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单元第七课民事主体教案设计(2)

2020-03-27 12:38

监护人的顺序:a.未成年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批准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b.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属;经批准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依其设定的根据和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法定监护。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板书)

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则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此外,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也可以成为他们的监护人。

对于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宜作监护人的,由他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哪些职责呢?第一,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教育、监督;第二,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以及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对被监护人的不法行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

2.指定监护。即由法律授权的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板书) 民法通则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即由判决指定。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民法规定这项制度的意义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必须下落不明满二年。即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持续二年时间,一般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即由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 ③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即由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发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的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后,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公民被宣告失踪后,就暂停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其财产。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被撤销后,原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当然也随之撤销、失效。

(2)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判决推定公民死亡,因而结束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民法上为什么要规定这样一项制度呢?这是因为,公民失踪不仅仅是失踪者个人的问题,也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比如夫妇二人,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在家等多长时间?一方如果一辈子不回来,另一方是否要等一辈子?还有财产问题,失踪人的财产是否要长期保管下去?可见,公民失踪后,如果失踪人的死活在法律上长期不确定,就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故该项制度可以有效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必须下落不明满四年。如果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如飞机失事、航海遇难等,则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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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

②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③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依法宣告。除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为一年外,其余程序与宣告失踪相同。

公民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自行消灭,遗产开始继承。然而宣告死亡毕竟不同于自然死亡。宣告死亡只是对公民死亡的推定,不是死亡的事实本身。因此,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以公民的生存为条件的,因而,民法通则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公民生还,应当返还被继承的财产或给予适当补偿;原配偶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原配偶已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

三、法人(板书)

(一)法人的概念(板书)

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成立要件(板书)

1、依法成立-----法人组织的设立和活动内容都必须合法。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由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板书)

A.法人的权利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B.法人的行为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特点:

①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二者开始和终止的时间完全一致。而自然人则是先有权利能力,后有行为能力。

②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 ③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代表来实现。 (四)法人的分类和法定代表人(板书) 1、法人的分类:(板书)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活动内容不同,把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1)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组织

①公司法人是指依据公司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②非公司法人是指非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 是非生产性、非营利性的法人。

①机关法人是指从事国家领导和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法人。

②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以谋求社会利益为目的,拥有独立财产或经费,从事社会各项具体事业并受国家机关直接管理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时只有公民自愿结合成立的,拥有独立财产或经费,从事政治、社会公益、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种社会组织。

2、法定代表人(板书)

(1)概念: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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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各种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无须再另行授权,法人必须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实现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

①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直接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活动。 ②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活动。 (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板书)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板书)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其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具有如下的特点: 第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第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到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影响。 第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加以实现。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板书)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如下的限制:

第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范围上受到设立法人目的、性质和章程的限制。如事业单位学校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只承担社会公益事业任务。

第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实现受到法人机关和工作人员活动的限制

(六)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板书) 1、法人的成立(板书)

法人的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创设法人,使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全过程。 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人的设立是创设法人的行为,而法人的成立则是法人得以存在的事实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成立的程序,根据不同类型的法人,分别采取如下规则: 第一、机关法人的成立,采取强制设立主义。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主义。 第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主义。

第四、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分别采取特许主义和行政许可主义。

2、法人的变更(板书)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存续期间发生法人组织的分立、合并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变化。 第一、法人的分立。这是指将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织的行为。法人分立的形式包括:一是创设式分立,即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法人,原法人终止。二是存续式分立,即原法人继续存在,由其分出另一个法人。法人分立后,其原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按照分立协议或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和分担。 第二、法人的合并。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整合为一个法人的行为。法人的合并形式包括:一是新设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合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全部终止。二是吸收合并,即一个或几个法人被归并入另一个法人之中,被合并的法人终止,其权利和义务由存续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的变更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并公告。

3、法人的终止(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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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终止的法定事由包括: 第一、依法被撤销。 第二、自行解散。

第三、依法宣告破产。 第四、其他原因。

法人的终止,依法必须经过清算。清算完毕后,法人资格才最终消灭。

知识连接:

案例分析:1个月的孩子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吗?

