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程序进行适当的培训;
(十一)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质量控制系统是否有效运行;
(十二)向合伙人和专业人员提供鉴证客户及其关联实体的名单,并要求合伙人和专业人员与之保持独立;
(十三)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鼓励员工就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方面的问题与领导层沟通; (十四)建立惩戒机制,保障相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守。 第十七条 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对已执行的非鉴证业务,由未参与该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对已执行的鉴证业务,由鉴证业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向客户审计委员会、监管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咨询; 与客户治理层讨论有关的职业道德问题;
向客户治理层说明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收费的范围; 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或重新执行部分业务; 轮换鉴证业务项目组合伙人和高级员工。
第十八条 下列防范措施也有助于识别或制止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行为:
监管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有效的公开投诉系统,使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员工以及公众能够注意到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行为;
法律法规、职业规范或会计师事务所政策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有义务报告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行为。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业务的性质考虑依赖客户采取的防范措施,但是仅依赖客户的防范措施,不可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十条 客户通过制定政策和程序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要求由管理层以外的人员批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聘任具备足够经验和资历的员工,确保其能够作出恰当的管理决策; 执行相关政策和程序,确保在委托非鉴证业务时作出客观选择;
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并对其服务进行适当的监督。
第四章 道德冲突问题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 在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解决遇到的道德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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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解决道德冲突问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与道德冲突问题有关的事实; (二)涉及的道德问题;
(三)道德冲突问题涉及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四)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解决道德冲突问题的程序; (五)可供选择的措施。
在考虑上述因素并权衡可供选择措施的后果后,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适当的措施。如果道德冲突问题仍无法解决,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适当人员咨询。 第二十三条 如果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或外部单位存在道德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或外部单位治理层讨论。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记录涉及的道德冲突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以及作出的相关决策。
第二十五条 如果某项重大道德冲突问题未能解决,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法律顾问咨询。
第二十六条 如果所有可能采取的措施都无法解决道德冲突问题,注册会计师不得再与产生道德冲突问题的事项发生牵连。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退出项目组或不再承担相关任务,或者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守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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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指导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解决提供专业服务时遇到的具体职业道德问题,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在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许多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保持警觉,并按照本守则的规定办理。当遇到本守则未列举的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予以解决。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以及职业声誉的业务或活动。
第二章 专业服务委托
第一节 接受客户关系
第四条 在接受客户关系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接受客户关系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以及客户是否涉足非法活动(如洗钱)或存在可疑的财务报告问题等。
第六条 客户存在的问题可能对注册会计师遵循诚信原则或良好职业行为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对客户及其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治理层和负责经营活动的人员进行了解; (二)要求客户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或内部控制作出承诺。
第七条 如果不能将客户存在的问题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客户关系。
第八条 如果向同一客户连续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定期评价继续保持客户关系是否适当。
第二节 承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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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仅向客户提供能够胜任的专业服务 。
在承接某一客户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承接该业务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条 如果项目组不具备或不能获得执行业务所必需的胜任能力,将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了解客户的业务性质、经营的复杂程度,以及所在行业的情况;
了解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和业务对象,以及注册会计师拟执行工作的目的、性质和范围; 了解相关监管要求或报告要求; 分派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 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
就执行业务的时间安排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
遵守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仅承接能够胜任的业务。 第十一条 当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专家的声望、专长及其可获得的资源,以及适用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因素,以确定专家的工作结果是否值得依赖。 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以前与专家的交往或向他人咨询获得相关信息。
第三节 客户变更委托
第十二条 如果应客户要求或考虑以投标方式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专业角度或其他方面确定应否承接该业务。
第十三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了解所有相关情况前就承接业务,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由于客户变更委托的表面理由可能并未完全反映事实真相,根据业务性质,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直接沟通,核实与变更委托相关的事实和情况,以确定是否适宜承接该业务。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因客户变更委托产生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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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应邀投标时,在投标书中说明,在承接业务前需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以了解是否存在不应接受委托的理由;
(二)要求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已知悉的相关事实或情况,即前任会计师认为,后任注册会计师在作出承接业务的决定前,需要了解的事实或情况;
(三)从其他渠道获取必要的信息。
如果采取的防范措施不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不得承接该业务。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客户要求在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基础上提供进一步的服务。如果缺乏完整的信息,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将拟承担的工作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提请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恰当地完成该项工作。
第十六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前任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或必须与后任注册会计师讨论客户的相关事务,取决于业务的性质、是否征得客户同意,以及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前,应当征得客户的同意,最好征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信息时,应当实事求是、清晰明了。
如果不能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通过询问第三方或调查客户的高级管理人员、治理层的背景等方式,获取有关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第三章 利益冲突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识别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这些情形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或与客户的主要竞争者存在合资或类似关系,可能对客观和公正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为两个以上客户提供服务,而这些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对某一事项或交易存在争议,可能对客观和公正原则或保密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利益冲突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在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之前,如果与客户或第三方存在商业利益或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所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采取下列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