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单元第七课《民事主体》教案设计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1.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法人设立的必备条件
3、本章授课目的在于,使学生掌握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开始和终止,监护的概念、性质,以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法律后果和撤销及其后果。
能力目标
使学生能举例说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德育目标
教育学生提高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自觉性。 二、重点与难点
重点: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是相对于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本章教学重点为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内容贯彻本章始终,教师应对学生易混淆的概念进行重点讲解,其中,胎儿地位及其保护是难点,可对三种学说即总括保护主义、个别保护主义和绝对主义给予相应介绍。
难点:法人。
三、方法与手段:引导辨议法、案例教学法 四、复习与提问: 1.自然人是公民吗?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如何划分的? 3.法人设立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五、教学过程
(导入)刘德华状告广州某化妆品公司侵权索赔100万 新京报3月3日讯 昨日,香港艺人刘德华将广州一家化妆品公司告上法庭,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索赔人民币100万元。
洗发露印上华仔头像 2004年1月,刘德华在内地的维权公司发现,广州白云区新市镇鹤边村一家名为好X美日化有限公司销售印有刘德华头像的化妆洗涤用品,事实上该公司并没有得到使用刘德华肖像的授权。刘德华随即委托香港?士打律师事务所先后于去年1月6日、18日两次向好X美日化有限公司发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但律师函如石沉大海。
律师公证员携手取证
2004年12月29日,刘德华委托的律师在广东省公证处公证员陪同下,来到好X美日化有限公司产品的生产工厂,购买了“华仔”沐浴露、“华仔”洗发露等产品,并取得该厂洗发露宣传单以及纸袋。公证员对购物场所地点外观以及产品进行了拍照,封存。
“华仔系列”价格低廉 记者见到,在“华仔系列”超级套装的宣传纸袋以及该公司出品的“黑亮去屑洗发露”的包装盒以及宣传单上,印有刘德华面带微笑、穿着米黄西装的半身像。据调查,印有刘德华形象的各类洗涤化妆用品的出厂价格低得惊人。一罐1130毫升沐浴露出厂价仅为3.5元,而在市场上却达35元以上。
多位明星肖像被使用
昨日,刘德华的内地维权代理人将好X美日化有限公司和生产厂家告上了法庭,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已经生产的印有刘德华肖像的所有产品,同时要求侵权人在人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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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南方日报上登载公开道歉函,并索赔100万人民币。据悉,该公司和工厂生产的产品上,除刘德华以外还印有其他一些国内外明星的肖像,林依轮、陈慧琳等艺人也在其列。
一、民法的涵义(板书) (一)何为民法?(板书)
民法一词历史悠久,来源于古罗马时期的“市民法”。公元6世纪,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的主持下,将罗马法改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也称《民法大全》,主要内容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民事规范。后来民法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国是到清朝末年才制定民律的草案。现在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
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律的总称。(板书)
(二)民法调整对象范围: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板书)
1.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横向财产关系——关系平等、意思自由、等价有偿 纵向财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无偿占有
2.人身关系——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注意:与财产有密切联系) 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横向人身关系——关系平等、 纵向人身关系——有等级、特权
[资料]婚姻自主权是否为身份权,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教材认为婚姻自主权不是妻权、夫权,也不是婚姻权,而是每个公民所享有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权利,婚姻自由实际上是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所以婚姻自主权不是身份权,而是人格权。
(三)民法的分类(板书)
我们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民法的涵义。
一是从广义上理解,民法是指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单行的民事法律和众多的民事法律规范、条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民事条款。
二是从狭义上理解,民法专指民法典。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制定统一法典的时机和条件还不成熟,因此,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民法典。
案例:某甲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将彩电放在座椅旁。行驶中,一小孩突然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同车的乙带的皮箱倒下,砸坏了甲的彩电,甲要求乙赔偿。甲的要求是否合理?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甲的要求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对一般民事案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乙的皮箱砸坏甲的彩电,并非由于乙的过错造成,而是由于汽车行驶过程中出现了乙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这个意外事件是由于司机为避免他人损害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小孩(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民事法律关系(板书)
前面我们已经讲了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那么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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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同学们应该不难回答了。即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它是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如,人们根据民事规范的要求签订各种合同从而形成了各种合同的法律关系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呢?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板书)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如我们上面案例中的某甲和某乙。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2、民事权利义务的客体(板书)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板书)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经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法律允许做一定民事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按法律或他人的要求为一定民事行为或不为一定民事行为的必要性。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和相互对应的。
以上三个要素相互联系不可缺少,变更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再是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了。
