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出修改,董事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
董事既不按前两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未同时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作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决议制作董事会会议记要,发送给董事、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及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八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企业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并报国资委备案。
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好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开展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筹备董事会会议;
(二)组织董事会议案材料的制作; (三)起草、拟订董事会决议及有关文件; (四)制作董事会会议记录;
(五)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
(六)与董事沟通信息,为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服务;
(七)妥善保管与董事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八)保管董事会、董事长印章;
(九)协助董事会做好对派出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负责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务;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董事会经费
第四十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经费,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经费年度预算,经批准后列入公司年度经费开支预算,计入管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经费用途: (一)董事的津贴; (二)董事会会议的费用; (三)中介机构咨询费;
(四)以董事会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五)董事会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经费由公司财务部具体管理,各项支出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议,修改本议事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
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的规定相抵触时;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三)公司董事会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时。
第四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少于”、“之前”、“内”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