一日,华强用摩托车带着临产的妻子海英去医院,途中被一辆大货车撞出十几米远,华强和海英当场死亡。而海英腹中的婴儿却奇迹般地诞生并活了下来。然而,这个婴儿只能由其祖父母抚养,生活艰难。婴儿的祖父母痛不欲生的同时,以自己和婴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包括婴儿的抚养费、教育费和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30万元人民币。法院受理了本案,对交通肇事者除了进行刑事处罚以外,还判决附带民事赔偿原告20万元。

请运用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知识点加以分析。 这个案例说明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而且这种权利从公民一出生就拥有了。

案例:谁是孩子的监护人?

李某夫妇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双双身亡,留下一对双胞胎兄弟。兄弟俩由于没有父母管教,经常跟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小青年来往,最近因参与盗窃活动,被公安机关收审。但由于兄弟俩年龄还小,被免除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通知他们的监护人来派出所领人,但亲戚们对兄弟俩已经头疼至极,都不意去。

分析: 那么,究竟谁是孩子的监护人?谁该去领孩子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做了详细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后来通过村民委员会的调停,俩兄弟终于由大舅领回了家。

“自然人”案例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小孩的画也享有著作权吗?

案情介绍:张某的孩子才8岁,很人绘画天才。他画的儿童画深受人们欢迎,多次在市城的儿童画展上获奖,有两幅画还被选送参加过国际儿童画展,其 中一幅获得了银奖。他的三幅作品被编进了一本《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张某知道这个消息后,就找到了出版这本画册的出版社,向出版社索要送给入选作品的作者的样书。接待张某的是位刚工作不久的年轻编辑,他还没听完张某的要求,就打断他的话说,你儿子才八九岁, 连选举权都没有,哪有著作权?大人写了书才有稿费和样书。我们出儿童画选,是为了鼓励儿童们画画,根本就挣不了钱,能把你儿子的画收 进来,已经是很照顾你们了,别想入非非了!

张某认为,著作权法上说公民和法人都享有著作权,难道我儿子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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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分析〕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民法上所称的公民当然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公民又被叫做自然人,但自然人并非都是中国公民,凡公民必定都是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在中国境内 的自然人都有着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他们作为最基本的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广泛享有者及承担者。

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这种资格即所谓公民的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根据个人的意志取 得的。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既然公民一出生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不与社会上的其他民事主 体发生这样那样的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所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在市民社会 中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是其私法行为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肯定的保障。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律特征的角度来看,除了其内容的广泛性和真实性以外,平等性是其最显著的特点。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性 别、职务、地位以及文化程度等有何种差别,也不论其年龄是大是小,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律平等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该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 为能力是只能独立实施法律限定的法律行为的资格。根据《民事通则》的规定,享有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有两种: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 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即不具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是无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年龄的不同,只可能影响到人的行为能力的不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却 同样能具有权利能力。所以虽然张某的孩子只有8岁,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但作品 的创作是一种实事行为,著作权的取得是依据作者创作作品的事实而发生的,并不需要著作权人必须亲自独立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所以8岁的 孩子虽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他对自己画的画享有著作权。出版社出版画集使用了小孩的作品,即应支付报酬并给付样书,否则是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监护人能不能用被监护人的钱去做生意?

案情介绍:朱某11岁那年,父母被闯入家中的歹徒杀害。那天他正巧去舅舅家作客,才幸免于难。朱某的父母是服装个体户,死后给朱某这一独生子留有遗产8万余元。由于朱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在朱某的亲属中,适合而且愿意担任他的监护人的只有一个舅舅,所以有关组织即指定朱某的舅舅作了他的监护人。

朱某还有一位姑妈在部队工作,她是朱某父母的唯一近亲属,自然对朱某很关心。朱某父母死生的第二年,姑妈复员回家乡工作。不久姑妈发现朱某的舅舅已经动用了朱某从父母那么继承的8万元钱,拿了其中5万元作生意去了,由于经营不善,还赔进去不少钱。朱某的姑妈即提出,朱某父母留下的钱只能用于朱某的生活和教育;做生意风险大,如果赔了本,朱某将来的生活怎么办?

朱某的舅舅则说,我拿他的钱做买卖是为了替他增值,我挣了钱能少了他的吗?朱某的姑妈提出要接替他舅舅作朱某的监护人。他舅舅说,没有这个必要。双方争执不下,最后诉至法院。

〔简要分析〕 监护是一种权利,但更体现为一种义务。监护人首先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负有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最后他可以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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