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物调查的对象
文物调查对象,即《文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受国家保护的各类文物。如: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窑址、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
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 三、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等。 四、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古地图和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
五、能反映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生产、生活的各类实物。 六、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也属调查对象。 (四)文物调查的要求
文物调查基本要求归纳为三方面,即实地调查、采集(兼征集)文物标本、整理好调查资料。
1、实地调查 是文物调查的基本要求。要求调查人员实事求是,做到脑勤、口勤、腿勤、手勤,出色完成调查计划。
2、文物标本的采集(兼征集) 是文物调查的另一基本要求。在调查过程中,应征集散存于私人手中的文物。在实地考古调查中,应认真采集标本。如遇到石器、玉器、蚌器、陶器等小件类文物要全部采集,陶片可选典型性、代表性的,并及时编号、登记,记明采集地点、时间,分别包装、存放。
3、调查资料的整理 对调查成果,及时进行整理,是文物调查最基本的要求。调查资料包括调查日记、照片、图纸、拓片、登记表、调查登记表、总的调查记录。调查资料整理好后,交由单位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
(五)文物调查的管理
文物调查工作,也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因而它须由各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即制定文物调查计划、统筹经费,并委托文物机构实施计划和检查文物调查开展的情况与质量。而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文物调查,应事先征求文物所在地的省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商定具体计划和实施步骤。重大课题或主要文物项目的调查计划,须经国家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讲解考古发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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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发掘管理,系指对拟进行试掘、抢救性、配合基本建设或主动性(有计划带课题)及特许考古发掘的管理。这是加强地下文物(古遗址、古墓葬)、水下文物保护管理的重要方面。各国都有自己的管理法规和措施。如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这是中国进行考古发掘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考古发掘的种类
考古发掘,依其发掘性质、目的、组织方式不同,分为试掘、抢救性发掘、配合工程发掘、主动发掘、特许发掘诸种类。
1、考古试掘 一般是在考古遗址调查中进行。其目的是为了了解某一遗址的文化内涵和价值,确定是否有必要发掘和制定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抢救性发掘 系指在自然或人为(如在农田水利建设或城市建设中发现了古遗址、古墓葬等)的原因可能使古遗址、古墓葬等遭破坏的情况下,为了抢救文物使之免遭毁坏而采取的应急措施。一旦遇到这种情况,文物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发掘。
3、配合工程发掘 系指配合基本建设开展的考古发掘。其目的在于避免古遗址、古墓葬等在建设中遭破坏或在建设水库时被淹没。这是文物保护的主要措施之一。如三峡工程建设。这样做,既对文物保护有利,也对工程建设有利。 4、主动发掘 系指文物考古机构、研究单位为解决某一学术课题,有选择地按计划进行的发掘,或高校考古专业学生田野实习需要而进行的考古发掘。前者目的在于获取科研需要的遗物、遗迹等资料,后者以使学生接受田野考古知识、发掘方法、技能和整理发掘报告等方面的基本训练为目的。
5、特许发掘 系指为解决某一学术课题,经他国的许可批准,而到他国进行考古发掘。
(二)考古发掘的管理
考古发掘,种类多种,其管理也不尽相同。
1、试掘管理 在考古调查中,如需进一步对某一处古遗址的文化内涵作较深入的了解而拟进行试掘,需作试掘计划,经省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并需由具有考古发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试掘任务,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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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个人不能进行考古试掘。
2、主动发掘管理 为加强对主动考古发掘的管理,《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机构、考古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必须提出计划,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始得进行发掘。”在拟发掘计划时,应事先征求发掘项目所在地的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与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尔后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
其主要内容有:
⑴申请单位的名称及负责人的姓名;
⑵发掘对象的名称、时间、地点、级别(指文物保护单位属国家级、省级或县级)、面积及范围;
⑶发掘的起讫时间; ⑷发掘的目的、要求和计划; ⑸发掘经费的预算与来源;
⑹发掘设备;⑺文物保护技术的准备情况;
⑻发掘工地领队和队(组)员的姓名、职务、职称、简历; ⑼所需劳动力情况;
⑽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⑾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审查意见; 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审批意见; ⒀备注;
⒁考古发掘执照编号。
