出。 「总额模式」下,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甲供,其经济行为可以分拆为两笔,一是货物销售,二是以销售价款支付乙方工程款。甲方采购材料取得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当期全额抵扣,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时,需要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二)甲方的会计处理

例1 「差额模式」下甲方的会计处理:某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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