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利于文物藏品的保管
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是收藏、保管文物、文物展览和研究文物的单位。为有利于文物藏品的保管,普遍采用以质地分类法对文物进行分类保管。这是由文物的载体(质地)是多种多样而决定的。因各种文物质地不同,其物理特性和化学成分不同,对温度、湿度、光线、生物(微生物)诸方面的反映也不同,而要求有相适应的保管条件。所以要长久保存好文物非采用按质地对文物进行分类不可,只有这样,才能按不同质地的文物保存的要求,创造与之相适应的保存条件。
(二) 有利于文物的分级保管
文物价值有高低,依其价值高低进行分类和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以有利于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以文物价值高低进行分类,中国对文物藏品和文物史迹均采用三级法划分。
文物藏品分为三级,即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这样即可对各级文物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和制度。如对一级文物,必须填写登记表,报国家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置专柜(有的还要特设保险柜)保管。复制一级文物藏品,也需报国家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等。这些不同要求,在中国文物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二、有利于文物的宣传
文物分类有利于文物宣传工作的开展,特别是举办文物展览。文物是本国人民,也是世界人民共同的财富,因而各国都要举办文物展览,甚至要到国外举办文物展览。展品除用于展览外,也存有保管问题。文物分类无论对展出效果,还是对展品的保护保管都有利。
三、有利于文物的研究
文物的分类有利于对文物的研究。其重要性可从文物学有文物分类学、文物鉴定学、货币学、陶瓷学、文物管理学等许多分支学科窥见其一斑。
第四,阐述文物分类法存在的局限性与再探索 一、文物分类法存在的局限性
文物分类非常必要。以往采用的文物分类方法已有多种(详见本章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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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实践表明,各种方法都有其科学根据和表现出自己的优点,但有的分类法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又以来源分类法和质地分类法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如: 来源分类法 只适用于对文物收藏单位藏品的分类,而不能用此法对文物史迹进行分类,因文物史迹(少数除外)不存在来源问题。
质地分类法 主要适用于文物藏品的分类。文物藏品中的绝大部分都可按质地进行分类,只有极少部分不宜用此法分类。此外,在按质地进行分类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难于判明其质地的,因有些文物并非由单一的材料制成。如金属品中的含金制品,其成分不纯。又有些作品由两种以上的金属材料(非合金)制成,如商代所见的铁刃铜钺,而若用此法对文物史迹进行分类则基本上行不通。 如对古建筑分类,可依建筑形式和功能,分为民居、宫殿、庙宇、塔、牌坊、桥、亭等。各类建筑所用的建筑材料均有多种,仅塔而言,若依建筑材料即可分为土塔、木塔、石塔、砖塔、琉璃塔、陶塔、铁塔、铜塔、玉塔、象牙塔等,又如古遗址、古墓葬,也是无法用质地分类法进行分类的。
至于年代分类法 有些文物是难以确定其年代的。如石器,是人类最早制造和使用的工具,其沿用时间长达数百万年,有的造型数千年不变。如果没有伴存物,仅孤立的一件石器就无法断代,此类文物也无法进行年代分类。
一般而言,文物应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但有的文物并非三种价值皆具备,其中有的仅具有一种以上的价值。至于近现代的遗物、遗迹,是否确定为文物,要视其是否具有典型代表性和纪念价值而定,如若具有纪念价值的也属于文物。
因而就整体而言,文物应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和纪念价值的遗物、遗迹。
文物应具备历史、艺术、科学和纪念四性。 一 、历史性
文物,无论是遗物还是遗迹,都是人类历史上创造的物质文化遗存,因此它必然具有历史性。而文物,又是一定历史时期人类为适应生产、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需要的产物。因之,它又无不打上时代的烙印,体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蕴含着该时代的各个方面信息,而具有历史的阶段性。由此可见,我们可以通过文物从不同的侧面探讨人类的整个历史和某一历史时代乃至同一时代中的不同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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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艺术、科学、宗教和习俗等等。这就是文物所具有的历史价值。
二、艺术性
文物的艺术性,主要是视其所具有的审美、欣赏、愉悦功能、借鉴作用和美学、美术史、艺术史的资料价值。它们之间既相互渗透,又相互制约。
审美功能,主要指由美学的深层次给人以艺术启迪和美的享受。 欣赏功能,主要指从观赏的角度给人以联想并陶冶人的情操。 愉悦功能,主要指给人以娱乐并寓教于乐。
借鉴作用,主要是指取其精华,从艺术表现形式、手法技巧和制作工艺等方面得以借鉴和创新。
