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规则》《铁路机车调度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机车统计规则》《铁路救援列车管理办法》《行车组织规则》《LKJ操作使用手册》以及与行车有关的规章、命令、文件、电报等。
(二)机车周转图有关技术资料。
(三)《段细》、列车操纵示意图,救援列车编组和停放位置等。
(四)根据需要设置相关台账。
第五节 机车调度命令
第一百二十二条 总公司、铁路局机车调度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发布调度命令:
(一)机车及救援起重机配属、调拨、回送、助勤、出租、报废。
(二)过段及变更机车工作种别。 (三)备用机车的加入与解除。
(四)动用救援列车或救援起重机做非救援工作。 (五)布置日(班)计划机车周转图。 (六)发布事故通报。
(七)根据上级要求,布置其他有关机车运用等工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机车调度员应充分了解现场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后下达调度命令。各级机车调度之间的命令传递必须执行签认(复诵)制度。
第八章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因运输任务需要进入国铁线路运行时,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机车须达到《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必须安装适用的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等行车安全装备。铁路局应指定单位对机车的技术状态进行检查确认。
(二)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铁路局运输、机务主管部门应组织对随机车进入国铁线路作业的有关人员,进行行车安全、机车操作、规章制度和车机联控等技术业务培训,考试合格,方准在国铁线路作业。
(三)机车所属单位应与铁路局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在运输生产、行车安全以及带道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违反总公司、铁路局规定和《站细》规定的,要立即停止机车作业。
第一百二十五条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因检修等原因需要经国铁线路跨局回送时,一律采用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按规定收取费用。在铁路局管内回送时,原则上也采用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回送前,铁路局要对机车技术状态进行检查,确认良好并签发“机车技术状态书” (附件2-1)
和“回送机车请求书”(附件2-2)后,方可办理托运手续。负责回送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回送机车的整备条件比照本规则第五章有关条款执。有关要求:
(一)对出口的新造机车,由机车制造单位向总公司运输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铁路局设备监造处安排监造项目部按规定组织过轨技术检查。
(二)对回送到境外(含铁路口岸站)的既有机车,由机车所属单位向总公司运输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铁路局安排驻段验收室组织过轨技术检查。
(三)对其他新造交付、维修等情况的回送机车,由机车制造或所属单位向机车所在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铁路局安排监造项目部、驻段验收室进行过轨技术检查;其中,出厂(检修段)的新造或维修机车回送时,由监造项目部负责检查,入厂或其他情况回送时,由就近驻段验收室负责。
(四)监造项目部、驻段验收室对路外回送机车进行技术状态检查的同时,通知机务处安排机务段对回送机车乘务员进行回送安全教育,并进行考试,合格后,监造项目部、驻段验收室方可签发《机车技术状态书》和《回送机车请求书》。《机车技术状态书》《回送机车请求书》中回送区间发站、到站,须按机车所属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
协议中确定的地点填写,跨局回送时回送方式须为无动力托运。
(五)铁路局要查验回送机车的购置来源,对从铁路局(含控股合资铁路)有偿调拨的机车,存在违规处置或与规定的使用单位、作业范围不一致等情况的,要严格组织过轨技术检查,确保机车满足回送要求。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铁路局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铁运〔2000〕7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 机车乘务员动态表 2-1.机车技术状态书 2-2. 回送机车请求书
2-3. 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状态鉴定书 3. 长期备用机车记录单格式 4. 机车工具及备品 5. 机车添乘证格式 6. 登乘机车证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