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建

2020-02-22 10:53

成 绩 评卷人

张文庆 研究生姓名

学 号 201002060027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建》

专 业: 课程名称: 课程类别: 任课教师: 开课时间:

法律硕士 刑事诉讼法 必修 佴彭

2011---2012第一学期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建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些前所未遇的法律问题和与之不相适应的法律真空逐步显露出来,需要我们认真思考解决。其中,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就是近来社会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不少地方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来有效保障刑事被害人权益,一直是社会所关注的焦点。由于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未能与经济发展同步,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并呈现出逐步增多的态势,恶性刑事案件逐步增加就是这种社会现象在司法领域中的反映之一。刑事被害人因得不到赔偿而导致生活困难或无钱维持治疗的情况不断地出现在新闻媒体,要求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实际上反映出公众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本文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提出问题,并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的现实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制度的内容构件提出设想,希望能够对我国在此制度的构建和立法上起到一定的促进。

关键词:国家补偿制度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 被害人

引言

在我国刑事赔偿难是一个一直都无法得到解决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是国家在确保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从经济上弥补刑事被害人损失,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和措施。但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被告人被判刑甚至被执行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的大量存在,往往使得刑事被害人从判决中获得的补偿无法切实充分兑现,甚至于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因此陷入极端困难之中。如何解决好刑事被害人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在现有法律规定之外探寻一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以保证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补偿时,仍然能够得到国家的物质抚慰,以安抚其精神,安定其生活,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起以社会福利说为理论基础的被害人补偿制度,并参照各国的立法例,结合自身的国情,在补偿原则、补偿对象、补偿范围、实施方式等问题上,做出切实可行的规范。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背景和和缺失原因分析

(一)、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背景

被害人补偿并非是现代社会才出现的概念,早在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已有了犯罪被害人政府补偿制度。此后,政府补偿逐步被罪

犯赔偿所代替。但刑事被害人未能从罪犯处获得赔偿,而陷入“人财两空”的境地时,国家并不能无动于衷。国家如何救助刑事被害人,在被害人学理论研究的指导下,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也应运而生了。所谓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遭受特定犯罪侵害的人,包括被害人本人及其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如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在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从犯罪人处获得损害赔偿时,由国家对其所遭受的物质的或者非物质的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安全及司法保护制度。”该制度源于新西兰,此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都从立法上对该制度加以规定。但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已不是某个或某些国家的创举,而是成为具有普遍法治意义的一项基本制度。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明确规定了缔约国对刑事及滥用权利的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及对象、方式、资金来源和补偿程序。1999年,联合国通过了政策制定者实施“为犯罪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的指南,还通过了被害人使用和应用“为犯罪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的司法手册。

在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对许多人而言还较为陌生,只是少数地方进行了初步的尝试,但由于各地规定不统一,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 ,需要国家对此作出较为全面统一的立法。2007年1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宣布“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2007年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正进入被害

人时代”。1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缺失原因分析

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为何在我国至今没有建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1、理论研究的缺乏。相比而言,域外国家或地区对刑事被害人制度理论研究较为深入,关于该制度的理论依据形成了诸多学说。但我国大陆理论界很少涉及该领域,大都偏重于犯罪行为而轻视对犯罪者和被害人的研究。随着刑事诉讼模式改革的需要,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一度为理论界所关注,但被害人所遭受的实体权利的困境为理论研究所忽略。实际上“以往的刑事政策,主要关心焦点在于犯罪者之改善更生,而忽略了犯罪被害者。然而,犯罪乃发生于犯罪者与被害者之问,若只关心犯罪者而忽略被害者,既无法控制实际的犯罪实施,更无法有效防治犯罪”。

2、观念理念的落后。人们的传统思维认为国家利益与被害人利益具有一致性,国家对被害人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侵犯不负有责任,因此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在得不到犯罪人赔偿时都无权向国家请求予以补偿,而且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己经赋予被害人保障权益的途径,如果由国家对被害人给予补偿的话,势必会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笔者认为,被害人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虽然有一致之处,但作为被害人,其利益是具体的,不能用被害人与国家利

1

郭建安:《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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