美学、美术史、艺术史资料价值,系指为美学、美术史、艺术史的研究提供弥足珍贵的实物资料。 一般来说,不是所有的文物都具有艺术性(如生产工具),而具有艺术性的文物,其用途和作用也有所不同。大致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融实用与审美为一体的遗物和遗迹。如玉块、石块、玉镯、石镯、铜镯、玉簪、金簪等装饰物品。鼎、釜、甑、鬲、甗、盆、盘、豆、壶、觚、鬻、尊、罐等陶器皿。鼎、鬲、豆、盘、觚、爵、角、尊、匝、盆等铜器皿。碗、盘、碟、杯、盅、壶、瓶、罐等瓷器皿。又如陶塑、泥塑、石雕、瓷塑、动物形玩具等。这些实用器的造型、装饰纹样均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又如建筑,可分为宫廷、府第、住房、寺庙、宫观、亭台、祠堂、桥、牌坊、陵墓及纪念性建筑物等。宫廷建筑最堂皇,也最具艺术性。它是统治者行使权力、生活起居和玩乐的场所。要使建筑与统治者的权力地位和奢侈生活需求相一致,就必然要在建筑用材的选择、建筑群体的布局、建筑单体的形式、装饰设计诸方面进行艺术美的创作,使之既体现权力的尊严又具艺术美,融实用与审美于一体。建筑遗存为建筑美学研究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实物资料。
第二类,为供观赏而创作的工艺品、美术品等艺术品。此类作品丰富多彩,争奇斗艳。如史前的陶塑、泥塑、玉雕、石雕、骨雕、木雕、人物、动物等艺术品,历史时期的陶塑、泥塑、铜铸、铁铸、铁雕、玉雕、石雕、骨雕、牙雕、竹雕、木雕、人物、动物、植物及其他艺术品。题材丰富多彩,造型千姿百态,神态栩栩如生。此类作品迄今仍颇富艺术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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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各种祭祀时用的礼器、法器和供奉的对象而创作的宗教雕塑艺术作品。就我国而言,史前的陶塑、泥塑、石雕女神像。如辽宁阜新“女神庙”中出土的女神,有与真人相若和大于真人两三倍的女神是其代表作。历史时期铜铸、泥塑、陶塑、彩塑佛像、菩萨、观音及瓷塑观音等。又如玉琮、石琮、玉璧、石璧、骨璧、玉璜、玉圭等礼器,其中玉琮、玉璧始出现于仰韶时代的大汶口文化晚期,流行于龙山时代的良渚文化,盛行于商周时期。
第四类,明器(专为随葬制造的器物)中的一些器物。如雕塑人物俑、动物俑、镇墓兽等,房屋、车船及工具模型。此外,还有仿礼器、生活器皿等器物。前者自身即隶属雕塑艺术品,后者造型、装饰均具有艺术价值。在中国,器皿类明器始出现于新石器时代中晚期。俑类作品始见于春秋战国,盛行于秦汉,唐至明依然较流行之。在墓葬中常出土陶、瓷俑。陕西秦始皇陵出土的兵马佣,其形体大小与真人、真马相若,造型准确,比例适宜,形神兼备、神态各一,判若真人真马,栩栩如生。其中兵俑是根据不同身份、年龄用写实写真手法设计圆雕而成,姿态表情描绘细腻,惟妙惟肖。彩绘绚丽,色调明快,对比浓烈。马俑也是采用写实、写真手法圆雕而成。造型准确,比例适度,神韵十足。它堪称中国乃至世界艺术宝库中的璀璨明珠。
三、科学性
文物所具科学性,系指文物蕴含的知识、科学与技术信息。各种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产生它所处时代的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如陶器的发明,具有划时代意义。用粘土烧造器皿,这是人类首次利用天然材料创作人造用具,是人类对土调水具有可塑性的物理性能认识的标志,也是人类发现陶坯经焙烧可变硬的化学变化认识的标志。
青铜器的发明是人类的又一划时代创举。青铜器的发现是人类已掌握合金冶铸技术的实物证据。
纺织品的发现,是人类掌握纺织技术的标志。 建筑遗迹的发现,是人类掌握建筑技术的标志。 天文图像的发现,表明人类已掌握一定的天文知识。
彩陶纹样中发现有用同样笔划构图的,表明人类在当时已掌握了一定的数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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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器的铸造和使用,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又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创举。世界各地人工冶炼铁和铸造铁器的时间早晚不同。中国发现最早的铁器是春秋时代,其中多数发现于湖南长沙地区。
瓷器,是中国的伟大发明,在世界各国中闻名遐迩,并被誉为“瓷国”。 上述陶器、青铜器、纺织品、铁器、建筑遗迹、瓷器可窥视文物所具有的科学价值,也充分表明文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客观性。
四、纪念性
文物价值,以往仅以历史性、科学性和艺术性作为衡量的标尺。事实上,纪念性也应是衡量文物价值的标尺之一,亦即有的文物,其价值系以具有纪念性为主。如古代、近代名人故居、祠堂、墓葬及遗物等。又如现代名人故居、墓葬及遗物等。
总之,一件物品或遗存是不是属文物,应根据以上所述四性(历史性、科学性、艺术性、纪念性)来界定。不过,每一件文物或每一个文物单位不一定非四性具备,应依实际情况而定。
1、文物的史料作用:
文物的作用,首推史料作用,它是无任何东西可以替代的,再加上文物本身具有不能再生的特点,因而文物的史料作用更有其独特性。其主要表现在文物具有证实史籍记载,纠正史籍之谬误,补充文献记载的缺佚和为史前史研究提供实物史料等各种功能。
一、文物的证史作用
文物的证史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史籍的证实。
人们撰写的世界史、国史、断代史,一般都是依文献资料撰就。文献对历史的记载是否符合史实则有待考证,而考证只有依靠文物。就中国史而言,对史前史的研究,只凭一些传说记载和对史前社会面貌的一些追忆、描述和记载的资料是不行或不够的,这就更需依靠文物加以佐证。所以文物起证实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随着考古事业的发展和发现,文物日益增多,为历史研究提供的实物资料也愈加丰富。
二、文物的正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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