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术 语
2.0.1地铁 metro或 underground railway或subway
在城市中修建的快速、大运量用电力牵引的轨道交通。线路通常设在地下隧道内,也有的在城市中心以外地区从地下转到地面或高架桥上。 2.0.2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2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3防烟分区 smoke 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2.0.4挡烟垂壁 smoke curtain
用不燃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2.0.5空气幕air curtain
由特定装置喷射出的射流所形成的空气面,通过射流产生的空气幕内外压力差可以阻止横贯射流面的气体流动,从而有效地减少空气幕两侧区域的质量、组分与能量交换。空气幕作为一种柔性的挡烟隔断,通常用于疏散通道口处或者楼梯口等场所。
2.0.6机械排烟 mechanical smoke exhausting
采用排烟风机,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维持烟区内一定的能见度。 2.0.7烟气层吸穿 plugholing
当排烟口的排烟量过大时,大量下层冷空气被直接吸入排烟口,即烟气层发生了吸穿。
2
2.0.8 安全出口 safe exit
通向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和室外的疏散出口。 2.0.9 疏散走道 evacuation walk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走道。 2.0.10 疏散照明 lighting for fire evacuation
当地铁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使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的照明。它由火灾疏散照明灯和火灾疏散标志灯组成。 2.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ire alarm system (FAS)
包含地铁火灾报警、消防控制等监视地铁火灾灾情及联动控制消防设备,为地铁防火救灾工作进行自动化管理的系统。 2.0.12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
由车站防灾报警控制器、防灾探测器、计算机工作站等组成,为功能较复杂的防灾自动报警系统。
3
3防烟与排烟
3.1一般规定
3.1.1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乘客疏散区应划为一个防火分区。 3.1.2地下车站站厅、站台的防火分区应划分防烟分区。 3.1.3地铁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的总面积超过200m2或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单个房间;
2最远点到地下车站公共区的直线距离超过20m的内走道; 3 连续长度大于60m的地下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3.1.4通风、空调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当防烟、排烟系统与事故通风和正常通风、空调系统合用时,通风、空调系统应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且应符合防烟、排烟系统的要求,并应具备事故状况下的快速转换功能。
3.2防火分区
3.2.1除3.1.1规定的防火分区外,地下车站其他部位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500m2,地上车站不应大于2500 m2。
注:消防泵房、污水泵房、蓄水池、厕所和盥洗室的面积可以不记入防火分区面积内。
3.2.2车站的站台、站厅、出入口楼梯、疏散通道、封闭楼梯间等乘客集散部位,以及各设备、管理用房,其墙、地面及顶面的装修材料,以及广告灯箱、座椅、电话亭和售、检票亭等所用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同时,装修材料不得采用石棉、玻璃纤维制品及塑料类制品。
3.2.3两个防火分区之间采用耐火极限4h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在防火墙设有观察窗时,应采用C类甲级防火玻璃。
3.2.4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
4
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
3.2.5 地铁站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3.2.6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3.2.7 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建筑构件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3.2.8 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3.2.9 防火门按其耐火极限可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20h、0.90h和0.60h。 3.2.10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 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
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3.2.11对于客运流量较大的地铁车站,站台和站厅宜用水幕保护的防火卷帘代替防火门和防火墙。
3.2.12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87)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2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和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
3.2.13 地铁与相邻物业区之间的防火分隔宜尽量采用实体防火墙,其中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超过总分隔宽度的30%。
3.3防烟设计
3.3.1地铁站应该划分防烟分区,宜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的梁来划分。
3.3.2地下车站的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750m2,且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3.3.3地铁车站某层站台发生火灾时,应保证起火层到上层的楼梯和扶梯口具有不小于1.5m/s的正压风速,但是不宜大于11m/s。
3.3.4若楼梯口风速达不到规定要求时,通过开启隧道风机辅助吸气后应能满足楼梯口风速要求,隧道风机紧急情况下应能实现该备用要求。 3.3.5 站厅与物业区连接处宜采用风幕防烟来实现烟气控制。 3.3.6 挡烟分隔体凸出顶棚的高度应尽可能大,最小不应小于0.5m。
3.3.7下层站台与上层相连的楼梯口四周,应设置挡烟垂壁作为防烟分隔,其下沿距排烟口的高度不应小于0.5m。
3.3.8卷帘式挡烟垂壁应能自动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自动下降行程应与感烟探测器信号、消防控制中心的控制信号和消防系统供电信号联动。
3.3.9 卷帘式挡烟垂壁必须设置重量足够的底梁,以保证垂壁运行的顺利、平稳。 3.3.10挡烟垂壁的控制方式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挡烟垂壁应与感烟探测器联动,当感烟探测器报警后,挡烟垂壁能自动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
2 挡烟垂壁接收到消防控制中心的控制信号后,应能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 3 系统断电时,挡烟垂壁能自动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 3.3.11挡烟垂壁的运行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卷帘式挡烟垂壁下降的运行速度应等于或大于0.07 m/s,翻板式挡烟垂壁下降的运行时间应等于或小于7 s;
2 挡烟垂壁应设置限位装置,当其运行至上、下限位时,应能自动停止。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