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 - 图

2020-04-03 10:22

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试行)

技术规范 标准化评分方法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1.1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GB50187-2012第3.0.7条);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措施。(GB50187-2012第3.0.12条) 10 查资料: 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 现场检查: 检查周边环境情况。 1.厂址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或位于窝风地段,扣6分;2.厂址位于易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未采取措施不得分,但采取了防洪、排涝措施的,扣2分。 1.散发有害物质的企业厂址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或窝风地段。2.散发有害物质的企业与周边的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的防护距离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3.厂址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或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未采取防洪、排涝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1.2厂房之间及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5.1的规定(GB50016-2014第3.3.8条);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GB50016-2014第3.5.2条) 10 查资料: 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 现场检查: 厂房、仓库及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 厂房、仓库或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规范要求扣4分。 1.厂房之间及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2.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查资料: 设计资料或评1.3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GB15577-2007第5.1条) 8 价报告。 现场检查: 目测或实测粉尘厂房与其它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规范要求扣2分。 1.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未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布置。2.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布置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查资料: 1.4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且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GB50187-2012第5.6.2条) 4 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 现场检查: 检查平面布置情况。 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未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或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扣4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1.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未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2.布置的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现场检查: 1.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GB50016-2014第3.3.5条、第3.3.9条) 6 检查厂房、仓库内是否设有员工宿舍。 员工宿舍设置在厂房或仓库内,终止评审。 员工宿舍设置在厂房或仓库内。 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消防法》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

