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总承包企业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分包企业乙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合同价款为1000万元(不含税,下同),价款中不包括工程所需200万元材料,所需材料由甲采购后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对应的工程款计量、支付及最终结算均与乙无关。 甲自一般纳税人采购材料时,取得专用发票,金额200万元,税额34万元,款项已支付,发票已认证并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 贷:银行存款 234万元 钢材移送给乙用于工程建设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原材料 200万元
例2 「总额模式」下甲方的会计处理:某施工总承包企业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分包企业乙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合同价款为12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包括工程
所需200万元材料,此部分材料由甲方负责采购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价款将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时扣回。
甲自一般纳税人采购钢材时,取得专用发票,金额200万元,税额34万元,款项已支付,发票已认证并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 贷:银行存款 234万元 计量乙方完成工程量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27.19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1万元
贷:应付账款 234万元 以材料支付时: 借:应付账款 234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 结转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200万元 贷:原材料 200万元
针对甲供问题,存在理解的分歧,我再多说几句话,表达下我个人的观点。
第一,本人认为,甲供的模式分为「总额模式」和「差额模式」两种,这是一种客观存在。
第二,不管模式为何,甲供比例为多高,承包方均可根据36号文的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施工会计网注:「总额模式」承包方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需要政策明确,「总额模式」下,甲供材属于冲抵应支付工程款的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甲方应计提销项税额,并给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票,乙方可凭票抵扣,这种情况,乙方选择一般计税下对进项抵扣无影响,因此,这种
模式下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须等政策进一步明确,该说法只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第三,对乙方而言,两种模式的销售额口径不一样,但与工程承包合同造价口径一致,与建造合同确认收入的口径一致。 第四,对甲方而言,「差额模式」下,甲供材属于自用,未转移货物所有权,因而不需要计提销项税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或者分期抵扣;「总额模式」下,甲供材属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应计提销项税额。 第五,本人对甲供两种模式的划分,只是为了探讨这些客观存在的税务及会计处理方法,不代表本人赞成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