上述内容第一项到第九项是供审查、审批部门对申请主动发掘的必要性、可行性的审批条件。
保证质量的审查。经审查批准,方发给发掘执照。要严格按计划实施。在发掘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1、在进行田野发掘时,考古发掘人员要严格按照1984年文化部发布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进行。并保质保量完成发掘任务。
2、发掘工作结束后,要对发掘现场及时做出妥善处理,需保留发掘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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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出保护意见,采取保护措施。
3、及时编写发掘报告。为文物学、考古学、历史学、人类学艺术史、宗教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及生态学、古气候学、天文学、医学等一些自然科学及建筑学等工程学的研究提供可靠的实物资料。因而发掘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遗址、墓葬或其他遗迹等所在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古今地理沿革、发掘历史和本次发掘的目的、经过。
②文化层的堆积及遗迹与文化层的关系,各文化层、各类遗迹中出土遗物的情况。
③遗迹(包括房址、墓葬、灰坑、窖穴、井、灰沟、围墙、作坊??)。 ④遗物(含石器、陶器、木器、铜器等人工制造的文化遗物及与人类行为和生活环境相关的自然遗存,如稻谷标本等,乃至人类自身的骨骸和人类食用丢弃的兽畜骨、鱼骨、龟鳖甲、蚌贝螺壳、植物籽实、果核等,以及人类或动物粪便等等,此外还包含各种化石。) ⑤年代与文化分期。
⑥发掘的主要收获(诠释文物所反映的若干问题,如文化性质、文化特征、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宗教信仰等)。
⑦图与照片(图含发掘项目所在地理位置的地图、文化层及遗迹的平剖图、分类器物图、器物组合图等;照片含遗迹、遗物现场、器物照片等)。 ⑧附录各类标本的鉴定研究或成分分析报告等。
上述的内容表明,编写发掘报告并不是简单地记流水账,而是要对考古发掘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研究、消化,对器物进行分型、定式、分期、判断年代及对资料所反映问题的诠释等。因此,在资料整理过程中,除了技术性的工作(器物修复、照相、绘图、编号、登记?)外,还要运用类型学、地层学和年代学等主要方法和手段。凡此都表明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过程也是研究过程,只是研究的目的在于编写高质量的发掘报告,为文物学、考古学及其他学科研究提供尽可能准确、翔实且科学性强的资料和有关信息。
4、做好出土文物的移交工作。《文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出土的文物除根据需要交给科学研究部门研究的以外,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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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据此,发掘单位应将出土文物造册移交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特区、直辖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具备保管、收藏条件的单位保管或收藏,以供研究和宣传之用。发掘单位需留作标本的文物,须经省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指导思想是:
根据各个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特点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作用,确定它的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和规划原则。名城的建设规划,既要符合现代化生产、生活的要求,又要保持其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风貌。要保留这些名城固有的合理的总体布局,注意整个城市空间的协调,把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地段、街区成片地保存下来,确定为重点文物保护区,划出一定范围的建设控制地带。通过规划,有机地组织到城市的整体环境中去,以显示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连续性。于是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和执行保护规划,予以控制和管理。
一、制定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应体现它的性质和特点,这是制定名城规划的原则,而在制定保护规划之前,应先行深入调查研究,从横的方面,摸清各类不可移动的文物及风景名胜在地域和空间的分布,从纵的方面了解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的文物的完整体系。通过调查、分析、研究丰彩多姿的文物名胜及名城所具特点和所属城市性质,如西安、洛阳、开封、南京、北京等属历代王朝的都城,又如泉州、扬州、天津等属名扬中外的商埠都会??。只有在深入调查,摸清名城文物数量和分布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有的放矢的符合实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则。
我们认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以保护城市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它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保护规划时,系以保护文物为重点,各项建设要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和风貌有机科学地结合,既保持、发扬民族风格,又要保持、发扬自身特色。根据文物的价值,确定其级别及重点。对单体的古代建筑或建筑群连片地段和典型街区、古城遗址、古墓葬区等,要依其价值高低,以点、线、面的形式划定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通过规划,把它们有机地组织到城市的整体环境中去。
二、加强保护管理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个复杂体系,表现在它涉及到生产、生活、建筑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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