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报82个合同纠纷典型判例裁判规则汇编(5)

2020-02-21 22:49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

57.将法定的审批权或者批准权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视为没有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的根据。合同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同时还必须是合法的。在我国,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审批或者批准的权限和职责,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不属于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当事人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的审批权或者批准权约定为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不符合《合同法》有关附条件的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将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的审批权或者批准权约定为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同样不符合《合同法》有关附条件合同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将法定的审批权或者批准权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视为没有附条件。将法律未规定为政府机关职责范围的审批权或者批准权作为包括合同在内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同样视为没有附条件,所附的“条件”不产生限制合同效力的法律效果。

(青岛南太置业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005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年第3期)

5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与规划和评估报告中的土地用途不同,如果可能导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属于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价格条款效力的因素,但不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青岛南太置业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纠纷案——2005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3期)

59.法院不能依职权径行裁判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在实体方面属于形成权,在程序方面则表现为形成之诉。在没有当事人依法提出该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径行裁判。

(青岛南太置业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005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3期)

60.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性质的认定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在一方以资金为投入,另一方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投入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土地使用权投入方将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合作各方共有或者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通常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有的还要另行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合作,还是单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各方是否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主要的认定依据。各方约定共同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开发房地产,无论项目公司是否成立,以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变更登记为项目公司享有,均不影响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

(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诉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00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8期)

61.保证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法律后果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事实上造成保证人对债权人进行担保的法人财产的减少。而无论是保证人无偿转让资产,还是受让人无偿受让资产,均未对保证人原有的债务进行处理,也未征得债权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由于企业的所有财产是对其全部债务的一般担保,该财产转让行为侵犯了债权人的权利,客观上造成了债权的落空。因此,受让人应当在其无偿受让的财产范围内与保证人对债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抚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抚宁县新兴包装材料厂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7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9期)

62.有关合同效力的一个特殊情况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以一方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该方当事人即负有及时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促使合同生效的义务。如果该方当事人怠于履行上述约定义务,在合同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成立,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且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诉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7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0期)

63.合同解释中的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

当事人对合同条文发生争议时,必须探究当事人内在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首要方法是判断当事人字面的意思表示。这正所谓合同解释中的文义解释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该条款的准确含义时,再运用其他解释方法去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以及填补合同的漏洞。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诉淄博万杰医院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7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2期)

64.银行违反严格审查义务是否影响其信贷行为的效力

《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商业银行违反贷款中严格审查义务的民事责任,上述规定与银行的内部规定,均是从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角度加以规范,属管理性规范,银行即使违反相关规定,亦不影响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贷行为的效力和担保合同的效力。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7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2期)

65.最高额保证与普通保证的区别

最高额保证较之普通保证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与主债务的关系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通常是为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保证,其中某一笔交易的效力并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而普通保证则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即使主债务无效,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的基数。最高额保证人的责任是在订立合同时确立的,通过最高额保证期间和最高限额限定保证责任,不因为最高额保证期间发生的债务余额之增加而加重最高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此,只要是发生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内,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债务的余额,最高额保证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7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2期)

66.最高额保证范围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关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最高额保证范围为最高额保证期间已经发生的债权和偿还债务的差额,并非指最高额保证期间已经到期的债权余额。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7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2期)

67.当事人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税费是否有效

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

人承担转让土地使用权税费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7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3期)

68.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并确实低于或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时,才能进行调整。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7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3期)

69.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一般指双方当事人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而达成的合意。预约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导致本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07年10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4期)

70.未经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据此,未经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合同无效。

(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007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5期)


最高院公报82个合同纠纷典型判例裁判规则汇编(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母亲节唯美句子 - 经典唯美句子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