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向国资委提供有关信息;
(四)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及所出资企业关于经营管理情况的工作汇报;
(五)组织制定董事会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审批公司董事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方案;
(六)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七)组织修改公司章程,签署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的文件;
(八)签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九)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十)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一定限额内公司新增的单项对外长期投资和对外短期投资;
(十一)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一定限额内公司新增的单项对外长期借款、对外短期借款和对内长、短期借款;
(十二)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贷款担保;
(十三)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公司一定限额内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十四)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公司一定限额内的预算外费用支出;
(十五)提名董事会秘书人选;
(十六)提出拟向公司所出资企业中已改制企业推荐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人选;
(十七)提出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设臵建议方案; (十八)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重大事务做出特别决定,事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第(十)至(十四)项及其他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授权事项适时进行调整。董事会对授权事项仍有最终决策权。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议案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董事提议; (二)总经理提议; (三)各专门委员会提议; (三)前次董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组织拟订以下议案,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
(二)公司投融资、并购重组、转让股权、企业改革等重大决策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
(三)对公司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等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的研究方案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组织拟订以下议案,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及已改制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改制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法;
(二)对董事长提出的拟向已改制企业推荐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人选以及总经理提出的公司经理层其他人员、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和未改制企业的领导人员及已改制企业的经理层人员人选进行考察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拟订以下议案,提交董事会:
(一)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绩效评价程序和薪酬、奖惩及绩效考核办法;
(二)拟订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薪酬与奖惩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拟订非外部董事的薪酬方案以及对其考核与奖惩、续聘或解聘的建议;
(三)评审公司经理层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四)拟订总经理薪酬、奖惩与绩效考核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评审总经理提出的经理层其他人员和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以及已改制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改制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奖惩与绩效考核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评审总经理拟订的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拟订以下议案,提交董事会:
(一)监督公司和所出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体系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等情况的议案;
(二)审核公司和所出资企业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的议案;
(三)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集团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及内部审计体系运行质量和效果的议案;
(四)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建立的方案;
(五)监督公司社会审计等中介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议案;
(六)评估、检查公司风险管理体系运行质量和效果的议案; (七)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健康环保委员会负责组织拟订以下议案,提交董事会:
(一)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计划的实施;
(二)就影响公司安全、健康与环境领域的重大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方案和建议;
(三)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环境保护、物业资产、员工或其他设施所发生的重大事故及责任提出质询,对事故的处理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以下议案,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的议案; (二)公司内部机构设臵和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及收入分配方案; (六)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层其他人员和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的方案;
(七)公司所出资企业中已改制企业的经理层人员人选及未改制企业的领导人员人选的方案;
(八)公司所出资企业中已改制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改制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与奖惩方案;
(九)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且就该事项形成的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应当作为议案的附件一并提交董事会。
第十五条 各项议案应当送交董事会秘书。议案经董事长确定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作议案资料并送达各位董事。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每年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