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行及机车供应情况,运输任务完成情况,日车公里、日产量(机车日产量和功率日产量)、列车平均总重、技术速度等机车指标完成情况,超、欠轴情况,列车等线情况,单机走行率情况,机车乘务员使用、超劳、出勤率情况等。
专题分析是针对运输生产中出现的特定情况进行的分析,分析内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节 机车整备
第二十八条 机务段应实行机车乘务与地勤分离管理模式,实现地勤检查、检测、整备、维修、保养、保洁一体化专业管理。
跨局机车交路实施前,由机车配属铁路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继乘交接、机车整备、维修等事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机车入段整备周期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机务段应对所有入段运用机车(包括外段、外局机车)按统一标准整备,完成机车出入段检查、整备、保养、保洁、临碎修等。
第三十条 机车一次整备续行距离和周期要根据机车类型、担当任务类别、交路区段的线路条件及地域温差、车顶电气绝缘、滤网状态等因素,科学合理安排。机车整备除了补充油、水、砂外,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测。
内燃机车根据可用燃油量确定;电力机车根据机车交路图定时间测算,一次整备续行周期不超过48小时,但担当跨局交路的机车在换挂站或终到站应入段整备(交路距离较短或其他特殊情况,可由相关局协商确定是否入段整备)。
第六节 登乘机车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车上应严格控制非值乘人员登乘,因工作需要必须登乘机车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机务段直接行车有关人员、机车试运转有关人员,凭工作证可登乘本段机车。铁路局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二)总公司、铁路局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凭监察证登乘机车。
(三)因救援抢险等需要相关人员凭调度命令可登乘机车。
(四)检查工作的人员,凭添乘机车证添乘机车。 (五)运输、牵引供电、电务、工务、车辆、通信、公安等有关人员,凭登乘机车证和工作证,可登乘机车。登乘机车证由所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铁路局机务处负责审核填发。
(六)登乘机车证分为临时、定期登乘机车证。使用期限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时可填发定期登乘机车证。
机车登乘人数,不得超过2人,因特殊情况超过2人的需经乘务担当局机务处同意。登乘人员不得影响机车乘务员
正常工作,不得在机车非操纵端(便乘机车乘务员除外)或其他部位乘坐,不得擅自操作机车的开关、按钮及其他设备,更不得在运行中开关司机室门。
第三十二条 不符合登乘规定人员,严禁登乘机车。机车乘务员对不符合规定的登乘人员劝阻无效时,有权不开车,报请车站(列车调度员)处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是铁路运输的生命线。机务安全是运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务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总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全力以赴地抓好运输安全,高质量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第三十四条 机务安全是机务部门的职工素质、设备质量、基础工作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抓好机务安全必须统筹兼顾、综合治理,既要重视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又要重视安全设备的科技开发。
第三十五条 机务安全要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机务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一线,添乘机车,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增强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理,针对关键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将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管理规范、覆盖全面的机务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实现机务安全风险全面受控,确保机务安全生产稳定有序。要坚持定期安全分析制度,对防止事故有功和创出安全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关键问题,要深入分析,找出规律,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机务安全工作应以防止列车冒进信号和超速为主线,除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及决定、命令外,铁路局还应制定基本安全制度并组织落实,制定安全措施,汇编成册,并组织机车乘务员学习、贯彻执行。
第三十八条 铁路局、机务段要加强行车安全装备的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分析、考核制度。机车出段前,行车安全装备须作用良好。铁路局每半年、机务段每季应组织一次机车行车安全装备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
机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车机联控、道机联控等制度,并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断完善。
第二节 救援列车的管理与出动
第三十九条 各铁路局所属的救援列车由所在机务段负责日常管理。组成救援列车的车辆须状态良好,最大允许速度应与铁路救援起重机最大允许速度相适应。救援列车的设
备、工具和备品应保持齐全,性能、作用良好。车辆部门根据检修资质,对救援列车编组所属的专用车辆进行检修。 救援列车通过桥梁的速度应遵守铁路局公布的各条线路的铁路救援起重机过桥允许速度。
第四十条 发生事故时,应根据调度命令,迅速出动救援列车,积极进行救援和抢修。救援列车跨铁路局出动,由总公司机车调度发布调度命令。
第四十一条 铁路救援起重机不应做非救援工作。遇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时,按出租办理,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但不得影响救援任务。
第四十二条 铁路局应建立救援基地,配备机车、客车、货车等救援演练设备设施,具备条件的配备动车组车辆。
第五章 机车管理 第一节 机车配属及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机车配属原则:
(一)近期与远期相结合,满足运输需要,符合机车牵引动力发展和检修布局的规划,提高机车使用效率和资产回报及效益。
(二)力求机型统一、点线结合集中配属。 (三)合理使用机车,平衡相邻区段的牵引定数。
(四)适应列车编组计划和运输设备的基本要求。 (五)配置机车根据机车周转图查定,并依据担当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