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
3 疏散通道和疏散门均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设有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4 指示标志距地面小于1m;
5 站台、站厅、疏散通道等人员密集部位的地面,宜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4.4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应采用阻燃型的电缆。
4.4.5 地铁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应急广播可与公共广播合用,当地铁出现异常情况时,公共广播系统应能迅速转为疏散救援和事故处理的指挥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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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防联动与特殊应急模式
5.1一般规定
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联动控制消防设施和防烟、排烟设备,或通过BAS联动控制防烟、排烟设备,其设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5.1.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防、排烟设备的自动和手动工作状态。
5.1.3消防联动开关应具有防止人员误关闭功能。
5.2消防联动
5.2.1地铁站内的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以及消防联动装置或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5.2.2地铁站内的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火灾探测区域:
1 站厅、站台、管理区(包括售票区) 2 值班室、办公室、车站控制室
3 各种设备机房、配电室、电缆隧道或者夹层 4 站厅与物业区连接处
5.2.3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高度低于2.4m时,应该选用半埋入式探测器或外加保护网。
5.2.4消防系统中应至少设置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必要的消防控制设备;设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集中报警控制器,均应将火灾报警信号和消防联动控制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5.2.5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应联动停止通风、空调系统运行,同时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5.2.6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设备对联动控制对象应有下列功能:
1 关闭有关部位的防火门、防火卷帘,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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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 ; 3 接通火灾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 4 联动控制消防水泵;
5 按疏散顺序接通火灾警报装置和火灾事故广播。
5.3特殊应急模式
5.3.1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设备应对自动扶梯的运行发出控制信号,使其全部沿着疏散方向运行,接收并显示反馈信号。应从技术和管理措施上,保证下行自动扶梯在火灾探测系统报警后90s内完成停用或反转上行。
5.3.2多层地铁站内发生火灾后,整体疏散出现困难时,宜采用列车辅助人员疏散方案:
(1)起火后,工作人员应阻止乘客进入着火层站厅(台)并将乘客引导至非着火站台层;
(2)列车反应时间应控制在5min以内;
(3)用于救援的地铁列车应在起火车站的前一站将乘客清空,方可驶入起火车站实施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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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设计导则用词说明
1 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导则中指定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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