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辐射采暖
第32421条加热管埋设在建筑构件内的低温辐射采暖,可用于民用建筑的全面采暖或局部采暖。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热水作热媒;
二、不应导致建筑构件龟裂和破损;
三、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宜采用下列数值: 经常有人停留的地面24~26℃ 短期有人停留的地面28~30℃ 无人停留的地面35~40℃
房间高度为2.5~3m的顶棚28~30℃ 房间高度为3.1~4m的顶棚33~36℃ 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35℃
距地面1m以上至3.5m以下的墙面45℃
注:①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游泳馆中,加热管轴心处的地面温度,不应高于35℃。 ②混凝土地板辐射采暖的供水温度,宜采用45~60℃,供回水温差宜采用5~10℃。
第32422条金属辐射板采暖,可用于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潮湿的房间除外)的局部区域或局部工作地点采暖,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亦可用于全面采暖。
第32423条金属辐射板采用热水作热媒时,热水平均温度不宜低于110℃;采用蒸汽作热媒时,蒸汽压力宜高于或等于400kPa,不应低于200kPa。
注:金属辐射板采暖的热媒温度,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21210条的有关规定。 第32424条金属辐射板的最低安装高度,应根据热媒平均温度和安装角度按表32424采用。
金属辐射板的最低安装高度(m)表3.4.4
注:①表中安装高度系指地面到板中心的垂直距离。
②表中数值适用于站着工作且工作地点固定的场合,当坐着工作或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可比本表的数值降低0.3m。
第32425条管板式金属辐射板的板槽与加热管,应紧密吻合。对金属带状辐射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加热管因热膨胀而横向变形。
第32426条金属辐射板采暖系统,宜采用同程式,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注:当热媒为蒸汽时,辐射板支管上不宜装设阀门。
第32427条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条件许可时,宜用于生产厂房的局部区域或局部
工作地点采暖,亦可用于全面采暖。
注:采用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32428条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应采用净煤气,其杂质允许含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城市煤气设计规范》的要求。煤气的成分和工作压力应保持稳定。
第32429条煤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的舒适辐射照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
当煤气红外线辐射器用于局部工作地点采暖时,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安装在人体的侧上方。
第324210条采用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第324211条全面辐射采暖的耗热量,可按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应对总耗热量乘以修正系数:低温辐射采暖,修正系数可采用0.9~0.95;金属辐射板和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可采用0.8~0.9。
第324212条局部区域辐射采暖的耗热量,可按整个房间全面辐射采暖时所算得的耗热量,乘以该区域面积与所在房间面积的比值和表324212中所规定的附加系数确定。
局部区域辐射采暖耗热量附加系数表3.4.12
第324213条局部工作地点辐射采暖的供热量,应根据局部工作地点的面积和人体所需的辐射照度与周围空气温度的关系,按表324213通过计算确定。
人体所需的辐射照度与周围空气温度的关系表3.4.13
注:露天作业时,表中数值应增加一倍。
第324214条布置全面采暖的辐射装置时,应尽量使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的辐射照度均匀,并应适当增多外墙和大门处的数量。
注:辐射装置不应布置在对热敏感的设备附近。 第五节热风采暖与热风幕
第3252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热风采暖: 一、能与机械送风系统合并时;
二、利用循环空气采暖经济合理时;
三、由于防火、防爆和卫生要求,必须采用全新风的热风采暖时。
注:①对于公共建筑和一班制的生产厂房,应对热风采暖和机械送风合并的合理性提出充分根据。
②循环空气的采用,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本规范第42621条的要求。
第32522条位于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生产厂房,当采用热风采暖且距外窗2m或2m以内有固定工作地点时,宜在窗下设置散热器。
第32523条当非工作时间不设值班采暖系统时,热风采暖不宜少于两个系统(两套装置),其供热量的确定,应根据其中一个系统(装置)损坏时,其余仍能保持工艺所需的最低室内温度,但不得低于5℃。
第32524条设计循环空气热风采暖时,在内部隔墙和设备布置不影响气流组织的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大厂房内,宜采用集中送风系统;其他情况,宜选用小型暖风机。
注:大型暖风机不宜布置在开启频繁的外门附近。 第32525条选择暖风机或空气加热器时,散热量的安全系数,宜采用1.2~1.3。 第32526条采用小型暖风机热风采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空气循环次数,每小时不宜小于1.5次; 注:值班采暖可不受此限。
二、暖风机的安装高度,当出口风速小于或等于5m/s时,宜采用3~3.5m;当出口风速大于5m/s时,宜采用4~5.5m;
三、暖风机的送风温度,宜采用35~50℃。
第32527条利用集中送风采暖时,应使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处于回流区;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的风速,应按本规范第22122条执行,但最小风速不宜小于0.15m/s;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应通过计算确定,一般可采用5~15m/s。
第32528条集中送风采暖系统的送风口安装高度,应根据房间高度和回流区的分布位置等因素确定,不宜低于3.5m,不得高于7m。吸风口底边至地面的距离,宜采用0.4~0.5m。集中送风的送风温度,宜采用30~50℃,不得高于70℃。
房间高度或集中送风温度较高时,送风口处宜设置向下倾斜的导流板。
第32529条必要时,热风采暖系统应按本规范第723216条的规定设自动控制装置。
