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生产技术管理导则(2009版)(3)

2020-02-21 23:14

(8)脱硫废水、工业废水处理及外排废水分析记录; (9)停用设备保护措施及实施情况记录; 8.燃料部分

(1)接卸煤设备、报警装置、自动保护、闭锁装置试验记录;

(2)铁路调车信号、通信和闭锁装置试验记录; (3)煤场及输煤系统等生产环境煤尘检测记录; (4)油泵房内可燃气体测试记录;

(5)贮油罐本体及基础情况检查记录,贮油罐安全附件试验记录;

(6)油区防雷设施及防静电设施检查记录、接地电阻测试报告;

(7)煤场存煤煤种、煤质、煤量等记录及每次盘点记录。 (8)燃油存量及盘点记录。 第十二条 技术培训管理

(一) 发电厂要建立健全“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机制,制定本企业《生产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实现生产人员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 企业技术培训应建立健全厂、部门、班组三级培训网络,明确各级培训人员的职责及权限。

(三) 按年度编制企业生产培训规划及年度培训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对运行人员进行模拟机培训是年度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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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的项目。

(四) 从事运行、点检、特殊工种等人员经过一段时间培训,必须持证上岗。

(五) 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技术、技能竞赛,以竞赛促培训,努力提高竞赛成绩。

第十三条 生产信息管理

(一) 发电厂应积极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管理手段,不断完善MIS、EAM、绩效管理、耗差管理、生产任务等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生产指标、技术监督、缺陷管理、计量管理、检修管理、物资备件管理、能耗分析等的管理水平。

(二) 发电厂的MIS等管理网络只能从DCS等生产控制系统中提取必要数据,严禁向DCS等生产控制系统传输数据,且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手段,如设置防火墙等,严防病毒从MIS传入DCS。基层企业应成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管,确保DCS等生产控制系统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发电厂设备管理宜采用点检制。工作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设备分工(责任制)、设备定期检测分析、设备检修、设备缺陷、设备维保周期(有效期)、设备润滑、设备异动、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更新改造、备品备件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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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设备分工(责任制)管理

(一) 发电厂应制订《设备分工管理规定》,落实设备管理责任制,做到全部设备(系统)都有责任部门、责任人。设备部、车间、班组应参照本企业《设备分工管理规定》制订本单位设备分工管理办法,做到台台设备落实到人、责任到人,并随人员的变更及时变更。

(二) 《设备分工管理规定》应根据设备专业属性、功能和明显的现场界面划分,并应考虑设备管理的系统性和连续性,一般情况下宜将专业属性和功能上不可分离的最小单元的设备归属一个单位管理,最大限度地从管理上避免责任不清、推诿扯皮。

(三) 外包给其它单位负责运行、维护、检修的设备及系统,发电厂应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责任人,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六条 设备点检分析管理

(一) 发电厂应明确点检人员是设备管理责任人,制定设备检查周期、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方法等,对每台设备进行跟踪检测,并做好记录和统计分析,掌握设备劣化趋势,控制设备健康状态。积极开展精密点检、状态检测技术和诊断分析技术的研究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应用。

(二) 发电厂应开展设备异常分析工作,制订本企业《设备异常统计标准》,根据点检结果做出趋势分析,对出现的异常,由点检人员负责分析并编写《异常分析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异常现象描述、异常原因分析、可能引起的后果及应采取的对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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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安全现象早发现、早准备、早处理,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 设备管理部门每月组织检修、运行专业人员进行设备分析,结合设备缺陷分析、主要异常分析、运行定期分析、设备检测统计分析(振动、红外测温、油质等)及技术监督发现的问题,分专业对设备状态进行评价,明确下一阶段的点检重点、消缺重点和工作重点。

第十七条 设备缺陷管理

(一) 发电厂应制定本单位《设备缺陷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缺陷分类及各类缺陷处理时限的要求。对重大缺陷、需要降负荷、停机处理的缺陷,要及时向公司生产部和调度局汇报并提出消缺申请。

(二) 要定期对缺陷发生情况分别按缺陷类别、发生原因分专业进行统计分析,并对消除情况和遗留缺陷进行汇总,对重大缺陷和频发缺陷要进行专题分析并制订解决办法。

(三) 对于短期内不能消除的缺陷,应制订消缺的技术组织措施,落实方案、备件、材料,具备条件时及时消除,各专业应在批准的消缺时间内对本专业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或维护。

(四) 设备缺陷从填报、确认、消除、验收到终结实行计算机系统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设备维保周期(有效期)管理

(一) 发电厂应按技术监督规程、计量法规、锅炉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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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检验规程等的要求对高温高压部件、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电气绝缘等严格按周期进行定检或校验;对使用中会发生劣化、磨损、腐蚀、疲劳、剥落、老化、性能退化等的设备或部件,应根据其设计寿命等因素实施有效期管理,按周期对其进行检查、检修或更换。

(二) 定修周期应按以下几个因素确定: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和相关标准;制造厂提供的设计技术资料;检修工艺规程以及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程度和备用容量;设备状况、实际运行条件以及同类型设备检修维护经验等。

(三) 对纳入维保周期(有效期)管理的设备或部件,应建立台帐,标明设备或部件的检查、检修周期,记录上次检查、检修时间、内容,结合机组检修计划、运行状况等安排下次维保。

(四) 当设备、部件、材料或运行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维保校验周期。

第十九条 设备润滑管理

(一) 发电厂应对所有润滑设备进行分类,依据标准、规程、厂家说明书及运行方式制订《设备润滑管理制度》,明确设备名称、加油部位、加油方式、加油种类、加油标准、换油周期和责任分工。当润滑油种类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 需用专用设备加油或检修时一次性加油的设备一般由设备维护人员负责完成,并对加油情况做好记录。

(三) 设备管理人员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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