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运输组织发生的机车回送,原则上应按有动力方式,无动力附挂时不得跨牵引区段。
铁路局管内机车回送方式由铁路局自定。
第六十八条 附挂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每列不得超过2台;专列回送每列不超过5台(不包括本务机车,双节机车按一台计);在受桥梁限制的区段按规定进行隔离。在线路坡度超过20‰及以上区段,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
走行部及制动机等严重破损机车禁止随列车跨铁路局回送,在铁路局管内回送时,其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六十九条 旅客列车不应附挂回送机车,但担当旅客列车任务的客运机车走行部和制动装置良好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随旅客列车附挂回送,并按总公司调度命令办理。
第七十条 专列回送按货运机车长交路接运。货运机车应附挂直通、直达货物列车回送,不准附挂旅客列车。
第七十一条 铁路局所属机车需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时,机务段向车站办理免费托运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未安装行车安全装备或行车安全装备故障的机车回送时,需安排机车进行取送,不得采用单机自走行方式进行调车作业。
第七十三条 局间调拨、新造或维修机车在回送前,应由机车所属单位(或制造、修理单位)拍发电报,电告途经
的铁路局调度所、机车调度。无动力托运的机车在回送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七十四条 铁路局调度所应按照有关回送电报要求及时安排回送机车计划,不得扣压,随时掌握回送机车动态,与相邻铁路局调度所加强联系,确保交接顺畅,避免滞留,并在日班计划和机车周转图中做出明显的标识。铁路局机车调度要建立回送机车登记及汇报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机车所属局段及型号,始发地和终到地,到达管内各地的日期、车次、时间,计划挂运日期、车次,实际挂运日期、车次、时间及计划未兑现的原因。铁路局机车调度每天16时前须向总公司机车调度汇报跨局机车在本局管内的回送动态。
第七十五条 回送机车在一地滞留时间超过24小时(故障除外),所在局调度所要向总公司汇报滞留原因及解决措施。回送机车乘务员有权使用车站运转室(调度室)、机务派班室电话,向途经铁路局、总公司机车调度员汇报机车回送情况。总公司、铁路局调度员接到回送机车滞留的报告后,要做好记录,立即查明原因,组织尽快放行。
回送机车乘务员须每天向本段汇报回送情况,机务段应掌握本段回送机车情况,发现机车滞留,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有动力回送机车中途出、入机务段(异地车间),机车乘务员应到派班室办理出、退勤手续,报告机
车状态,自行打温,无特殊原因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补充燃料、油脂、冷却水等,凭回送机车乘务员签认的回送清单,机务段间进行清算。机车自行出、入段时,铁路局机车调度应提前安排带道人员。
第七十七条 回送机车途中故障需修理时,机车乘务员应及时向途经铁路局列车、机车调度报告。由所在铁路局机车调度安排就近机务段维修,修理费用凭回送机车乘务员签认的修理项目清单,经相关主管人员相互间确认后由两段或厂、段间进行清算。修复确有困难的,所在机务段应及时向铁路局机车调度汇报,回送机车乘务员与机车厂或所属机务段联系处理。若有动力附挂回送需转为无动力托运时,由所在地机务段报请所属铁路局机车调度同意后,负责办理无动力托运回送手续,重新发电报。
第七十八条 新造内燃机车出厂时,除有电报指明上油数量外,加油量需满足回送要求,机车必须达到运用状态。出厂时机车燃油及随车携带的各种油脂,其费用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铁路局所属铁路救援起重机随列车回送时,必须由机务段(承修厂)负责技术检查,填写《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状态鉴定书》(附件2-3),向车站办理免费回送手续(回送要求见附件2-2)。为确保行车安全,回送铁路救援起重机一律挂于列车后部。
铁路局管内救援起重机回送办法由铁路局自定。 第八十条 铁路局、机务段应制定机车回送管理办法。机车回送时应按回送需要配备机车乘务员,沿途行车公寓负责安排回送机车乘务员的住宿及叫班。
第八十一条 内燃机车经电气化区段回送时,所属机务段须对回送机车乘务员进行电气化区段安全技术作业规定的专题教育和考试。电气化区段各机务段派班室在回送机车乘务员出勤时,要认真传达安全注意事项,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上无电气化培训合格记录的不准放行。
第八十二条 无动力托运回送机车应按以下要求整备: (一)直流传动机车的牵引电动机电刷全部拔掉,拆除动轴轴箱测速发电机机械联接;液力传动内燃机车应拆除与动轮连接的万向轴。
(二)按不同类型机车制动机无动力回送要求,对机车制动系统进行处置。
(三)内燃机车要排净柴油机冷却水和润滑油,冬季注意防冻。
(四)无动力托运回送机车应备有信号器具和必要的油脂、工具,并安排司机随车回送。
第八十三条 机车办理回送,填写“回送机车请求书”的限制速度及理由时,如不要求限速或能满足回送全程列车运行速度要求时,应填写“不限”字样。
第八十四条 走行部及基础制动装置故障的机车回送时,须经机务段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后,铁路局调度所凭机务段的回送请求电报安排回送。回送途中机务段须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添乘。
第六节 机车备用
第八十五条 机车备用分长期备用、短期备用和应急备用。长期备用指备用时间30天以上的机车;短期备用指备用时间大于24小时且不超过30天的机车。长期备用机车的加入、解除由总公司机车调度批准,短期备用机车的加入、解除由铁路局机车调度批准。长期和短期备用机车均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出段牵引列车的标准,工具备品齐全,严禁拆除零部件。
应急备用机车要纳入基本机车周转图和年度机车运用计划,按路用机车统计。包括,高温季节设置在高铁、客专综合维修工区、机务段、车站等地点的热备内燃机车,冬季设置在电气化线路的应急内燃机车,为快速救援日常设置在车站、机务段等地点的应急客运机车,应按规定保证随时出动。
备用时间在90天以上及由于内电转化、运输调整等原因闲置的机车,可转入封存。封存机车的加入、解除由总公司机车调度批准。封存机车的管理比照长备机车办理。
第八十六条 加入长期备用的机车,自接到批准的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