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6)

2020-02-21 22:59

第十九条 分行在进行客户信用评级时,要力求以有资格机构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深入现场调查核实,走访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获取第一手资料,经综合分析评价,如实填写评级表,完整编制信用评级报告,提出信用等级和授信总量建议。

第二十条 评审局、信贷管理局在进行信用评级时,应针对所评对象收集信息,核实情况,综合分析,公正评价,如实填写评级表,完整编制信用评级报告,提出信用等级和贷款总量建议。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级执行部门对信用评级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信用评级审查部门对信用评级程序的公正性、合理性,信用评级方法的正确性,信用评级结果的客观性负责。

信用评级管理部门如发现信用评级报告不够完整准确,可要求信用评级执行部门补充修改。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级对象有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影响信用评级结果客观性、真实性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制裁,予以重新评级后降低信用等级,或取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级经办人员、信用评级审查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故意抬高、压低信用等级的; (二)篡改、毁损信用评级资料的; (三)泄露信用评级对象秘密的;

(四)授意信用评级对象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四条 为使信用评级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开发银行信用评级采用计算机手段,利用统一的信用评级软件,辅助完成评级操作和评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级管理库是信贷动态管理和信贷决策的重要信息源,涉及开发银行和信用评级对象的秘密,实行专人负责、授权访问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开发银行将根据内外部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信用等级相应指标、参数及计分标准。

第六章 信用评级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 老客户、行业和地区信用评级结果在信贷决策和信贷管理中主要运用于:制定信贷政策;指导行业和地区的贷款投向,调整产业和地区信贷结构;为项目评审、审查和贷款决策提供依据;分析、测算客户授信总量和行业、地区的贷款总量;强化控制信贷管理风险点。 新客户信用评级结果主要运用于客户的开发,为项目评审、审查和贷款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 在当年评审贷款承诺总量当中,原则上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的客

户当年承诺额应达到60%以上,绿信号行业当年承诺额应达到80%以上,低风险地区、较低风险地区和中等风险地区当年承诺额应达到70%以上;通过优质贷款增量积累,逐步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整体信贷资产质量。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BB级(含BB级)以上客户的项目方可受理进入项目贮备库,AA级以上的客户取得进入评审快通道的资格。

第三十条 对于不同信用级别的客户,分行要实行不同的管理力度。客户信用级别越低,信贷管理人员现场调研频率应越高,监管力度应越大。

第三十一条 开发银行实行受信总量和贷款总量控制办法。

开发银行只对AA级以上老客户实行授信,客户的授信量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可连续使用。 开发银行对行业、地区的贷款额按5年期编制贷款需求滚动计划,实行贷款总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 处于低风险地区、绿信号行业组合区域的AAA级客户,原则上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在项目条件成熟,符合我行贷款要求时,申请贷款可简化审批程序; (二)在授信总量内,优先安排一定额度的设备储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 (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适当降低借款利率或延长贷款期限; (四)可适当提供信用贷款。

第三十三条 处于较低风险、中等风险地区与绿信号行业组合区域及低风险地区与黄信号行业组合区域中的AA级以上客户,原则上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在项目成熟的条件下,可进入评审快通道;

(二)在授信总量内,优先安排一定额度的设备储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 (三)在国家政策允许下,适当降低借款利率或延长贷款期限。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开发银行评审管理局负责余释。另制定《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级操作细则》,对本办法中相应条款予以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产业、外贸及金融政策,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增强企业信誉观念,便于计算贷款风险度,保障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与政策性相统一,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指“企业信用”系指对企业偿还我行贷款的历史记录、主观意识和客观还款能力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我行办理出口信贷业务的借款单位,已经还清其中一个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可向我行提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第四条 凡被我行提起法律诉讼的借款人和发生呆滞、呆账贷款或在贷款风险分类中被认定为有损失贷款的企业不能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条 评定企业信用等级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被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状况。

第二章 信用标准

第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设置六个等级,即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和B级。

第七条 为了比较客观地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本办法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用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静态数据与动态状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资本信用、经济效益等指标。

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各类企业信用等级依照评定指标和计分标准所列指标、内容进行评分,汇总核定后确定不同信用等级。资产负债占总分的35%,资本信用占总分的30%,经济效益占总分的35%。

第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标准如下:

信用等级 标准分数 信用度

AAA 90及以上 优秀 AA 80~89 良好 A 70~79 较好 BBB 60~69 一般 BB 50~59 较差 B 40~49 差

未达到40分的不定级。

第十一条 各信用等级级别的一般含义:

AAA级:表明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很好,经营管理状况好,经济效益很好,有很强的清偿与支付能力,市场竞争力强,企业信誉度高。

AA级:表明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良好,经营管理状况较好,经济效益良好,有较强的清偿与支付能力,企业信誉度良好。

A级:表明企业有一定经济实力,经营管理状况一般,经济效益不太稳定,有一定的清偿与支付能力,企业信誉度一般。

BBB级:表明企业各项经济指标一般,经营管理状况一般,清偿与支付有一定难度,存在风险。

BB级:表明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较差,经营管理状况较差,清偿与支付有较大难度,存在较高风险。

B级:表明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差,经营管理状况差,清偿与支付有很大的难度,存在高风险。

第三章 信用待遇

第十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状况,对A级及以上企业原则上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优惠待遇:

一、优先安排贷款或提供中短期额度贷款; 二、视贷款项目具体情况免除一定额度借款合同担保或出具借款或融资保函的反担保;

三、要求银行出具保函时,可减免保证金存款或反担保; 四、优先办理资信担保和其他保证业务。

达到AA级及以上信用的企业可享受上述1~4条全部优惠待遇,达到A级信用的企业可享受第3~4条优惠待遇。

第四章 评级机构

第十三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资产管理委员会是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部是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工作的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并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拟申请评级的企业直接向总行项目评审部索取《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报表》,按要求填妥后连同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及查账报告或有权部门对年度决算审批文件等有关资料报送项目评审 部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部在接到企业材料后,先按评级规定进行初步评议,如在评级过程中需要对企业某些情况进行调查,可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最后,提出评定信用等级的初步意见,填制《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表》,送信贷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 上报行信贷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行信贷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项目评审部上报的评级意见,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各信用等级的企业名单,将评级结果通知借款企业并颁发信用等级证书。

第六章 评定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原则上两年评定一次,评定的信用等级时效为颁发证书后24个月。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以后,项目评审部应加强与行内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对定级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掌握企业动态,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定期了解企业信用情况,及时取得企业财务、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后,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取消原评定等级,并给予信贷制裁。如果在信用等级时效内发现企业信用等级实绩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并通知企业,并按新等级掌握。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满,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评定。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证书内容、格式由进出口银行总行统一规定。

第七章 优惠信用待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A级及以上企业,在通知评级结果时,由我行一并通知其可享受

的相应优惠信用待遇。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取得信用等级后,在办理新的业务时可向我行申请相应的优惠待遇,经我行按业务程序批准后享受。

第二十五条 对AA级企业免除借款担保金额加出具借款或融资保函免除反担保金额之和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末净资产;对AAA级企业免除借款担保金额加出具借款或融资保函免除反担保金额之和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末净资产的两倍。具体免担保额度据企业实际情况逐个核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项目评审部制定、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试行办法由项目评审部制定实施细则,报行信贷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 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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