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作业不应低于10℃
注:①作业种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②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作业可低至10℃;中作业可低至7℃;重作业可低至5℃。
三、辅助建筑物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浴室25℃ 更衣室23℃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 办公用室16~18℃ 食堂14℃
盥洗室、厕所12℃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212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的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s;
3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 〔20kcal/(m32h)〕时,不宜大于0.3m/s;当室内散热量大于或等于2
3
3W/m时,不宜大于0.5m/s。
第22123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温度应采用18~22℃ 相对湿度应采用40~60% 风速不应大于0.2m/s
注:使用条件无特殊要求时,室内相对湿度可不受限制。
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湿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工作区的风速,不宜大于0.3m/s。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2121条的规定。
第22124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22124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温度(℃)表2.1.4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 加大1~2℃。
第22125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42325条至第4232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2126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温度应采用24~28℃ 相对湿度应采用40~65%
风速不应大于0.3m/s
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湿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0.2~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30℃时,可大于0.5m/s。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2121条的规定。 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第22221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注:本条及本节其他条文中的所谓“不保证”,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
第22222条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第22223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第22224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第22225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226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第22227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
注:统计干湿球温度时,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4次的定时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6h的温度值核算。
第22228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
第22229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2210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tsh=twp+β△tr(222210—1) 式中tsh——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第22229条采用; β——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表222210采用; △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
(222210—2)
式中twg——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按本规范第22227条采用; 其他符号意义同式(222210—1)。
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表2.2.10
第222211条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 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不遵守本规范第22227条至222210条的规定。
第222212条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最多风向(静风除外)的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第222213条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第222214条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夏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第222215条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
第222216条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
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取,一般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5℃。 注:本条中所谓“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系指室外连续5天的滑动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
第222217条室外计算参数的统计年份,宜采取1951~1980年,共30年,不足30年者,按实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年,少于10年时,应对气象资料进行订正。
第222218条山区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根据就地的调查、实测并与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确定。
第222219条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二采用。
对于本规范附录二未列入的城市及台站,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统计确定。对于冬夏两季各种室外计算温度,亦可按本规范附录三所列的简化统计方法确定。
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第22321条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定。
第22322条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
第22323条透过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标准窗玻璃的太阳直接辐射照度和散射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五采用。
第22324条应用本规范附录四和附录五时,当地的大气透明度等级,应根据本规范附录六及夏季大气压力,按表22324确定。
大气透明度等级表2.3.4
第三章采暖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2121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其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采暖。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值班采暖所需维持的室内温度。
第3212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厂房,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第32123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32124条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32124—1)
或(32124—2)
式中Ro2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2℃燉W)(m22h2℃燉kcal); 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22121条和第32224条采用; 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2125条采用; 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表32124—1采用;
△ty——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32124—2采用;
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燉(m22℃)〕〔kcal燉(m22h2℃)〕,按表32124—3采用;
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2℃燉W),按表32124—3采用。 注:①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②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32124—1~2)的计算结果小5%。
③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④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⑤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
温差修正系数表3.1.4—1
允许温差△ty值(℃)表3.1.4—2
注:①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32124—4确定。 ②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ty值,可采用2.5℃。
③表中tn——同式(321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