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铁总运〔2015〕314号) - 图文(5)

2020-02-21 21:06

性质等情况,确定机车检修、备用率。原则上,小运转、调车任务按12%,客、货任务管内的按12%、跨局机车交路的按15%,春暑运期间临客任务占图定任务10%以上的机务段按20%,直供电机车按25%。

第四十四条 机车必须按列车运行图和机车周转图的规定使用。不得安排担当直达、直通货物列车牵引任务的机车在中间站、岔线及有专用调车机车的车站进行调车作业;旅客列车机车在始发、终到站,不得安排调车作业任务,必须担当调车作业时,应在列车运行图中确定。

直供电机车出库前必须按规定对直供电装置进行检查,保证出库牵引质量状态良好,按规定时间出库向客车供电;直供电列车运行区段,具备条件的,应合理安排直供电机车担当非直供电客车或货车牵引任务,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五条 机车应按照使用性能、节能环保、技术更新、经济合理及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确定使用年限,机车使用年限为20年。

第四十六条 铁路局、机务段要确保机车配属、运用等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准确,并及时更新。

第二节 机车调拨

第四十七条 总公司根据运输市场和路网能力的变化,按照资产配置效率效益最大化原则,依据机车配置整体情况和铁路局相互协商的结果,综合考虑运输需求、线路特点、

机车检修布局等情况,安排铁路局间机车调拨。

第四十八条 铁路局间机车调拨以总公司运输局文件、电报为准;铁路局管内由铁路局决定,以铁路局机务处文件、电报为准,并报总公司备案。机车调拨要力求符合机车集中配置、机型统一的原则。调拨机车原则上在调出机务段进行交接,机车和车载电务设备状态应符合运用条件。相关机务段必须在调拨电报确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接。调出机务段做好准备工作并填写移交记录,交接完毕时刻拍发电报,告知有关铁路局、机务段。

第四十九条 调拨机车应由调出段负责按其最低一级修程范围和相应工艺标准做一次整修,并由交接双方共同提出整修项目,交配属段技术科和驻段验收室备案。调出段应按修程范围和验收室意见进行整修,修竣后经验收员签字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调拨机车交接遇有质量问题争议时,由调出铁路局驻段验收室负责裁决。

第五十一条 机车在承修工厂或机务段修理期间进行调拨时,调入局(段)继续履行调出局(段)与厂(段)方签订的协议;调出局(段)应派人参加接车,并办理工具交接。调拨机车的质量状态,由监造项目部监造人员(驻段验收员)签认。交接完毕,由监造项目部(驻段验收室)及时发电报告知调入、调出配属铁路局、机务段。

第五十二条 调拨机车配件应齐全、完好,电务车载设备、6A系统、CMD、机车空调等现车部件均完整且状态良好,不得拆解,相关设备技术档案一并移交。调出局(段)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按运用现状交接,并提供技术改造方案及使用情况等资料。对于国内无条件修复、进口数量不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缺损配件,由总公司协调处理,可按现状交接,并由调出局(段)技术部门在机车履历簿和设备技术档案中注明。

第五十三条 调拨机车的随车工具、备品应按规定配齐并作用良好。特殊原因在交接时不能配齐的,由调出局在1个月内配齐交调入局。进口机车的随车工具备品自然损耗的,可用国产代替。

第五十四条 铁路局间调拨机车,检修费用分摊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办理。高价互换配件应随机车调拨,按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铁路局间调拨机车(含电务车载设备)的账务处理,按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总公司运输局根据列车运行图调整、运输增量及春运、暑运等特殊时期需要,综合考虑总公司机车配置情况,以出、入助方式安排铁路局间机车调整。入助费用按照总公司财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机车出租

第五十七条 铁路局可将富余和闲置机车出租给路外企业或单位。电务车载设备满足租用单位运用要求的,可随机车一并出租,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自定。

第五十八条 租用单位向铁路局提报租用机车的需求,内容应注明担当任务、使用区段(地点)及所需机型、数量等。租期一年及以上的应列入年度计划,并报总公司备案。

出租机车使用机型原则上为直流传动机车,使用配属交流传动机车时,须报总公司批准。

第五十九条 出租机车乘务员受租用单位的领导和指挥。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租用单位负责。

第六十条 机车出租费用标准按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出租机车须在合同范围内使用。

第六十一条 铁路局所属单位运营外使用机车,按出租机车办理的,收费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机车出租期间的走行公里比照调车机车统计。

第四节 机车有偿调拨

第六十二条 购置闲置机车的企业或单位以正式文件向调出铁路局提报申请,说明购买机车类型、数量及用途,铁路局对企业或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进行审核。

第六十三条 铁路局与购置单位协商确定有偿调拨机型、台数,报总公司运输局。运输局确认有偿调拨机车不影响运输生产,报总公司分管领导,经批准后,以运输局函通

知铁路局并抄送财务部。总公司于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办理机车的有偿调拨。有偿调拨机车应拆除电务车载设备。

第六十四条 机车有偿调拨应履行资产评估等相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拨事项。有偿调拨机车变现资金按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有偿调拨机车按照运用状态办理交接,购车企业或单位不得出租、转卖。

铁路局机务处每年对管内企业从铁路局(含控股合资铁路)有偿调拨的机车梳理检查一次,全面掌握情况,对将机车违规处置或使用单位、作业范围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不得再为该单位办理有偿调拨审核。对有偿调拨机车的报废情况进行备案。

第五节 机车回送

第六十六条 铁路局配属机车回送方式有:单机、专列、附挂、托运。

无动力回送机车,相关作业应在库内完成,并由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第六十七条 铁路局间调拨及新造、检修完毕出厂(段)的机车,均按专列或有动力附挂方式回送;入厂(段)检修的机车,除事故车和返厂(段)修车外,必须达到运用状态,按专列或有动力附挂方式回送。电力机车在非全程电气化区段回送应按无动力托运方式,并将受电弓绑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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