第325210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热风幕:
一、位于严寒地区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当开启频繁的主要通道外门不可能设置门斗或前室,且每班的开启时间超过40min时;
二、不论是否位于严寒地区和外门开启时间长短,当生产或使用要求不允许降低室内温度,且又不可能设置门斗或前室时;
三、位于非严寒地区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热风幕合理时。 第325211条热风幕的送风方式,对于公共建筑,宜采用由上向下送风;生产厂房宜采用双侧送风,外门宽度小于3m时,可采用单侧送风,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采用侧面送风时,宜采用由上向下送风。
注:侧面送风时,严禁外门向内开启。
第325212条热风幕的送风温度,应根据计算确定。对于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的外门,不宜高于50℃;对于高大的外门,不应高于70℃。
第325213条热风幕条缝和孔口处的送风速度,应通过计算确定。对于公共建筑的外门,不宜大于6m/s;对于生产厂房的外门,不宜大于8m/s;对于高大的外门,不宜
大于25m/s。
第325214条设置热风幕的生产厂房的外门,应设便于启闭的开关装置。必要时应与热风幕的通风机联锁。
第六节采暖管道
第32621条散热器采暖系统的供水、回水、供汽和凝结水管道,宜在热力入口处与下列供热系统分开设置:
一、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二、热风采暖和热风幕系统; 三、热水供应系统; 四、生产供热系统; 五、其他应分开的系统。
第32622条热水采暖系统,应在热力入口处的供回水总管上设置温度计、压力表,必要时,应装设流量计和除污器。
注:①流量计宜设在供水总管上。
②除污器应装在流量计、调压板和混水器的入口管段上。 ③小系统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32623条当供汽压力高于室内采暖系统的工作压力时,应在采暖系统入口的供汽管上装设减压装置。
注:①减压装置应由减压阀、安全阀和压力表等组成。 ②减压阀进出口的压差范围,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第32624条当热网的供水温度高于采暖系统的洪水温度,且热网的水力工况稳定,入口处的供回水压差足以保证混水器工作时,宜装设混水器。
第32625条室内热水采暖系统的总压力损失,应根据入口处的资用压力通过计算确定。当资用压力过大时,应装设调压装置。
第32626条高压蒸汽采暖系统最不利环路的供汽管,其压力损失,不应大于起始压力的25%。
第32627条热水采暖系统的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共同段)的计算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应大于15%。
利用电子计算机计算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计算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应大于5%。 第32628条布置蒸汽采暖系统时,应尽量使其作用半径短,流量分配均匀;环路较长的高压蒸汽采暖系统,宜采用同程式。选择管径时,应尽量减少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额。必要时,应在各回水汇合点之前装设调压阀门。
第32629条采暖系统供水、供汽干管的末端和回水干管的始端的管径,不宜小于20mm;低压蒸汽的供汽干管可适当放大。
第326210条采暖管道中的热媒流速,应根据热水或蒸汽的资用压力、系统形式、防噪声要求等因素确定,最大允许流速不应大于下列数值:
一、热水采暖系统: 民用建筑1.2m/s 辅助建筑物2m/s 生产厂房3m/s
二、低压蒸汽采暖系统: 汽水同向流动时30m/s 汽水逆向流动时20m/s 三、高压蒸汽采暖系统:
汽水同向流动时80m/s 汽水逆向流动时60m/s
第326211条机械循环双管热水采暖系统和分层布置的水平单管热水采暖系统,应考虑水在散热器和管道中冷却而产生的自然作用压力的影响。
第326212条单管异程式热水采暖系统,立管的压力损失不宜小于计算环路总压力损失的70%。必要时,可采用热媒温度不等温降法计算。
第326213条采暖系统的计算压力损失,宜采用10%的附加值。
第326214条蒸汽采暖系统的凝结水回收方式,应根据二次蒸汽利用的可能性以及室外地形、管道敷设等情况,分别采用以下回水方式:
一、闭式满管回水;
二、开式水箱自流或机械回水; 三、余压回水。
注:凝结水回收方式,尚应符合国家现行《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326215条高压蒸汽采暖系统,疏水器前的凝结水管不应向上抬升;疏水器后的凝结水管向上抬升的高度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宜大于5m。
注:当疏水器本身无止回阀时,应在疏水器后的凝结水管上设置止回阀。
第326216条疏水器至回水箱(或二次蒸发箱)之间的高压蒸汽凝结水管,应按汽水乳状体进行计算。
第326217条选择散热器调节阀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管系统应采用低阻力阀门; 二、双管系统应采用高阻力阀门。
注:单管顺序式系统,不应装设散热器调节阀。
第326218条采暖系统各并联环路,应设置关闭和调节装置。
有冻结危险时,立管或支管上的阀门至干管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m。
第326219条在减压阀、疏水器、除污器、混水器和其他装置以及自动控制阀的前后,均应设置关闭用的阀门。
第326220条热水和蒸汽采暖系统,应根据不同情况,装设必要的排气、泄水、排污和疏水装置。
第326221条采暖管道的伸缩,应尽量利用系统的弯曲管段补偿,当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伸缩器。
第326222条采暖管道的敷设,应有一定的坡度。对于热水管、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和凝结水管,坡度宜采用0.003,不得小于0.002;对于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坡度不得小于0.005。
如因条件限制,热水管道(包括水平单管串联系统的散热器连接管)可无坡度敷设,但管中的水流速度不得小于0.25m/s。
第326223条室内采暖系统的管道,应明装,有特殊要求时方可暗装。 安装在腐蚀性房间内的采暖管道及附件,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326224条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采暖管道,以及镶嵌在建筑结构里的立管,应采取预防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
第326225条当采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在管道穿过处应采取固定和密封措施,并使管道可向墙的两侧伸缩。
第326226条采暖管道穿过隔墙和楼板处,宜装设套管。 第326227条采暖管道不得同输送蒸汽燃点低于或等于120℃的可燃液体或可燃、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