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要求。3.乙、丙、《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要求。 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平面布置(100分)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6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14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GB50016-2014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GB50016-2014第5.2.3条) 6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查资料: 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 现场检查: 锅炉房与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 锅炉房与周边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扣2分。 锅炉房与周边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消防法》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GB50016-2014第4.2.2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GB50016-2014第4.2.7条);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GB50016-2014第4.4.3.1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GB50016-2014第4.2.1条);架空供电线严禁跨越甲、乙、丙类液体罐区(GB50187-2012第5.6.5条);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化学品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并应符合(GB50160-2008第6.2.2条、第6.2.12条)的规定;防火堤内的雨水排放阀应挂牌常关(GB50074-2014第13.2.2条);有毒、有害的不燃液体罐区应设置围堰,围堰容积不应小于罐区内1个最大容量的储罐的容积;全冷冻式氨罐的防火堤容积不小于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GB50160-2008第6.3.8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现场检查: 1.8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GB50016-2014第4.3.5条) 检查液氧储罐4 周围是否有可燃物或地面为沥青路面。 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有可燃物或设置沥青路面扣4分。 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有可燃物或设置沥青路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查资料: 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 现场检查: 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防火堤或围堰的设置情况;雨污切换阀是否挂牌常关。 1.架空供电线跨越甲、乙、丙类液体罐区,终止评审;2.液体罐区、液体桶装堆场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扣2分;3.液体储罐间及与其泵房、装卸鹤管间的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扣2分;4.可燃气体储罐间及与其它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扣2分;5.无防火堤(围堰)扣4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1.架空供电线跨越甲、乙、丙类液体罐区。2.液体罐区、液体桶装堆场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3.液体储罐间及与其泵房、装卸鹤管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4.可燃气体储罐间及与其它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5.罐区无防火堤(围堰)。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9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区附加2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GB50058-2014第5.3.5条);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高压室应向低压室开,相邻的配电室门应双向开;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电缆沟、进户套管进入墙洞处应封堵,并有防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GB50053-2013第6.2.2条、第6.2.4条、第6.2.6条) 10 查资料: 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 现场检查: 检查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和控制室的布置位置;配电室门的开启方向、数量及是否采取防护设施。 1.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和控制室布置在爆炸性环境内扣4分;2.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设备层地面未高出室外地面0.6m扣2分;3.配电室的门向内开,相邻配电室的门未设双向开扣1分;4.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少于两个出口扣2分;5.电缆沟、进户套管进入墙洞处未封堵扣1分; 6.配电室的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未设防止小动物进入室内的设施一处扣1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1.厂内道路与周边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厂内道路与周边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一处扣2分; 2.消防车道路未呈环状布置或车道宽度小于4.0m,一处不符合扣2分; 3.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3.消防车车道宽度小于4.0m。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车道路未呈环状布置。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一处不符合扣2分。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符合规范要求。 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消防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1.未分区扣4分。 2.防火分隔不符合一处扣2分。 3.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1.厂房和仓库的层数不符合防火分区的要求。 2.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 3.仓库内的防火分隔墙不符合规范要求。 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非正压室的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和控制室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内。2.布置在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且位于爆炸危险区附加2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未高出室外地面0.6m。3.配电室的门向内开,相邻配电室的门未设双向开。4.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少于两个出口。5.电缆沟、进户套管进入墙洞处未封堵。6.配电室的采光《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电力法》第十五条 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未设防止小动物进入室内的设施。 标准。 现场检查: 1.厂内道路与1.10厂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4.17的规定(GB50187-2012第6.4.17条)。消防车道路应呈环状布置,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GB50187-2012第6.4.11条) 10 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 2.消防车道路的环状布置情况。 3.消防车道宽度。 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追究刑事责任。 查资料: 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 1.11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GB50016-2014第3.2.2条、第3.2.7条) 6 现场检查: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 查资料: 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 1.12厂房和仓库的层数应满足GB50016-2014防火分区的要求,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用防火墙分隔。(GB50016-2014第3.3.1条、第3.3.2条) 6 现场检查: 1.厂房和仓库的防火分区。 2.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是否用防火墙分隔。 《消防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查资料: 设计资料或评1.1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GB50016-2014第3.6.2条) 6 价报告。 现场检查: 检查玻璃窗、轻质屋面(墙)等设置情况。 1.未设置泄压设施扣6分; 2.泄压设施设置不符合一处扣2分。 1.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未设置泄压设施。 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设置的泄压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1.14企业应保持安全疏散出口的畅通。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该规范特指的有关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GB50016-2014第3.7.2条、第3.8.2条) 8 现场检查。 1.生产厂房及仓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不得分; 2.生产厂房及仓库的安全出口不能正常投入使用的,每一处扣5分。 1.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符合规范特指的有关条件除外)。2.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每座仓库安全出口少于2个。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消防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2.工艺技术及设备设施 2.1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材料: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1、企业采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落后的安全技术工艺的,终止评审; 2、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落后的设备和职业10 查现场、资料。 病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等的,发现一种扣10分; 3、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落后产品、材料、产品,每发现一种扣5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使用或生产、进口应当淘汰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产品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2、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3、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2.工艺技术及设备设施 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2.2安全设备设施: 1、使用或产生粉尘的设备设施及电气线路等应有相应防尘设备设施或措施;可燃性粉尘生产或加工设备设施有相应的防尘防爆设备设施措施或措施; 2、使用液氨的设备设施应有符合规定的防泄漏和检测报警及其联动处理(含事故联动防爆排风机、水喷淋系统等)装置或措施; 3.使用或产生毒害的设备设施,应有符合相应类别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的措施; 4.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与可能引起人体机械伤害的,应根据风险分析选用和设计制造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应符合相应的机械安全设计和选择标准或规范; 5、防止直接触电的绝缘、安全间距、屏护等装置或措施(不含PE线),应符合相关要求; 6、使用辐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应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防护装置及措施;产生中高频电磁辐射设备的应采取相应的防辐射装置或措施进行防护。(《安全生产法》、GB/T33000-2016、GB4273-2016、GB/T17919-2008、GB/T 17919-2008、AQ7004-2007、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安监管四函[2013]28号、安监总局令第88号、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30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1、应设置而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设备设施或管理不完善形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终止评审; 2、发现应配备安全设备设施而未配置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 3、配备的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4、发现其他不符合项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2.3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配备: 1、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4、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治法》) 15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1、应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而未设置的,发现一处扣3分;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2、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发现一处扣2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未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职业病防护设施不足、不符合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 - 图.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贵阳市作为生态城市的优劣势分析 - 图文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