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能耗指标 (按投标者提出蒸汽、冷量、电的消耗指标) 3) 噪声的保证值
距离声源1米处,其保证值为≤85dB(A),大型机组≤92dB(A)
4) 主要机组——主空压缩机、空气增压机、汽轮机的测定,按相应的美国石油
学会API612、API 617标准进行,轴位移、轴振动和轴承温度测定按美国石油学会API670标准进行。膨胀机、冷冻机组(如有)、低温泵等按相关标准进行。 5) 运转保证
a) 装置连续运转周期为:二年以上
b) 装置排液后加温解冻时间:不大于24小时
c) 装置起动时间(从膨胀机启动到氧气产量纯度达到指标):不大于36小时 d) 分子筛纯化器操作周期: 8小时
6.2.2 性能裕度
纯度 ±0% 流量 ±0% 蒸汽消耗 ±2% 电耗 ±2% 产品测量 ±2%
6.3保证性能的考核 6.3.1性能考核方法
1) 气体流量的测量方法:用位于冷箱出口的在线流量表(孔板)或其它经买卖双方所同意的方法测量
2) 液氧、液氮、液氩流量的测量方法:测量它们各自的贮槽液位(试车期间,不许有液体排除),加上贮槽入口处的气化和闪蒸损失。 3) 产品纯度:用装置在线自动分析仪测量 4) 压力和温度:用装置的仪表测量。 6.3.2性能考核的程序
1) 经双方现场代表一致认为工程安装竣工后,买卖双方按商定程序进行单机试车和试运转,在试车期间,卖方技术人员在买方同意下,可自行操作并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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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性能考核期间所需的详细程序,例如试运转方案,需记录的操作数据,应该采取的对策和方式,性能考核试车期间收集的所有数据的评价方法等,应在合同生效后的第12月之内由卖方编写详细说明,并把其推荐给买方,这一程序在合同装置机械安装完工日期之前,在买卖双方之间达成一致意见。 3) 性能考核应在装置满负荷稳定运行45天后进行,买方在对装置性能考核试车是否准备就绪给予确认,并书面通知卖方。
4) 验证全部保证指标的性能考核,应在72小时内连续进行。
5) 对大气压、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冷却水等的变化进行的校正与设计工况一致。 6) 如果性能考核被迫中断,则应重新开始性能考核。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被迫中断,买方应同意延长1个月内进行投料试车,以便卖方自费改进装置,并另行测试,但卖方必须支付下次试车所用费用;如果在性能测试延长期内,由于卖方原因性能测试失败,则卖方自费再进行第二次改进;在第二次改进后,再进行第三次测试。
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性能测试被迫中断,性能测试应延长,费用由买方自负。
7) 在评价合同装置的实际操作性能时,应取整个试车期所有测定数据(每小时抄录一次所有仪表和分析仪上的各种读数)的平均值。并应考虑计量和分析的容许误差及其核正值,计量容许误差和分析容许误差应经双方同意,而且保证值是指性能考核结果,是处在计算误差的范围内。
6.4违约罚款
如果在性能考核期间所测定的合同装置的实际性能低于保证值100%时,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下列违约罚款:
6.4.1生产能力(产量)
氧:在不低于保证值的96%之内,每低1%,应支付该装置合同总价的0.5%,生产能力(产量) 低于95%-90%,每低1%,应支付该装置合同总价的1%,低于90%装置失败。
氮:在不低于保证值的96%之内,每低1%,应支付该装置合同总价的0.4%,生产能力(产量) 低于95%-90%,每低1%,应支付该装置合同总价的1%,低于90%装置失败。
氩:在不低于保证值的96%之内,每低1%,应支付该装置合同总价的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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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能力(产量) 低于95%-90%,每低1%,应支付该装置合同总价的1%,低于90%装置失败。
6.4.2电耗
电耗每升高1%,应支付该装置合同总价的0.1%的罚金,105%以上赔偿。 6.4.3产品纯度
当产品氧的纯度大于99.3%,而小于99.6%时,每降低0.1%,应支付该合同总价的0.02%;当氧产品的纯度小于99.3%装置失败。
当氮产品的纯度小于99.996%时装置失败。
当产品氩的纯度大于99.999%,而小于99.9993%时,每降低0.0001%,应支付该合同总价的0.02%;当氩产品的纯度小于99.999%装置失败。
6.4.4蒸汽消耗
