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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塔吊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 吊车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差不得超过3/1000。
(二) 吊车必须安装行走、变幅、吊钩高度、载荷限位器以及吊钩、卷筒保
险装臵,并保证灵敏可靠。
(三) 作业时应将驾驶室窗子打开,注意指挥信号。驾驶室内取暖,应有防
火、防触电措施。
(四) 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
时,应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机停止转动后,再转向另一方向,操作力求平稳。
(五) 十不吊: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固、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 或捆扎不牢靠,不准许吊。
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反斗车用回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双拼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行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M,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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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10、 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设备允许荷载不准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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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指挥、司索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 吊车指挥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证,上岗作业。 (二) 吊车指挥懂得机械性能,指挥时应站在能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使
用国标统一信号,并做到准确、清楚、笛声响亮。
(三) 80T以上的设备和物件,风力达五级时应停止吊装。 (四) 严禁任何人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五) 使用卡环应使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防销子脱滑,有缺陷的卡环
严禁使用。
(六) 起重机起吊物件应交互捻制的钢丝绳,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
腐蚀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
(七) 编结绳扣(千斤)应使各股松紧一致,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
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MM,用卡子连成绳套时,卡子不得少于三个。
(八) 选用卡环不得超载使用,卡环的允许荷载查表。
(九) 滑轮必须经常润滑,不准超载(不同规格的滑轮允许荷载查表),滑轮
磨损严重,有裂纹应报废,不允许补焊使用。
(十) 使用绳卡,应将有压板的放在长头一面,其应用范围符合规定,上绳
卡时一定要将螺栓拧紧,将钢丝绳压编1/3-1/4,在最后一个绳卡后面约500MM处将钢丝绳放出一个“安全弯”,以便发现钢丝绳是否滑动。
(十一) 起吊的构件应事先了解其准确重量,选用合适的吊索,严禁盲目起吊。 (十二) 起吊构件或钢筋骨架,起吊绑扎位臵,根据构件或钢筋骨架的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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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面、长度、配筋部位确定,必须找好重心。
(十三) 起吊时应先将吊物离地面0.5M左右,确认稳妥后再起吊,起吊旋转半
径下不准有人停留在作业。
(十四) 禁止将吊物放在板形构件上起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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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电气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不准从事气割、电焊割作业。
(二)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
准进行焊、割。
(三)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四)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割。
(五)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
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六) 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是火星能飞溅到
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七)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八)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做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
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九) 附近有与照明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十)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而未采取有效
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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