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认定得利人具有盗窃事实”为由未予刑事立案。甲遂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乙承认系争字画确属甲,但其获得均有正当来源,部分字画为甲即兴作画后赠与乙,部分为甲赠与乙的妻子和岳父,部分为甲赠与乙的朋友后存放在乙处,部分为以乙为甲购买家具、修缮房屋、交纳电话费等形式交换所得,乙并未偷过甲字画。双方互不认可对方的主张,也均未能提出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请求人与得利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密切关系,且得利人持有请求人家的钥匙,双方的密切关系本身就是一种证据,足以达到“优越之盖然性”的证明程度要求,在此,对请求人的证明程度的要求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就可以事先证明责任的转移。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承担(5)
2020-02-22 13:16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承担(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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