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 在本单位生产运行、设备安装以及调试、检修等工作中,解决了较为重要的技术(能)问题,作用发挥突出。
2. 在本专业(工种)工作中总结出先进可行的技能操作方法和经验,在公司系统及以上单位推广应用并取得较显著的效果。
3. 在较重大的事故处理中,分析与判断准确,解决问题的方法得当,使事故的影响和损失降至最低。
4. 获公司级及以上技术能手、标兵或相应技能荣誉称号;在公司及以上单位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个人第一名。
5. 工作实践中提出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合理化建议或总结编写的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等,被公司系统采纳应用。
6. 在技术改造革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中,做出了较突出的贡献,取得了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业绩特别突出者,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参加优秀专家人才的遴选。
第十九条 专业管理、工程技术首席专家除分别符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要求是近五年来的业绩):
㈠ 在企业管理(工程技术)专业研究方面有创造性成果,或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得到国网公司系统同行专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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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的认可,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专业威望;
㈡ 组织或主要参与解决了公司系统重大关键性专业问题,达到公司本专业领域先进水平,使企业获得可观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㈢ 通过科技成果、技术专利、先进技术等的引进、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使企业获得可观经济效益;
㈣ 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含同等次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者,或省(部)级及以上优秀工程、优秀勘测设计等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㈤ 网(省)公司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或两项二等奖前三名;
㈥ 独立撰写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合作撰写了在国网系统有影响的专业学术专著、论著等,或在国内核心刊物、国网公司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两篇及以上;
㈦ 旨在提高技术水平或管理水平,应用现代技术或管理知识,创造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技术革新、改造方案或管理办法,被网(省)公司及以上单位采用。
第二十条 首席技师除符合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要求是近五年来的业绩):
㈠ 在生产技能实践方面有创造性成果,或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得到公司系统同行的认可;
㈡ 组织或主要参与解决了公司、单位较为重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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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生产技能问题,达到公司本专业(工种)领域先进水平,使企业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㈢ 在科技成果、技术专利、QC成果等引进、成果转化以及推广应用等方面产生较突出的效果;
㈣ 获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能手、标兵或相应技能荣誉称号;或在公司及以上技能竞赛中获个人第一名;
㈤ 网(省)公司科技进步(或相关奖项)二等奖及以上前三名;
㈥ 独立撰写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合作撰写的专业论文等在国内核心期物上发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的操作规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专业教材、培训课件等被省公司及以上单位使用;
㈦ 旨在提高技术或技能业务水平,应用现代生产技能手段和知识,创造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技术革新、技能改造方案被网(省)公司及单位采用并广泛应用。
第五章 遴选程序
第二十一条 优秀专家人才遴选按照逐级推荐、分层评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确认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属单位按照公司的统一部署和遴选条件,组织选拔并向公司推荐优秀专家人才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优秀专家人才工作委员会组织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专家评委初审、专家小组复审和公司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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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专家人才评委会终审,并将终审结果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评审产生的各类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由公司总经理聘任,聘期四年。
第二十五条 对专家的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由公司颁发荣誉证书和聘任证书。并给予首席专家、首席技师(第一层次专家)30000元/年专家津贴(国网公司专家享受国网公司专家津贴标准,不重复享受),给予公司级其他各类专家(第二层次专家)18000元/年专家津贴。专家津贴由公司年末核拨,在各单位从工资总额中列支,考核后发放。解聘时自然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评审产生的各类专家实行统一管理,并可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基层单位对公司级及以上受聘生产技能专家(含首席技师)的岗位调整或提拔使用,应及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专家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解除聘任。专业管理、工程技术专家(含首席专家)在聘期内调离选拔范围或所从事专业,生产技能专家(含首席技师)在聘期内调离生产技能岗位或所从事工种,不再享受专家津贴,保留专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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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实,取消其专家称号并停发相应津贴:
㈠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利益和荣誉的;
㈡ 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㈢ 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骗取荣誉的; ㈣ 因其他原因应该取消资格的。
第三十条 公司各类专家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各单位要加强专家的培养与管理,积极安排他们参加技术革新、科技攻关、管理创新以及人才培养等工作,为专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各类专家人才的成长创造条件。公司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其支持和帮助;优先安排专家参加学术交流、考察进修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各类专家要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和义务,按照公司及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做好课题研究、管理咨询、技术攻关与推广、技能革新以及技术知识传授、后备人才培养等工作。结合本专业(工种),每人每年至少应有一项重要成果,担任兼职培训师不少于60课时。
第七章 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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