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1——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表3.1.4—3
注:表中h——肋高(m);s——肋间净距(m)。
室内干湿程度的区分表3.1.4—4
第32125条确定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时,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tw,应根据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值,按表32125采用。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表3.1.5
注:①表中twn和tp2min——分别为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和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附录一采用。
②D≤4的实心砖墙,计算温度tw,应按Ⅱ型围护结构取值。 第32126条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
(32126—1)
或
(32126—2)
2
式中Ro——围护结构的传热阻(m2℃/W)
αn,Rn——同式(32124—1~2);
α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燉(m22℃)〕,按表32126采用; R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阻(m22℃/W),按表32126采用;
Rj——围护结构本体(包括单层或多层结构材料层及封闭的空气间层)的热阻(m22℃/W)。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表3.1.6
第32127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玻璃外窗、阳台门和天窗的层数,可按表32127采用。
窗、阳台门和天窗层数表3.1.7
注:①表中所列的室内外温差,系指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和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之差。 ②高级民用建筑,以及其他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双层窗合理的建筑物,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32128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其开窗面积应尽量减小。
注:民用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执行。
第32129条集中采暖系统的热媒,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供热情况和当地气候特点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一、民用建筑应采用热水作热媒;
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厂区只有采暖用热或以采暖用热为主时,宜采用高温水作热媒;当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在不违反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的条件下,可采用蒸汽作热媒。
注:①利用余热或天然热源采暖时,采暖热媒及其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②辐射采暖的热媒,应符合本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第321210条散热器采暖系统的热媒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级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医疗卫生及托幼建筑等,热水温度宜采用95℃;其他民用建筑,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
二、放散棉、毛纤维和木屑等有机物质的生产厂房,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
三、放散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的生产厂房,热媒温度不应高于上述物质自燃点的80%,且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
注:有根据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节热负荷 第32221条冬季采暖通风系统的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 一、围护结构的耗热量;
二、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三、加热由门、孔洞及相邻房间侵入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四、水分蒸发的耗热量;
五、加热由外部运入的冷物料和运输工具的耗热量; 六、通风耗热量;
七、最小负荷班的工艺设备散热量; 八、热管道及其他热表面的散热量; 九、热物料的散热量;
十、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注:①不经常的散热量,可不计算。
②经常而不稳定的散热量,应采用小时平均值。
第32222条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第32223条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aFK(tn-twn) (32223) 式中Q——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W)(kcal/h);
2
F——围护结构的面积(m);
22
K——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W/(m2℃)〕〔kcal/(m2h2℃)〕; t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22221条采用; tn,a——与本规范第32124条相同。
第32224条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第22121条采用,但层高大于4m的生产厂房,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应采用工作地点的温度; 二、墙、窗和门,应采用室内平均温度; 三、屋顶和天窗,应采用屋顶下的温度。 注:①屋顶下的温度,可按下式计算:
td=tg+△tH(H-2)(32224—1) 式中td——屋顶下的温度(℃); tg——工作地点温度(℃); △tH——温度梯度(℃/m); H——房间高度(m)。
②室内平均温度,应按下式计算:
(32224—2)
式中tnp——室内平均温度(℃);
td,tg——与式(32224—1)相同。
3
③散热量小于23W/m的生产厂房,当其温度梯度值不能确定时,可用工作地点温度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但应按本规范第32227条的规定进行高度附加。
第32225条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时,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
第32226条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各项附加(或修正)百分率,宜按下列规定的数值选用:
一、朝向修正率:
北、东北、西北0%~10% 东、西-5%
东南、西南-10%~-15% 南-15%~-30%
注:①选用修正率时,应考虑当地冬季日照率、辐射照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挡等情况。 ②冬季日照率小于35%的地区,东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10%~0%,东、西向可不修正。
二、风力附加率:建筑在不避风的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镇、厂区内特别高出的建筑物,垂直的外围护结构附加5%~10%。
三、外门附加率:
当建筑物的楼层数为n时: 一道门65n%
两道门(有门斗)80n% 三道门(有两个门斗)60n%
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500%
注:①外门附加率,只适用于短时间开启的、无热风幕的外门。 ②阳台门不应考虑外门附加。
第32227条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楼梯间除外)的高度附加率: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应附加2%,但总的附加率不应大于15%。
注:高度附加率,应附加于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和其他附加耗热量上。 第32228条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应根据建筑物的门窗构造、门窗朝向、热压和室外风速等因素,按本规范附录七确定。
第32229条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以及与原有热网相连接的新增建筑物,按本规范确定采暖热负荷时,尚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三节散热器采暖
第32321条散热器的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媒为热水时,各种类型的散热器,应按制造厂的规定选用;
二、热媒为蒸汽时,铸铁柱型和长翼型散热器,不应高于200kPa(2kgf/cm22);铸铁圆翼型散热器,不应高于400kPa(4kgf/cm)。 第32322条选择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宜采用外形美观、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二、放散粉尘或防尘要求较高的生产厂房,应采用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三、具有腐蚀性气体的生产厂房或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宜采用铸铁散热器;
四、热水采暖系统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应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蒸汽采暖系统不应采用钢制柱型、板型和扁管等散热器。
第32323条布置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散热器宜安装在外墙窗台下; 二、两道外门之间,不应设置散热器;
三、楼梯间的散热器,应尽量分配在底层或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下部各层。
第32324条散热器应明装;内部装修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可暗装;托儿所和幼儿园应暗装或加防护罩。
第32325条铸铁散热器的组装片数,不宜超过下列数值: 柱型(M132)20片 柱型(细柱)25片 长翼型7片
第32326条确定散热器数量时,应考虑其连接方式、安装形式、组装片数、热水流量以及表面涂料等对散热量的影响。
第32327条确定散热器数量时,柱型散热器面积可比计算值小0.1m2;翼型和其他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可比计算值小5%。
第32328条民用建筑和室内温度要求较严格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非保温管道,明设时,应考虑管道的散热量对散热器数量的折减;暗设时,应考虑管道中水的冷却对散热器数量的附加。
第32329条采暖系统制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媒为热水时,多层和高层建筑物宜采用单管系统; 注:①设计时,应计算热媒在管道中的温降。
②水平单管串联系统,必须采取有利于管道伸缩的措施。 二、热媒为蒸汽时,宜采用上行下给式双管系统。
注:当疏水器集中设置时,高压蒸汽采暖系统宜采用同程式。
第323210条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的采暖系统,条件许可时,南北向房间宜分环设置。
第323211条高层建筑的热水采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高度超过50m时,宜竖向分区供热;
二、一个垂直单管采暖系统所供层数,不宜大于12层。
第323212条垂直单、双管采暖系统,同一房间的两组散热器可串联连接;贮藏室、盥洗室、厕所和厨房等辅助用室及走廊的散热器,亦可同邻室串联连接。
注:热水采暖系统两组散热器串联时,可采用同侧连接,但上、下串联管直径应与散热器接口直径相同。
第323213条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其散热器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热,且不得装设调节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