“民事法律关系”,指出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要素组成的,即,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这节课我们首先来讨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其中享受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力主体,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往往既是权力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在我国,民事权利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它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以及其他可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二、自然人(板书)
(一)自然人的涵义(板书)
概念: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有血有肉、两足直立行走、具有高度抽象思维能力的高级哺乳动物。
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以及无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公民是从属于自然人的,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是一个宪法概念。而自然人的范围十分广泛,这是由于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将会进一步扩大,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所造成的。
公民的出生是一个法律事实,是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公民从一出生时起,就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故认定一个分娩的胎儿是否符合出生的标准,关系重大。如果符合出生的标准,他就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否则就没有。(举例:甲于某年9月10日死亡,当时甲已有配偶乙和一子丙,且乙已怀孕。假设甲有遗产9万元,且甲没有遗嘱,也没有父母。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时,就应当给胎儿保留3万元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符合出生标准,则可以获得3万元的遗产,如果几天后又死了,这3万元就是他的母亲乙所有,丙只能拿到父亲遗留的3万元遗产。如果不符合出生标准,生出的胎儿是死体,则不能取得为其保留的3万元遗产,该3万元遗产仍然是甲的遗产,由乙和丙均等继承,这样乙和丙就能各拿到4.5万的遗产。)但怎样才算符合出生标准呢?各国的情况有所不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当代医学上公认的标准,即以胎儿完全脱离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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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独立存在,并能独立呼吸为准。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板书)
民法作为一个权力法,主要规定在法律上民事主体有哪些权利,又如何才能取得这些权利。二者所有的一切全部取决于民法中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因此可以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整个民法的基础。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板书)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具体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必须有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有意思能力。意思能力是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基础。自然人具有意思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理智的进行民事活动。
案例:王某为某机械厂的合同工,16周岁。某日,她在工艺美术商品店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价值1700元。王的父亲认为她尚未成年,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要求工艺美术商店退货,而王某提出,自己已经是自食其力的工人,可以自己做主,表示不愿退货。
(1)王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2)其父要求商品退货是否合法律规定?(3)这件事应当由哪个法律来调整呢?
答:(1)有效。因为王已满16岁,以自己的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本案中不存在主体不合格问题。
(2)王某父亲要求商店退款是否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由于王某依法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买卖合同已经合法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7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王某父亲认为王某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这件事由民法来调整。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板书)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了如下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不能进行的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案例:王某,才17岁已经是远近闻名的种瓜专业户了。西瓜快熟的时候,他和一家水果店签定了五万斤西瓜的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等西瓜熟了,由水果店派车来拉西瓜,并交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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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合同规定的日期到了,西瓜长势喜人,丰收在望。王某两次催水果店来运西瓜,但一直没见到汽车的影子。
原来,在合同履行期就要到来的时候,水果店进了一大批羊桃,仓库全被占满了。几天以后西瓜大量上市,价格下跌。水果店见卖西瓜已无利可图,就不打算派车去运西瓜了。结果王某的一部分西瓜没有及时采摘,受到一定损失。王某与水果店交涉无果,就向法院要求水果店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水果店的负责人说:王某才17岁,没有成年,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他没有签合同的资格,因此这份合同不能算数。这位水果店负责人的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案例:有一天,商店来了一批“双喜牌”电饭锅,买的人挺多。这时候,一位穿得整整齐齐的小伙子走到柜台前看了看,又转到后边排上了队。排在前边的一个叫李明的青年转过头来对伙伴小涛低声说:喂,这不是志学吗,他的精神病好啦?小涛说:是啊,上次他犯病住了几个月医院,出院后一直挺正常的。李明有点担心地问:他能买东西吗?
案例:原告龚某和被告吴某是小学同学,两人均才9岁,2004年3月29日下午1时吴某到龚某家,见龚在做作业,就摘掉其眼镜嘻闹,龚某就去追赶,意图要回眼镜,不巧吴某的衣袖碰到斜放在一旁的砖堆上的竹竿,竹竿弹起后戳伤了原告的右眼,龚某为此住院七天,右眼手术摘除,花费医疗费4450元,交通费120元,护理费440元。原告龚某之父起诉法院要求吴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损失。
被告吴某的父亲认为这是小孩嘻闹造成的,孩子并非故意伤害龚某,属于意外事故。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此说法有道理吗?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板书)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统治阶级的意志确定的,因此可以说每一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一样的。然而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识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识能立即行为能力,无意识能力则无行为能力。一般说来,自然人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设定义务,其内容和范围则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可以通过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放弃或转让。
从以上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又是民事权利能力转化为具体民事权利的手段。
(三)监护(板书)
讨论:婴儿能获得赔偿金,拿起能否作为民事主体呢?如果能,由谁替其保管;而替其保管的原因是什么?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利的监督和保护。
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中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从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等人员中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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