蒸汽消耗每升高于0.1%,在保证值~110%内,卖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0.2%的罚金,在保证值106%-110%范围内,蒸汽消耗每升高于0.1%,卖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1%的罚金,110%以上机组失败。
6.4.5高压氧气压力达不 4.52Mpa(G)时, 装置视为失败。 6.4.6运转保证
当运转保证不能满足连续运转周期一年以上时(非卖方原因除外),装置视为失败。 6.4.7改进
当产品及消耗指标任何一项低于要求的96%时,由卖方负责进行工艺改造设计、安装、调试、并达到设计考核能力,改进的费用由卖方自理。 6.4.8最大累计罚金总额
卖方支付的罚金总额在达不到规定性能条件下,最多不超过合同规定的空分装置总价的15%。当装置被视为失败时,卖方应支付给买方赔偿金,其额度为合同规定的空分装置总价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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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卖方交货条件
7.1 概述
7.1.1 卖方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应按照买卖双方确定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制造、检查和验
收。只有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表层防腐、保护层、涂漆、包装和装运发货。包装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安全、经济和不易受损坏的要求,并须考虑大型设备运输限界的条件。
7.1.2卖方供货的设备和材料铁路或汽车运输到买方空分装置现场交付;
7.1.3卖方供货的所有设备和材料的交付、预制和预装应便于运输,正常运输极限范
围内的设备应整件交付。
7.1.4暂定的超限的设备,卖方应在投标书中提出初步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最大外
型尺寸、材料、估重和超限设备的运输方案等。
7.1.5卖方提供设备应尽量减少现场组装及焊接工作量。特殊及关键设备的预组装程
度和交货状态,视具体情况,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但不排除有利于保护货物和现场安装的交货方案。
7.1.6地脚螺栓、螺母和模板都应单独包装和交付。地脚螺栓、螺母和模板的交付时
间应按总体计划表进度单独发货。
7.1.7对需进行焊后热处理的完全组装好交付的设备(容器),所有焊接均应在车间内
进行。现场不允许对压力容器进行焊接。 7.2静止设备
7.2.1塔器、容器、换热器类
1) 凡符合正常运输极限范围内的设备,均要求以整体状态交货 2) 超大设备应尽可能整件交付,按照要求使用特殊运输工具
3) 卖方须提出运输超限设备的初步分段或分装运输方案,并由买卖双方共同商定 4) 如塔盘、塔填料或其它可拆卸内件可单独包装发货和交付,但须进行必要的处理,在买方现场装配
5) 卖方供货的吸附剂须单独包装发货,应防止运输过程中破损、污染和受潮 6) 卖方供货的所有容器和设备应在交货前加以以清洁,内部加以干燥并作运输前的封闭
7.2.2冷箱
1) 冷箱可采用现场制作或预制交付,现场组装。所有的冷箱单元板块应编号 2) 各类支撑件均以预制件发运交付
3) 出冷箱相连的平台、梯子、栏杆均以预制件发运交付
4) 冷箱附属阀门、压力安全阀和所有联接件均由卖方成品供货交付 7.3转动设备 7.3.1压缩机组
压缩机组包括压缩机、汽轮机及辅助系统的包装按照制造厂商的标准和规范要
求,装运前机组应经过厂内组装、检验和试运转。
1) 如运输条件允许,应尽量组装成整体交货
2) 润滑油系统、油冷却器、油控制台及附件单独包装交付
3) 所有辅助设备包括齿轮箱、冷却器、分离器、冷凝器等以成品状态交货 4) 压缩机组内部配管应预组装再解体后交货 7.3.2透平膨胀机组
交货条件参照7.3.1。
7.3.3泵、风机
泵、风机及驱动电机应连同底座整体装箱交货。
泵应在制造厂装配和试运转后交付,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以防转子(尤其液氧泵)变形。
其它附件为运输方便可分开包装交货。 7.4配管
设备附属的管道和管件,应以预制件形式交货,随设备一起装箱发运。
所有工艺管道材料以非加工状态交货。阀门、法兰、垫片及紧固件、弯头、三通、
异径管等各种管件和配件以成品状态,单独装箱供货。
连接管的管道不得安装就位,应单独装运。
所有铝管道和不锈钢管道作适当保护后交货,计器管道应装箱后交货。
7.5其它
7.5.1由卖方供货的如特殊的吊装搬运机械、专用工具、检测仪器、分析仪等之类其
它设备与所有必需的部件及附件一起以最终产品形式由卖方装箱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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