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请签字。
答:行。以上记录我看过,与我讲的一致。
马亚章(按指印) 2000 年8 月19 日
这是《案件检查文书的写作和运用(刘丽英主编)》中一份笔录示例,结构形式比较规范。例文中的编号完全是为了便于评析而加的,实际记录时不写。
谈话笔录首部,是《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固定格式。实践证明,对首部内容的填写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笔录标题,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印制谈话笔录时,可统一制成“××县纪委监察局谈话笔录”,使用起来比较方便。二是谈话对象的联系方式,应当将谈话对象的办公电话、住宅电话、手机号码全部记录下来,不要等派上用场时再去查询。三是家庭住址,谈话笔录首部的规定格式中没有设计,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印制本机关的谈话笔录时增加了谈话对象的住址,这是非常可取的。在办案过程中,有时我们需要直接到谈话对象住处找人,但又不便于向别人了解,如果在第一次谈话时注意弄清楚这个情况,就会给调查取证带来方便。
例文共有12 句问话。第1 句问话,采取“四告知”开头法,即告知身份、告知来意、告知要求、告知责任,这种方法在办案实践中的运用比较普遍,但多次使用时会略显拘束。谈话对象个性特点的多样性决定了谈话方法不可能千篇一律。“四告知”是谈话和制作笔录的基本要求,但如何把话说得让人易于接受、乐于接受,避免引起谈
话对象的对立和反感情绪,值得每个办案人员研究和探讨。比如告知谈话对象作伪证或隐匿证据要承担责任,不一定每次谈话都必须事前告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事中或事后进行,也可以渗透在对谈话对象的思想动员和教育之中,让谈话对象自己去体味和领会这层意思。 第2 句问话的用意在于了解与谈话对象有关的一些个人信息和简历。但问话设计的内涵太小,只涉及了谈话对象的任现职时间和分管工作,谈话对象的答话因此受到很大限制,如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和主要工作经历等相关内容都记不上去。不如将问话改为“请谈你个人的基本情况”涵盖的内容宽泛。这样,不仅包括了原问话涉及的内容,凡与谈话对象个人有关的情况,包括自然情况、工作经历、是否受过党政纪处理等内容都被涵盖了进去,调查人员能够更加全面地获取谈话对象的个人信息。
第3、4.5句问话是谈话切入正题时的过渡,这个过渡处理得非常自然、平滑,基本上看不出雕饰的痕迹。
第6、7、8、9句问话是被调查人帮助请托人承揽工程并为请托人协调解决工程资金的情况,记录上反映的这部分内容非常简练,层次也很清晰。办案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都这样处理,只不过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在详略掌握上有所不同而已。
第10 句问话触及到了问题的实质。可惜问话的设计与上文衔接不够,给人一种“断裂”感。可将这句问话改为两句,第一句问:“李强感谢过你对他们公司的帮助吗?”答:“感谢过。事后,他来我家送过50 万元,我老伴收下了。”接着再问:“你谈一下李强给你送这
50万元的过程”,下面将原问话的答语全部记录上去。 第11、12句为笔录的结语。
笔录尾部主要包括谈话对象签署意见、签名和注明时间。这些应在谈话对象看完笔录后办理。在办案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谈话对象拒不签字的情况,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办案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即由调查人员注明原因,并请在场人进行见证。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为应对谈话对象拒不签字的情形设置的底线,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调查人员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易这样处理。对出现的这种情况,调查人员一定要深入查找谈话对象拒不签字的原因,实事求是地纠正笔录中的问题,对谈话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前提下进行修改,使谈话对象认可笔录内容。
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谈话对象,调查人员作好谈话笔录后,应当向其宣读,为了稳妥起见,宣读时可请谈话对象的成年家庭成员见证。谈话对象、见证人应在谈话笔录上签署意见并按指印。
这份笔录仅是一份模拟笔录,为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制作谈话笔录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但与实际工作中的谈话笔录还有一定差距。除了存在上面分析的一些问题外,在违纪构成要件的体现、违纪事实要素的反映、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的凸现、与物证书证的结合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是办案实践中应当引起注意的。 三、注意事项
《纪检监察公文》对案件调查笔录结构要求作了详细讲述,同时指出了制作案件调查笔录应注意的一些基本问题,这些是我们制作调
查笔录的基本遵循,办案人员一定要将这些要求牢记在心,外化于行。制作案件调查笔录是办案人员的基本功之一,除了上述要求外,需要注意的问题还有很多,下一节将专门撰文阐述调查笔录的基本框架和各个部分、各个层次中需要注意的一些具体问题。
谈话笔录(下)——制作谈话笔录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巨海军
调查笔录是固定被调查人陈述、受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书面记录,是人证与书证、物证等证据结合的有效载体,是案件调查过程的真实反映,在案件调查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笔者结合学习和办案工作实践,就制作调查笔录应注意的问题谈些粗浅的体会和认识。 (一)开头部分
1 谈话伊始,调查人应向被调查人告知有关事项,取得被调查人对调查工作的支持。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介绍身份,说明来意,二是要求被调查人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同时说明提供虚假情况和隐匿证据要承担的责任。在办案实践中,应当根据调查对象、场合、环境的不同灵活采取不同的方法,向被调查人讲清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达到让其配合组织调查的目的。应当注意的是,对同一调查对象进行多次谈话时,如果被调查人能够配合组织调查,再次谈话时对这部分内容的记录应尽量做到简洁、明快,直奔主题。
2 向被调查人全面了解基本情况。这既是调查谈话的一项基本程序和要求,也是向被调查人获取信息的基础性工作。调查谈话和记录时要全面弄清被调查人的姓名(包括曾用名)、民族、出生年月、籍贯、住址、联系电话、文化程度、本人身份、政治面貌、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学习和工作简历、受惩处情况、现任职务和级别、分管或承担的工作,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整个案件来讲,这些要素都是不可缺少的。其中的任何一个未搞清楚,都可能给办案工作和
领导决策带来不便。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体现在调查笔录上,是很简短的一段话,能满足写调查报告等办案材料的要求就行。但在实际工作中,则应当全面详尽的了解,对相关情况的了解越多越有利于办案工作。特别是被调查人工作经历方面的内容,更应该做详尽、细致的了解。通过了解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和工作经历,对被谈话人的阅历有个基本判断,对其应对组织调查的能力做到心中有数,为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同时,对被调查人亲属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也应一并了解,主要了解他们在哪些单位工作,与案件有无直接或间接联系,是否会为案件检查工作设置障碍,从而为案件调查获取大量的第一手资料。
3.要了解清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单位的性质、规格、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与有关部门的隶属关系、职务设置、领导分工以及财务部门、人事部门、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情况。同时,要重点了解该单位的主要职责,特别是要了解清楚与被调查人违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